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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分配(3)--時效、夫妻之間債務、對方提早脫產怎麼辦?
2019/05/19 16:57:15瀏覽781|回應0|推薦0

20171114 楊晴翔律師

有的人以為念了法律就可以不用再管數學了。但是一般人可能猜不到,計算機其實是家事法官跟律師桌上必備工具。尤其剩餘財產分配往往會考驗一下法律人的邏輯跟基本數學能力。

用法律文字在法典中來規範千變萬化的數學問題本來就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法條不會寫出計算式,很多問題必須等實務出現狀況時,再靠法律人解讀規範目的或是甚至運用衡平法則才能解決。

當然,各種計算也許每位法官見仁見智,也可能不同見解,但是問題如果重複出現,還是比較能找到多數說的。以下的解說,我們還是介紹目前實務上多數見解,但不保證法官有不同想法。

1.基本的剩餘財產分配該如何計算呢?

A: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白話來說就是將夫妻個別的婚後財產扣除所負債務後,將兩者的差距除以二,平均分配。

Ex:

甲婚後取得財產200萬元,其中100萬元繼承而來。

乙婚後則有房地價值1500萬元,並有現金300萬元,其中50萬為撫慰金,及負債500萬元。

甲應列入分配之婚後財產為100萬元(繼承取得財產不記入)

乙應列入分配之婚後財產為1250萬元 (扣除負債及慰撫金)1500萬元+300萬元-50-500萬元=1250萬元。

兩人上述計算之差距為1150萬元(1250萬元-100萬元),平均分配結果,甲得向乙請求575萬元。


2.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時效__我該什麼時候來請求?

A: 通常一般人在離婚後(或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起),若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須於二年的時間內及時行使權利。

更白話說就是:如果你知道對方的婚後財產比你多,你可以請求的時間就是從知道開始算兩年。如果這個知道的時間比較晚,超過五年以後才知道的話,那也是不能請求了。


3.那如果夫妻一方債務大過積極財產__難道我該補他?

A: 所謂「剩餘」,是指財產大於負債的情形,因此若夫妻一方債務大於資產,表示其財產並無剩餘,因此應以零計算。

若以負數計算,則變相表示夫妻一方需要負擔另一方之債務,這有違夫妻剩餘財產制公平分配的原則。畢竟是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債務,和夫妻共同努力所累積的婚後財產無關。

Ex:

如果甲的婚後財產計算出來是負債300萬,而乙有200萬。如果甲的婚後財產不以零計算,而以-300萬計算,兩人婚後財產之差距為5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分配結果,乙把所有財產200萬元分給甲外,還要倒貼甲50萬元。看出這樣太不公平了吧?

所以,如果甲的婚後財產計算出來是負債,不管負多少,甲的婚後財產並沒有剩餘,因此甲的婚後財產應以零計算,兩人婚後財產之差距為200萬元(200萬元-0元),平均分配結果,甲只能向乙請求100萬元,這才稍微符合現實。

不過,乙的律師在這個時候應該進一步會主張甲來分配剩餘財產仍有顯失公平之處,應該酌減或免除分配的金額。


4.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有沒有包含夫妻間的債權或是債務?

Ex.:夫和妻婚後財產皆為100萬元,夫欠妻50萬元,這時候夫對妻的債務可否先主張從婚後財產扣除?夫是否可主張自己婚後財產只有50萬元(100-50)對妻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對此,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16號法律問題有過討論,少家廳審查意見(9:4)雖採否定說(不可扣除說),但是提付參加的庭長法官表決時,票數幾乎呈現勢均力敵,肯定說(可扣除)以區區4票(3026)勝出(17票未表示意見,連法官都未表示意見可見這問題多兩難),而成為研討意見。

**肯定說的見解是:法規並未將夫妻間之債權債務排除,因此夫妻間之債權債務均應列入計算,若有不公平之處,當事人得另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二項規定,主張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以上面的例子,

**採否定說時: 因夫妻雙方婚後財產因皆為100萬元,故差額為0,無分配之問題,夫仍須償還妻50萬元。

**採肯定說時: 因夫對妻有債務50萬元,婚後財產計為50萬元(100-50),妻對夫有50萬債權,婚後財產計為150(100-50),夫妻間差距為100萬,則夫得向妻請求50萬元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縱使夫仍須償還妻50萬元,然在一減一加之下,妻之債權事實未受有清償。

**最近高等法院前庭長張劍男在司法週刊的文章採取否定說,認為肯定說無異鼓勵夫妻一方故意製造對他方的債務,而增加自己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利益。

**而本專頁亦比較贊成否定說,理由是:因為縱使肯定說以1030條之1第二項認為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以解決不公平處,但是在此例中夫能理所當然的主張扣除,妻卻因此負有舉證責任,而「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在訴訟中舉證責任當然不利於妻。

5.對方提早脫產怎麼辦?

Q:這是一個剩餘財產分配大家最關心的問題,很多人常在提起離婚訴訟之前就先把自己的財產蓄意減少,以避免被分配。那法律如何保障呢?

A: 民法規定:另一半在離婚前回溯五年內所故意減少他方剩餘財產分配之財產,應歸回計算,但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追加計算」目的是為了避免夫妻一方故意減少他方對剩餘財產的分配,導致不公平的分配。因此須是夫或妻主觀上有減少另一半剩餘財產分配的故意,客觀上是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的,才能追加計算。

**所以有人就開玩笑,如果有打算要離婚,連同剩餘財產分配一起規劃,最少要在五年前就開始準備.

而在訴訟中關鍵的就是要證明:有「減少剩餘財產分配的故意」。

那三個月內挪走一萬元算不算?挪走十萬元算不算?挪走五十萬元或一百萬元算不算?數字越大,當然嫌疑越高。但這還涉及到,要如何拿到對方帳戶的資料?該如何舉證?這部分就最好找律師先參詳。

6.何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

舉例來說:甲為了扶養母親,長久以來每月給予母親生活費用2萬元,此乃為了履行道德義務而為的贈與,這情形和故意減少配偶可獲得的分配不同,因此甲的配偶恐怕就不得將此列入追加計算。

7.剩餘財產分配債權的保全__假扣押

在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保全之必要時,或對方有脫產之事實或是風險時,可以考慮先聲請對其名下財產進行假扣押。

而為了保障夫妻財產弱勢的一方,民事訴訟法也規定,基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假扣押者,擔保金最高不得超過請求金額之1/10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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