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銀行要借款人繳付高額的信用保險費目的何在?
2007/04/13 17:24:00瀏覽2064|回應0|推薦1

冷血銀行受害人自救連線   函

了清債務。回復信用。活的尊嚴。死的瞑目

正本受文者: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賴主任委員英照、公平交易委員會湯主任委員金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胡主任委員勝正、法務部施部長茂林

副本受文者:行政院蘇院長貞昌、立法院王院長金平、司法院翁院長岳生

主      旨:銀行向借款人收取了高額的信用保險費,有依照約定投保嗎?如果收了錢而沒有投保,這樣合法嗎?如果有投保,銀行一方面要求產物保險公司理賠,一方面又向欠款人催討,一魚兩吃,這樣合法嗎?理賠後的產物保險公司會繼續向被銀行催收的投保人求償嗎?主管單位能夠協助釐清事情的真相,以安投保人的心嗎?

說      明:(人在公門好修行)

一、銀行放款,基於風險考量,會要求借款人支付高額的信用保險費,並授權銀行向銀行指定的產物保險公司投保信用放款保險,這是兩得其利無可厚非的事。

二、衡情論理,當借款人無法還款時,銀行可以向當初投保的產物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以避免損失,而借款人也因為曾經支付信用保險費,在遭遇困難時,可以避免因高利及違約金的不斷累積而受到更大的傷害。但是實際運作情形並非如此單純。

三、中國信託辦理簡易通信貸款,要求借款人繳付借款金額的3.15%作為信用保險費。由於條文特別約定"借款人同意本貸款經貴行核定需參加由貴行所指定產物保險公司承保之信用放款保險,借款人絕無異議,且貴行無需另行通知"(如附件1),因此,借款人對銀行收費後有否投保,同時保險契約內容為何,只有相信銀行會作對借貸雙方最有利的決定,其他是概不知情。

四、如果順利還款,相信沒有人會在意投保這件事。可是不幸的事情發生了,借款人無力繼續還款,原以為當初有繳交高額的信用保險費,起碼這一部份銀行欠款有產物保險公司承擔清償責任,誰知銀行催收時,仍然把這一部分欠款列入催收範圍(如附件2)。

五、借款人難以理解,未投保的欠款要被銀行催收,已投保的欠款也要被銀行催收,已投保和未投保究竟有何差別?如果沒有差別,借款人繳交高額的信用保險費到底有何作用?還是"貴行無需另行通知"這句話,隱藏了什麼玄機在裡面嗎?

六、銀行收取了借款人所繳付之信用保險費,有按約定投保嗎?如果有投保,保險契約的內容有什麼不可見人的地方,以致不能讓付款人知道,而要用"貴行無需另行通知"來掩飾真相呢?這種對消費者不利的約定,是中國信託獨有,還是銀行界的普遍現象呢 ?

七、如果銀行收了錢竟然沒有按照約定投保,這樣合法嗎?如果銀行有投保,但是與產物保險公司所簽訂的契約內容嚴重違反借款人的利益,這樣合法嗎?如果銀行有投保,也從產物保險公司處獲得理賠,卻繼續向欠款人催收債務 ,這樣合法嗎?

八、保險公司理賠後,可以向欠款人求償,弱勢的欠款人,這一條牛要被剝幾層皮才可以脫離苦海呢?

九、銀行的合約是處處陷阱,與銀行往來是步步驚魂,銀行與借款人間的關係需要弄得這麼緊張嗎?我們的主管單位能夠多負一些責任,來釐清事情的真相、來保護借款人嗎?

總聯絡人:王 為 仁  0952-101305
地址:407台中市西屯區上明二街15號
電話:04-24519929
網址:https://city.udn.com/v1/blog/index.jsp?uid=spark37

( 時事評論財經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park37&aid=892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