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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後地改賣他人 百萬仲介費判免賠
2017/10/09 07:32:00瀏覽540|回應0|推薦0

2017-06-24〔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

屏東麥姓地主委託仲介公司出售價值1700餘萬元土地,尋得買主並完成簽約後,地主卻將土地轉賣他人,仲介公司怒告地主違約,請求給付該公司損失的近百萬元仲介服務費;但法官依據民法規定,認為地主可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判仲介公司敗訴,可上訴。

仲介業:判決易衍生問題

郭姓仲介業者認為,這樣的案例及判例實屬少見,已完成簽約再毀約,若處理不當,易衍生社會事件。法界人士認為,仲介公司仍可依據處理該筆土地期間,付出的勞務及開支等證明,向地主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麥姓地主委託仲介公司出售土地,仲介公司找到孔姓買家,成交金額為1700餘萬元,並完成簽約,仲介公司可從買、賣雙方各獲得成交價2%及4%的服務費,但麥姓地主卻反悔,將土地轉賣他人,仲介公司怒告麥姓地主違約,要求給付該公司損失的6%服務費。麥姓地主向法官表示,買家因資金不足,須向銀行貸款1480萬元才能支付價金,為了能向銀行貸到該額度,得將該筆買賣總價記載成2700萬元,高出實際成交價近千萬元,仲介公司明知買家無履行買賣契約能力,卻要求他配合買家虛偽記載買賣價金,藉以詐騙銀行貸款較高金額,他無法認同,才表明不願再委託。

法官:賣家隨時可終止

    屏東地院法官檢視買、賣雙方簽約內容後,認為地主知悉買賣契約所填載金額是為辦理貸款,且願意配合辦理,並非仲介公司未告知,虛偽記載買賣價金而簽約,以此做為解約理由,實屬無據。儘管如此,依據民法549條規定,對於委任契約,當事人可隨時終止,麥姓地主既已表明不願委託該仲介公司,該委任契約便已終止,故不得再請求仲介服務費。

企圖逃避仲介費 屋主自行成交 法官判付違約金

2015-08-01〔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

劉姓婦人去年8月委託崇厚不動產公司,簽署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出售位於西屯區一棟公寓,劉婦卻在期間內私下賣給羅某,企圖逃避仲介費,仲介公司訴請給付售價6%違約金,法官認為有理,但違約金酌減為4%,應給仲介公司374千餘元。

    台中市劉姓婦人去年8月,與崇厚不動產公司,簽署專任委託銷售契約為期3個月,準備以998萬出售位於西屯區國安一街一棟公寓,後來協議降為936萬。但委託期間劉婦私下出售給羅某,不願給付仲介費給崇厚公司,該公司憤而提起告訴,要求違約金6%,約56萬餘元。

    劉婦說簽約期間仲介公司沒有提供訂約機會、媒介機會,沒找到買方,沒有付出勞務。該公司指出,與劉婦先簽一般委任契約,8月起改為專任契約,除固定在網路銷售平台、刊登報紙廣告,還直接派員駐守現場隨時帶客看屋,已有77人次看屋紀錄,而此案買主「羅先生」,也曾在83日來看屋。

    劉婦後來又辯稱,如果要付違約金也希望降價。法官認為,原告所請有理,但是審酌違約金6%顯有太高,應該酌降為4%,應給付374千餘元。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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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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