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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車輛移作他用時補徵貨物稅計算規定
2018/10/05 08:22:27瀏覽107|回應0|推薦0

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第 12 條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汽車:汽車。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williamsu1**

免稅車輛移作他用時補徵貨物稅計算規定

本局表示,

財政部為配合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2條

有關免稅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之相關規定,

及車輛類貨物稅採從價課徵,

尚須考量貨物折舊等問題,

特於貨物稅稽徵規則中明定補徵稅額的計算方式,

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本局說明,

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之車輛,

其補徵稅款應以該車輛出廠或進口之貨物稅完稅價格,

依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之平均法計算未折減餘額,

按規定稅率計算之。

但車輛已逾耐用年限者,不再計提折舊。

採平均法計提折舊時,應以一年為計算單位,

未滿月者以月計。

計提折舊時殘值計算方式如下:

殘值=

免稅特種車輛出廠或進口時之貨物稅完稅價格/(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限+1)。


本局呼籲免稅車輛如移作他用,不符合核准免稅要件時,

應向所在地國稅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補繳貨物稅,

以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2

from: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281/8813998124450930451?tagCode=.

**本局使用勤務車為免貨物稅(重新掛牌使用者必須繳交貨物稅,為原車價*30% / 6年的折損率)**

貨物稅稽徵規則..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17
第 44-1 條
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之車輛,
除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五項所定車輛外,
應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補徵貨物稅,
其補徵稅款應以該車輛出廠或進口之貨物稅完稅價格,
依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之平均法計算未折減餘額,
按規定稅率計算之。但車輛已逾耐用年限者,不再計提折舊。
前項採用平均法計提折舊,應以一年為計算單位,
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
,按實際使用之月數占全年之比例計算之,未滿月者以月計。

計提折舊時
,其殘值之計算方式如下:
殘值=
免稅特種車輛出廠或進口時之貨物稅完稅價格/(耐用年數表規定
      之耐用年限+ 1)

.1.  

依內政部警政署

102年4月15日台內警字第1020871482號函頒布之

「警察機關車輛設置基準」規定,

.

除巡邏車、巡邏機車、特種警備車、大型警備車、大型重型機車、大型工程車外,

其餘車輛使用年限均為8年。
依上開規定明定本項特種車使用年限為8年得予汰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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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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