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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幸妤:不准出境 就快起訴我 自由時報 2009/07/01
2009/07/02 01:08:51瀏覽553|回應3|推薦4

。。  陳幸妤:不准出境 就快起訴我
。。  自由時報  200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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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幸妤日前二度遞狀要求解除限制出境,遭台北地檢署駁回,陳幸妤昨天心情惡劣,但仍如往常開車到內湖牙醫診所上班。(記者張嘉明攝)

台北地院昨提訊陳水扁,扁臉色極差,他私下向公設辯護人透露,女兒無法出國念書,心裡很難過。(記者叢昌瑾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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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總統陳水扁女兒陳幸妤日前委由律師林志忠向台北地檢署遞狀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檢察官林漢強昨天上午決定維持原處分,並以公函回覆,陳幸妤已決定改向法院提出「準抗告」,盼法官能夠讓她可以出國唸書。

陳幸妤將提準抗告 綠委斥北檢沒人性

陳幸妤昨天心情惡劣,神情沮喪,她透過律師說,「不讓我出境,那檢察官趕快起訴我好了,好讓案件早日落幕」;她還說,檢察官不能發揮良心及道德勇氣,把壓力全倒給她。

已收到美國校方最後通知的陳幸妤前晚就心急如焚,撥了十幾通電話給律師林志忠,頻頻詢問如何能解除限制出境,也要求律師向檢察官林漢強詢問,經林漢強告知,不會解除境管後,讓陳的情緒相當激動,認為檢察官對她不公平,她花了二年時間準備出國深造,「為什麼不讓我出去?」

親扁人士透露,陳幸妤這幾天心情很差,母親吳淑珍擔心她胡思亂想,前天北上出庭後,特別到寶徠花園陳幸妤住處,陪女兒住了一晚,要女兒「想開一點」。據了解,林志忠曾向檢方轉述吳淑珍指陳幸妤有長期憂鬱症的問題。

珍指女兒有憂鬱症 扁心裡難過

台北地院昨提訊陳水扁審理國務機要費案,扁仍緘默不作答,臉色出奇得差,扁私下向公設辯護人表示,陳幸妤被檢方限制出境,無法出國唸書,「讓我心裡滿難過的」。

扁辦秘書江志銘說,扁、珍都很關心陳幸妤的身體、精神狀況,扁也透過扁辦請陳幸妤保重身體,珍則對扁寫信向馬求情,持認同立場。林志忠認為,陳幸妤已認罪,且是替媽媽作偽證,實務上獲判緩刑機會高,沒必要將她限制出境。

民進黨立委昨召開記者會為陳幸妤抱不平,蔡煌瑯痛批「根本是抄家滅族!」直系親屬證詞在法院不會被採用,陳幸妤願意出庭是因為孝心,即使被證明是偽證,也不能做為法院判決的依據,北檢的裁定「沒人性、不人道!」賴清德則以馬英九特別費案的起訴書內容指出,馬英九特別費有兩筆是她女兒在國外的刷卡消費,「怎麼沒看到檢察官傳喚馬英九的女兒?」「可以這樣差別待遇嗎?」

部分綠委也向法務部關切此案,法務部長王清峰說,尊重檢察官的權責,法務部不會干涉及介入個案。

為出國陳幸妤願交護照 仍遭駁回

林志忠二十四日向北檢遞出陳報狀,共提出「入境美國後交出護照」、「定時向我駐美外館報到」、「每兩、三個月回台一次」等方案,強調陳幸妤絕不會脫逃。林漢強對陳幸妤處境雖表同情,但認為陳一旦出境不利訴訟進行,因此駁回。

〔記者林慶川、劉志原、項程鎮、李欣芳、楊國文╱台北報導〕

□ 〔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限制出境 不符比例原則

記者劉志原╱特稿

陳幸妤已坦承偽證罪,但台北地檢署告知陳幸妤委任律師「沒辦法」准她出境,還強調「徵詢過特偵組看法」,實際上特偵組昨天強調,從未與北檢討論過陳幸妤出境問題,甚且「陳幸妤根本沒必要限制出境」,顯見北檢將陳幸妤限制出境根本不符比例原則。

北檢將陳幸妤限制出境,說不出具體理由,反而似乎在營造「奉特偵組指示」假象,逼得特偵組昨晚在下班後急忙發新聞稿澄清,強調「絕無此事」,北檢敢做不敢當,被特偵組重重打了一巴掌。

特偵組偵辦扁案期間,已調查陳幸妤財產及帳戶,不認定她涉及洗錢,僅認定涉及偽證罪,但沒必要限制出境,她兩次赴美考試,特偵組均未干涉,因偽證罪非特偵組管轄案件,才將案件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限制刑事案件被告出境,是為避免被告逃亡而無法訴追,陳幸妤丈夫、父母均被限制出境,國外資產遭凍結,逃亡可能性已低,且她為讓名嘴安心,願將三個小孩留在台灣並將護照交給駐外單位,並在第一次出庭就將留學計畫呈報北檢,卻換來限制出境,留學夢碎。

陳幸妤是偽證罪被告,不是洗錢案被告,北檢在此案中,不顧比例原則,滿足了特定立場人士及名嘴的期待,卻賠上司法公信力。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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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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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限制出境」脫法違憲 林裕順 2009/07/05
2009/07/06 17:03
涉及阿扁訴訟偽證罪嫌,陳幸妤遭檢察官限制出境,出國進修計畫或戛然而止,並引發「罪不及妻孥」、「尊重檢察職權」等等正反意見激辯。可是,遍查「刑事訴訟法」條文,限制出境的法律依據「並不存在」,且對照大法官解釋論理,「檢察官」命限制出境「亦屬無稽」。

本案或依刑訴法第二二八條第三項:被告經傳喚或自行到案,檢察官訊問後就無聲押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換言之,本條乃為確保被告出庭應訴,但顧及羈押如同「自由刑」,權衡折衷設計「人權侵害」較輕之「替代羈押」處分。

再者,所謂「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乃分指被告提供一定金額之「錢保」到案;或命適當之人擔負令被告到案之「人保」;以及要求被告住居一定處所,確保收到傳票依約到案之「自保」。換言之,條文規範上「逐項列舉」、「訂定順序」,乃寓意「具體限定」替代羈押的可能方式,並「逐次限縮」被告人權之負面影響。

可是,我國司法實務運用,似未體會立法者的苦心意旨,卻認為:「限制被告出境,僅在限制被告應居住於我國領土範圍內,不得擅自出國,俾便於訴訟程序之進行,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九一三台抗字一四五)。若此,完全違背「限制住居」目的,僅止要求被告「自我履行」到案承諾,而宛如戒嚴時期羅列「黑名單」,禁止出入國境、限制移動遷徙等等,嚴重違反「正當程序」、「罪刑法定」原則。

另外,年初政府廢止「檢肅流氓條例」,乃條文規範違反釋字六三六號解釋:「不問其限制人民身體自由出於何種名義,除須有法律之依據外,尚須分別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且所踐行之程序,應與限制刑事被告人身自由所踐行之正當法律程序相類。」

並且,「正當法律程序」之實質內涵,大法官亦多次強調:「為制衡偵查機關之強制處分措施,以防免不必要之侵害,並兼顧強制處分目的之達成,則經由獨立、客觀行使職權之審判機關之事前審查,乃為保護(基本權利)之必要方法。」(如釋字六三一號解釋)因此,「限制住居」等既屬替代羈押之「強制處分」,理應由「法院」審理判斷,而非「檢察官」恣意裁量。

(作者為中央警察大學刑事系副教授)

□ 〔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tcang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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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森豪與趙翊安 黃越綏 2009/07/02
2009/07/02 22:41
美國聯邦高等法院於一九五四年即判決,黑白學生隔離分校是非法的,但是一九五七年九月二十三日美國阿肯州(Arkansas)中央高中九位黑人學生註冊入學,卻遭白人抗議者與白人學生的攻擊。

由於中央高中的這九位黑人學生們堅持其應公平享有受教權,最後艾森豪總統下令美國軍隊保護入校上課,九人之中一人因為與人打架被開除,但是隔年五月首位黑人學生從此校畢業,打破黑白分校的隔離,人權公民運動接連而來不但擴展到農人、工人、甚至其他種族。

我舉這個真人真事,是要提醒我們的社會大眾對趙翊安入學博愛國小事件的重視,除了對艾森豪總統深表敬意外,並希望您、我所面對的馬政府重新省思一番,莫忘此亦人子也,而其父母也是納稅人。 

(作者為國際單親兒童文教基金會創辦人)

□ 〔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綠荷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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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2009/07/02 12:31

那隻狗不把扁家弄得家破人亡是不會罷休的

可憐的扁家人,一定要好好支撐下去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