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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分配(5)—案例演練
2019/05/19 17:41:27瀏覽2152|回應0|推薦0

案例1

金大花與林大明於民國92年結為夫妻,但因感情不睦、結婚多年沒有生小孩,多年來雙方感情已破裂,達於無法維持婚姻之程度,雙方因此協議離婚,但是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有爭執,因為結婚時,先生出資買了一處房產作為夫妻共同住所,並將房產名義登記在太太名下,後來的房屋貸款也持續由先生繳納,因此在離婚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時,雙方對該房產是否列入分配有爭執,原告遂提起分配夫妻剩餘財產訴訟。

律師解說

一、原告主張:

原告主張該房產雖然登記在被告名下,但是當初購屋資金和後續房貸繳納,都是原告支出的,該房產是因原告努力、貢獻而來,並且是於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增加,應將該房產列入被告的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二、我方主張:

()夫妻剩餘財產不包括1.因繼承取得之財產2.無償取得之財產3.慰撫金,所稱「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並無區分其係由何處受贈與而有所不同,夫妻間贈與之財產原本已經無償贈送他方,日後因法定財產關係消滅,反而須改變原先無償贈與之性質,而成為贈與人可向受贈人請求扣減之財產,變相否定其原為贈與之本意,顯背離法意,故所謂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自應包含夫或妻受妻或夫贈與之財產在內。(參考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95號判決意旨)

()經楊律師向法院聲請傳喚當初代為辦理房產登記的代書出庭證述、調查辦理所有權登記時的相關契約、文件,以及調閱地政事務所不動產異動索引及登記謄本,均係以「贈與」為原因將原告出資購得的房產登記在被告名下,因此該房產為被告無償取得的財產,縱使是原告贈與的,亦不應列入夫妻剩餘財產作分配。

法院判決

原告贈與被告的房產,不用計入剩餘財產之列。


案例2

張大明於結婚時 沒有財產,而李美莉有嫁妝 現金 200 萬元,兩人婚後育有一名子女,張大明因投資股票 獲利 800 萬元,並因努力工作 存有積蓄,購置一戶房屋 市值 1,800 登記在自己名下,李美莉 則是沒有工作,專心在家 相夫教子。不幸後來 因張大明外遇,李美莉 訴請離婚,假設 張大明於離婚當時之現金存款 500 萬,則李美莉 得請求分配之剩餘財產差額 2,300 萬元。

其計算方式為:

張大明 婚後剩餘財產 500 萬元+1,800 萬元(現金+房屋市值)

扣除 李美莉婚後剩餘財產 0(李美莉嫁妝現金200萬元不列入計算)

除上 2 等於 1,150萬元。

依照我國民法規定,在幾種狀況之下,夫或妻的一方 可向他方主張「夫妻剩餘財產 分配請求權」。很多人以為是只有夫妻其中一方 死亡時,另外一方才得以請求,事實並非如此,在夫或妻一方 先死亡、離婚、結婚無效、婚姻被撤銷、或 改為分別財產制或 共同財產制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情形下,夫或妻的一方 均可向他方主張「夫妻剩餘財產 分配請求權」。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指發生前面所說的 任何一個原因時,夫或妻將各自現存 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 各自所負的債務後(即「剩餘財產」),如有剩餘,剩餘財產金額 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財產金額較多 的一方,請求二人剩餘財產差額 的一半。

依照我國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兩類,其中「約定財產制」又可以分為「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二種。若夫妻 沒有在結婚前 結婚後,以書面契約選擇「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中的一個做為他們的夫妻財產制,則法律規定 會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夫妻剩餘財產 分配請求權」只有在夫妻財產制 是「法定財產制」時,才可以適用的,但如果是約定財產制.…就不能主張 夫妻剩餘財產 分配請求權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於 1/2 婚後財產(除了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外)剩餘財產之差額而在此 請求權的計算中,現存的婚後財產,並不包括 因繼承、無償取得的財產 及慰撫金。現在少有人是 採用共同財產制,而夫妻間採用 分別財產制 的最著名的例子,就是台灣首富 郭台銘了,郭台銘 太太 曾馨瑩結婚時,就辦理了登記 夫妻分別財產制,夫妻若是分別財產制,則兩人共同財產都必須一一盤點清楚,即使未來離婚,個人 也只能擁有自己名下的財產,無法去主張「夫妻剩餘財產 分配請求權」。

在人生的 很多財務決策 裡面,有些 都已經不再純粹只有錢財的問題了,它可能會牽涉到 法律層面 的問題。當然長輩 一開始的心意 都是好的,希望去照顧兒女 讓他們生活無虞,或是一段婚姻 從當初的相知、相惜,誰都不會料到 有一天兩人竟然 走到對簿公堂的局面,但是這種人生的連續劇就是會重覆的在不同的人、不同環境中 不斷上演,而這些不同的財務決策(贈屋給小孩、離婚財產處理……等),如何做抉擇,恐怕以後 都會產生重大的影響,當在 做這些決定前,如果能多一些資訊,可以降低 做出錯誤決策的機會,

如果在事先 可以就問題本身,先徵詢財務顧問 的意見,由顧問提供客觀的第三方意見,將可以做為抉擇時的重要參考。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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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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