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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分配(2)—原因及對象
2019/05/19 16:41:26瀏覽353|回應0|推薦0

2017118 楊晴翔律師

最近有當事人諮詢的時候表示:「律師,你的書裡好像剩餘財產分配的故事沒有寫得很多齁?」

我回答:「啊,現實中都是些數字的爭執,內容太黑暗了或是血淋淋的,實在是寫不出太多『有感』的故事啊。」

「喔。」當事人難掩失望。

唉,律師我寫書努力兼顧理性與感性,但有鑒於大家還是對這些很黑暗而且血淋淋的數字遊戲,有切身了解的需要,所以,打算用幾篇文章跟大家簡單談談實務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是怎麼操作的。

#楔子

台灣一般夫妻很少有人約定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因此夫妻財產制就依法律預設的「法定財產制」的規定。那法定財產制的特色,簡單可說是「結人不結財」,在婚姻關係存續當中,大家可以各自累積自己名下財產,你的就是你的,我的不會變你的,老公的債權人請不要來找老婆的財產討債,老娘我沒簽保證人,老公在外面怎麼亂搞就不關我的事,法定財產制不會夫債妻還。

但是啊,婚姻關係消滅之際或是大家想要徹徹底底地先說清楚「以後咱就走到這位準嘟煞的時候,也彼此不要分財產」,可以先改用分別財產制。這個時候,婚後財產還是要拿出來比較、分配,就像是合夥事業結束了,股東可以主張要清算一樣。

附帶一提,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分別財產制的,最有名的例子就是郭台銘先生跟他的妻子曾小姐了。郭董跟曾小姐這做法滿有遠見的,也是不看錢財只看真愛的證明,其實我覺得大家可以多多考慮改用分別財產制,也省了在婚姻過程中,講到財產總是爾虞我詐--大家都怕對方來分,搞到兩個人都不想再賺進更多財產。

1.哪些狀況下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權呢?

A:剛剛提到,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一方就可以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有哪些情形?離婚、夫或妻一方死亡、改用分別財產制、婚姻撤銷、婚姻視為消滅等情形。

夫妻一方死亡的時候,也有人質疑,怎麼除了遺產繼承,還可以先分剩餘財產分配啊?相信我,其實爸爸/媽媽過世以後,兒子女兒跟媽媽/爸爸打官司的實務例子比你想的多很多啊!殘酷吧,子女跟父母親對簿公堂。

實務上採取肯定說的理由,很妙,說是:「為了避免有人在夫妻一方將亡之際,刻意先辦假離婚以爭取剩餘財產分配的道德風險,所以還是讓一方死亡可以作為剩餘財產分配主張的事由較為妥當。」虧他想得出這麼心機的理由。

2.哪些財產要列入分配?

簡單來說,只有婚後財產才可能列入分配。

這邊將夫或妻之財產分為:

(1)婚前財產:夫妻結婚時所有的財產。

(2)婚後財產:夫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財產。<---這部分才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得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對象之範圍。

而財產是不動產的話,當然就是看登記的時間點,登記是在婚後才能作為剩餘財產分配的對象。

銀行帳戶的話,基本上,會取結婚時的帳戶金額,跟起訴時(基準點)的餘額來作比較,兩者的差距就是婚後財產。

3.婚後財產都一定要被分配嗎_有沒有例外?

有的。我們首先先來了解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目的是什麼? 了解這個可以幫助我們知道哪些婚後財產可以不用拿來分配。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的目的,開始是為了貫徹男女平等原則及肯定家事勞動價值,使婚姻中經濟弱勢的一方,對婚姻的協力、貢獻得以彰顯,並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具有最低限度之保障,對配偶在婚姻中互相扶持、分工、家事勞動的貢獻給予正面的評價。因為有夫妻一方在家事分工、勞動的貢獻,才讓另一半無後顧之憂地累積婚後財產。

然而現今家庭結構的改變,雙薪家庭已不再是少數,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已不完全是對於夫妻一方家事勞動力的評價,也算是為了公平分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因夫妻共同努力互相貢獻所累積的婚後財產。

所以,有些財產 #如果不是基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因夫妻共同努力互相貢獻所累積的_這些財產就不用列入分配。 這樣有道理吧?

所以,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還有慰撫金,這類因為個人因素所取得的財產,而且性質具個人專屬性,就與夫妻一方對他方的貢獻並沒有關聯,所以就不會成為被分配的對象囉!這樣很好判斷了吧?

舉例來說:

(1) AB是夫妻,A因母親逝世繼承了100萬元,這100萬元雖是在AB結婚後所得的,但是A繼承這100萬元是因為AA母親的繼承人,和AB婚姻生活共同努力沒有關係,因此這遺產100萬元是不需要納入分配的。

(2) CD是夫妻,C的阿姨贈與C價值2000萬的別墅,雖然該別墅是在CD婚後所得的,但是C無償取得該別墅,或許是阿姨 「看他可愛」和C天生麗質比較有關係,而和D的貢獻努力沒有關係。因此這天上掉下來的禮物--2000萬的別墅是不用參與分配的。

(3) EF是夫妻,E因遭性騷擾得到慰撫金20萬元,此筆錢目的是填補E個人所受的損害以及慰撫E精神上的痛苦,是一身專屬的權利,跟F為婚姻生活的貢獻無關,因此F也不能主張將這20萬元列入分配的。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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