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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告訴你:台灣不需要自經區的3個分析 ---- 潘欣榮
2019/05/08 09:32:10瀏覽264|回應0|推薦0

2019/05/07 執業律師、最高法院前法官助理

日前,據報載,高雄市長因在議會備詢時,回答不出議員有關高雄自經區需求問題,而引發喧然大波,也使得沉寂已久的自經區條例立法問題再度浮現檯面。筆者以為,就此問題實有在加梳理的必要,以下分述之。

首先,關於自經區(Free Economic Zone, FEZ),依據1975年合國貿發大會的定義,係指:本國海關關境中,一般設在口岸或國際機場附近的一片地域,進入該地域的外國生產資料、原材料可以不辦理任何海關手續,進口產品可以在該地區內進行加工後復出口,海關對此不加以任何干預。而在某些情況下,其亦與(free ports)等義。

在台灣,立法院2003年通過實施的《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自貿港條例》),已賦予其合法地位,目前擴大發展為六海一空,包含台北港、基隆港、台中港、安平港、高雄港、蘇澳港及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經過各機關單位多年的努力及協助,邁入成熟發展的階段,有效地替產業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大大提升了國際競爭力。

基於此,依據現行法規,高雄市政府即可著手辦理自經區的業務,那為何韓市長還要提出另立新法,才能辦理自經區的說法?這其實要從馬政府時代說起,2012年,時任經建會主委管中閔提出,以租稅優惠的方式,進行「境內關外」、「前店後廠,委外代工」,將自由貿易港區擴大,並將其稱為「自由經濟示範區」,並草擬「自由貿易經濟特區特別條例」法案(以下簡稱「自經區條例」),意圖賦予其合法地位,然最後由於社會反彈,擔心衝擊國內產業,剝奪勞工工作權,以至於未能在立法院三讀過關,擱置至今。而今韓市長又再度重提此一條例,又將其問題再度浮現檯面。

如果仔細比較二個法案,可發覺其最大差異在於:

1.空白授權立法問題:《自貿港條例》所得引進的事業範圍皆為法律明定,並無授權行政機關自行決定的空間,但「自經區條例」對於開放事業無明確定義,完全授由行政機關決定,無須報立法院審議,不禁有架空立法權,過分擴大行政權,逃避議會監督之嫌。

2.開放大陸進口貨物問題:關於貨物進口範圍,《自貿港條例》完全依據各相關法令辦理,並無排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適用,但「自經區條例」卻開放未經准許口的大陸地區貨品予以加工,排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5-3條的適用,不禁衝擊國內相關產業,更讓人懷疑有為中國貨品開放大門,洗產地之嫌,嚴重影響MIT產品在國際上的商譽,並可能導致他國的貿易制裁。將陸資視為外資,一併得享受租稅減免,完全未考慮對等協議的問題。開放大陸地區商務人士來台,比照外籍人士辦理,大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後門。

3.對勞工就業保障不足:《自貿港條例》明訂港區事業必須雇用至少60%本國籍勞工,與3%的原住民勞工,但「自經區條例」完全無此規定,外籍廠商可大量雇用外籍勞工,無視就業服務法的最高上限規定,嚴重衝擊本國勞工的就業權。

由以上的分析可知,韓市長所主張的自經區,實際上是圖利外籍廠商,特別是陸資,完全無助於解決本國產業失調之問題,也無法為其市民帶來更大的就業機會,與其所謂「高雄發大財」之口號相背離,難以說服社會大眾支持。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此種藉由本國關稅減免來吸引外商投資的策略,在近年來區域經濟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盛行的今天,已逐漸失去效用,台灣如未能加入各大FTA,出口產品就須面臨高關稅障礙的問題,根本無法吸引外商來台投資,最後可能來的就只有被他國關稅制裁的商品(如反傾銷、反補貼),想藉由台灣加工出產的方式來規避他國關稅,而導致他國對本國產業的關稅詐欺調查,嚴重影響本國產業的生存。

此已有台灣太陽能廠因協助中國廠商關稅而被制裁的案例在先,近又有兩產業因協助他國洗產地而被盯上調查,對於台灣貿易的發展實有百害而無一利,高雄市政府的主張實有再加以審慎考量之必要。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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