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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有何差別?
2017/05/11 10:32:01瀏覽9829|回應0|推薦0

常有家長會問未成年的孩子有監護權可供家長行使權利,那成年之後呢?尤其面對特殊的身心障礙孩子,未來的照顧問題該怎麼處理?在法律上家長們應該怎樣協助孩子保障權利呢?更擔心萬一孩子因一時錯誤行為而鑄下大錯,或是被他人利用犯罪,所受刑責是否要比照一般成人?

一般而言,智能障礙者成年之後就是一個獨立的個體了,但我們瞭解家中這特別的孩

子,有可能會因為智力關係,欠缺辨別是非善惡及利害關係的能力,所以為保護這些孩子,

是可以依其程度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98 施行廢除「禁治產」制度,修正為「成年監護」

二級制)。但,到底監護和輔助宣告兩者有何不同呢?

 

監護宣告

民法 14 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所為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因成年重度或極重度的智障者,對於自己的行為或行為的效果無法同一般人一樣,用

理智來判斷、識別以及預期,甚至對於自己的事務利害得失無法做一般正常識別的程度,不能完全表達自我意思或不能理解所接受的意思,此時家長應為智障者聲請『監護宣告』。

聲請「監護宣告」後,監護人就「代理」受監護宣告人的所有事情,以免遭受利用。

應注意事項

1.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宣告人之法定代理人,受監護宣告之人須由監護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2.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3.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護養療治其身體。

4.管理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

5.非經法院之同意,不得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也不得代理受

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6.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7.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8.監護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

9.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

 

輔助宣告

民法 15 條之1 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所為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對於輕、中度的智障者,雖然表達意思或了解的能力,比起重度或極重度的智障者較好,但也是處於似懂非懂的狀況,家長更應該為成年智障者聲請『輔助宣告』,以避免孩子因在自由行動下,不甚犯錯或被不法人士利用而誤觸法律,形成財務、權益等各方面的受損。若聲請「輔助宣告」,接受輔助宣告之人,生活周遭大部分的事情仍可以自行處理,但局部事項就需要有輔助人的「同意」才能執行,例如重要的買賣或法律權益等,此直接對受輔助宣告人有所保障。

應注意事項:

1.當受輔助人從事下列行為時,需經輔助人同意,在法律上才生效力:

(1)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2)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3)為訴訟行為。

(4)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5)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6)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7)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2.輔助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輔助職務。

3.輔助人不得受讓受輔助人之財產。

4.輔助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勞力及受輔助人之資力酌定之。

5.輔助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輔助人者,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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