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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分中華成長三的輾轉催收
2013/03/01 07:32:47瀏覽3842|回應3|推薦1

全  民  行  動  黨   函
知行合一 肩負時代使命 排除萬難 接受時代考驗

正本受文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陳主任委員裕璋
副本受文者:馬總統英九、行政院江院長宜樺、立法院王院長金平、監察院王院長建煊

主      旨: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催收,有極大的瑕疵,請惠予處分賜覆。

說      明:
一、 洪000女士(N200000000)為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成長三)之債務人,但是債務之催收,除了法律訴訟程序以外,該公司從來都不出面,而均委由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代為處理。
二、 首先催收者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70817478),其後催收者為瑞陞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7555729),再來催收者為淨宇宙資產有限公司(28730443),近日又由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催收,各催收公司所提的條件隨時在變,把有誠意解決問題的債務人耍得團團轉,而中華成長三始終隱身幕後,是有什麼見不得人的原因存在嗎?還是這就是他們一貫的利益均霑的催收方式?
三、 中華成長三的委託催收方式,符合  貴會的規定嗎?如果不符合,  貴會對這幾家催收公司的催收作為,準備如何處分以儆效尤呢?
四、 中華成長三對債務人的資料,流用於各家催收公司之間,  貴會對這幾家催收公司的違法作為,準備如何處理以儆效尤呢?
五、 中華成長三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子公司,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總額為5.000.000.000元,中華成長三的資本總額為5.171.950.000元,母公司的資金全數注入子公司,這玩的是什麼金錢遊戲,  貴會職司金融監督管理,屬下單位眾多,能夠抽調幹員去了解一下嗎?
六、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務董事張家祝)(70827383)投資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務董事張家祝)(11147207),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再投資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投資中華成長三,錯綜複雜的當權政商連結,使得中華成長三如此膽大妄為。希望  貴會能將其中的弊端,查個清楚明白,以免遭官官相護之譏而身陷法網,也才不冤枉  貴主委官場走一回呢!
七、 所說都有人證、物證。如果中華成長三否認,本黨將一一提供,以便拆穿謊言。
                                 
                                  全民行動黨主席王為仁       敬上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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毓臻
2020/05/04 15:25
您好:我們也是中華開發的催收戶,要還錢,全力配合對方催收公司要求。已一年多,卻一直沒辦法得到確認金額與還款帳號。請問您知道,我們還能怎麼做?(2682st@gmail.com)

小市民
2013/12/30 15:17

中華成長三股份有限公司 真的很可惡...我也是身受其害...

(avydeng@yahoo.com.tw)

星火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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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金不良債權 全面停售
2013/03/13 12:51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13.03.13 03:13 am 
 
金管會昨(12)日宣布,未來不良債權的出售僅限聯貸案、境外授信案等3條件,其餘均不准賣,消費金融不良債權幾乎全面停售,案源萎縮後,資產管理公司受衝擊最大。

金管會日前邀集相關業者及公會研商後,達成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將採「原則自行催理,特例允許出售」的共識,這也是13年來國內金融機構處理不良債權的重大政策改變。

根據金管會統計,從2001年政府鼓勵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以來,到去年底止,金融機構累積出售的不良債權有1.5兆元,隨著逾放降低,處分不良債權的金額也日益下降,去年一年僅298億元。

在金管會這項新政策推出後,未來不良債權出售的金額將更加減少。

金管會銀行局長邱淑貞昨天表示,金管會近日將修正發布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明訂以後金融機構的不良債權,除下列3類情形外,應以自行催理為原則:

第1類是,金融機構最近4季季底的平均逾放比率大於3%,經自行催理仍無法改善,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的案件。

第2類是,聯貸授信案件,或與聯貸授信案的借戶相同且需與聯貸案併同處理的案件。

第3類是,境外分行的授信案件,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的境外授信案件。

由於目前銀行逾放都在3%以下,加上聯貸案及境外授信多以企金為主,未來消金的不良債權幾乎是全面停售。

修正案並將明訂,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時應訂定應買人的消極資格,如不得有犯罪紀錄等,且應與買受人約定不得有不當催收行為,以維護債務人權益。

金管會表示,過去因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影響,金融機構資產品質不佳、逾放比率高,為提高金融機構處理不良債權的效率,在2000年制定金融機構合併法時,由立法院提出第15條有關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予資產管理公司的機制。

之後,經過金融機構積極打銷呆帳後,國銀平均逾放比率自2002年4月底的11.76%,降至去年底的0.40%,同期間出售不良債權金額也隨之下降,從2002年一年2,449億元,下降至去年一年298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