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法拍屋點交的相關問題(七)
2018/10/07 11:32:00瀏覽306|回應0|推薦0

19:標得土地,而土地上尚有其它農作物或設施應如何處理?

A:應點交的土地上有農作物未併同估價拍賣者,執行法院得勸告拍定人與有收獲權人協議為相當之補償,假協議不成時,該地上農作物已經成熟者,執行法院應准許有收穫人自行收成,假如地上作物為長期性的農作物或果樹,則應與土地一併點交與拍定人(詳見辦理強制執行應行注意事項第五十七項),至於其他設施,如果未達〔定著物〕的獨立不動產階段(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參照),則應已成為土地重要成分,所以應一併點交予拍定人。

20:標得土地,如土地已被設定地上權,應如何處理?

A:要解決土地上業已被設定地上權的方法不外有三: (1)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者,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以〔存證信函〕向地上權人主張撤銷地上權,並請協同辦理塗銷登記。 (2) 地上權定有存續期間則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後,可以訴請地上權人協同辦理塗銷登記,(有認為可據土地所有權單獨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登記)。 (3) 如果是屬於租地建屋的準地上權關係(土地法第102條規定參照),則可依土地法第103條規定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主張終止基地租約,收回基地,並訴請塗銷已為地上權的登記。 1 契約年限屆滿時。 2 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3 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4 承租人積欠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 5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21:標得土地,如無法確定土地界址,應如何處理?

A:土地界址,不像建物那麼容易尋找,所以在標得土地,如要確定土地界址,即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名義,聲請地政機關鑑界,共套繪測量成果圖,地籍圖存查,以資確定土地之真正界址,(詳土地登記規則)。

22:拍定人請求租用人搬遷,如要其搬遷需支付該筆房屋押金,否則拒不搬遷,應如何處理?

A:我國民法四百二十五條,固有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惟押租金契約,係屬要物契約,為租賃契約之從契約,是以除非債務人曾轉交押租金予拍定人,否則拍定人並不當然承受該押租金契約,即依法不負返還之責,況押租金之返還與租賃物之遷讓,亦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衡,故拍定人可依法逕行請求承租人搬遷。

23:承租人稱,租金已一次全部交給原屋主,因此要住到租期屆滿,拍定人應如何處理?

A:承租人依租賃契約,在租賃關係中所預付之租金,得以對抗受讓人(即拍定人),為實務上向來肯定之見解,而一般消費借貸的以息抵租,因債之關係僅發生於債務人與承租人間,故除有民法第三百條債務承擔之情形外,原約定對第三人(即拍定人)並非繼續有效,是此時拍定人應確實查證,並嚴格分辦究係,租金預付,或消費借貸的以息出抵租,而異其處理。

24:標得房屋為第三人租用中,如果承租人不願意調高租金,是否有調高租金之補救辦法?

A:拍定人因買賣不破租賃規定,承受租賃契約,如屬定期租賃,並無民法第四百四十二條請求法院增減租金之適用,故除非經由承租人同意,合意債之更改,否則依法不得主張,又押金之收取,如原租賃契約有所規定,而承租人尚未依約交付,拍定人基於繼受出租人之地位,可請求交。

要特別注意土地增值稅

20121106

土增稅為不動產買賣中土地部份,賣方土地如有增值,即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在拍賣時,如土地標價低於公告現值,再轉手即有土增稅成本產生;依一般稅率計算,第一倍增值,稅率20%,第二倍增值,稅率30%,第二倍以上增值,稅率40%,如能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則其稅率為10%。

在拍賣得標之時,得標人是買方,依法是要繳納房屋契稅,土地增值稅是債務人的義務,而且法院也會從得標人繳的款項中,優先扣除土地增值稅。根據8610月的法令,如果土地標價高於公告現值,就以公告現值為「移轉現值」,反之則以土地標價為移轉現值,這是稅法從低原則。

法拍屋土地標價通常會低於當年度公告現值,假設當年度土地公告現值為200萬,您的土地標價是120萬,拍賣的移轉現值就是土地標價120萬,得標後如馬上轉手出售,得標人就變成賣方;課徵土地增值稅計算時,從前手120萬移轉現值到出售公告現值200萬,短短幾個月,您的土地增值就變成200-120=80萬,自用優惠稅率10%要繳8萬增值稅,一般稅率20~40%,最少要繳160萬稅金。

一般稅率20~40%的計算,對於一般人很難了解;我以三個簡單例子來試算,可能較清楚(暫不考慮物價指數)

前手100萬到後手150萬,增值額150-100=50萬,在前手100萬一倍的範圍內,20%稅率,所以增值稅為50*20=10萬元。

前手100萬到後手250萬,增值額250-100=150萬,在前手100萬一倍的範圍內,20%稅率,第二倍範圍內,30%稅率;所以增值稅為100*20%+50*30=35萬元。

前手100萬到後手350萬,增值額350-100=250萬,在前手100萬一倍的範圍內,20%稅率,第二倍範圍內,30%稅率;第二倍以上部份,40%稅率;所以增值稅100*20%+100*30%+50*40%=70萬元。

也許你會說,標法拍屋是自用的,不是投資馬上轉手,不用考慮那麼多。但過了20年,您要換更大間的坪數房子時,這一間從法院買來的房子要出售,除20年來的土地增值稅外,還要加上當年買法拍屋,隱藏的增值稅。早繳晚繳還是要繳,今日標法拍屋暗藏的增值稅,您能不列入投標成本嗎?

所以有經驗的投資客,對於房屋底價300萬,土地底價200萬,總底價500萬的房子,要標550萬,加價50萬時,一定會全部都加在土地上,無非就是要墊高土地取得成本,減少爾後出售的增值稅,這是寫標單最基本,又很重要的法拍常識。

萬一房子座落有兩筆土地時,加價金額要加在那筆土地,或者兩筆土地各加多少,牽涉更專業的計算,才能達到最大節稅目標。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teddy5422&aid=11736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