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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宅條例”要廢不廢 ? 國宅轉型公寓 能買賣不能出租 真奇怪!!
2013/05/27 17:06:28瀏覽2600|回應0|推薦2
台北市議員黃珊珊27日(一)於施政總質詢時指出,有民眾因為工作關係必須借調到高雄2年,於是就把原本居住的房子租出去,然後再到高雄租屋居住,但他現在卻遇到一個大問題,就是房客不繳租金,他卻不敢提告,只因為他的房子到目前還被認定為「國宅」,依法不得出租,萬一他提告了,房子卻可能因此被收回恐怕,因此也讓這位惡房客繼續為所欲為。



黃珊珊議員進一步指出,這位民眾的房子早些年的確是國宅,但是他們的管委會在前幾年收到市府都發局發函要求,因為國宅條例的修正必須要轉型為一般公寓大廈,另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委會。因此,在出租之前還特別去問了管委會,現在的房子還算不算國宅,結果都說國宅條例廢了,現在已經不是國宅,所以才會把房子租出去,結果遇到這樣的惡房客的問題後,再向都發局詢問,得到的答案卻是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業務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後,國民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亦須受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之限制。此外,變更為非居住使用或出租,亦仍須受國民住宅條例第21條規定之限制,也因此讓這位民眾怕「因小失大」不敢向這位房客要租金。



就連張金鶚副市長都以為國宅條例已廢止,更何況一般市民。



黃珊珊議員表示,上週四(23)日張金鶚副市長在回答其他議員時曾表示國宅條例已廢,但事實上,國宅條例目前只是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廢止,但還卡在立法院,因此到目前為止,就算住宅法已經上路,國宅法部分條文依然有效。就連長期關注住宅議題的張副市長都會搞錯,更何況是一般市民。



最後黃珊珊議員具體建議,國宅條例的廢止只是早晚的問題,在這個過渡期內,倘若發生有違反原國宅法第19條以及第21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查明後先給予適當改善期,在改善期後若仍未改善再依相關規定辦理。以這個個案來說,這位民眾依法卻向積欠租金的房客要求返還房屋後,如該房客向主管機關檢舉其出租事實,主管機關應行文要求限期改善,而這位民眾也能拿出其目前司法訴訟的相關資料作為佐證,證明其的確已在改善,而非立即引用相關法條進行處分。反則,就像都發局相關承辦人員說的,目前這樣的出租情況真的不少,萬一都來檢舉的話,恐怕會引發不少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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