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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法 更生求償更公允
2011/12/14 17:48:41瀏覽434|回應1|推薦1

2011/12/14
【經濟日報/司法院提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正案(下稱消債條例)已於100年12月1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內容兼顧債務人經濟生活重建及債權人公平受償機會,並建構債務人及債權人的共生哲學:

一、增設前置調解程序:債務人將來除可選擇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也可向其住、居所地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調解。透過公正第三人及調協多元管道,增進對債務人權益的保障。

二、放寬免責事由:鑑於法院實務運作結果,債務人常因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浪費」行為而不獲免責,為免對債務人過度嚴苛,新法已將該不免責事由,修正為「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兩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投機等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始不免責。

消費者前因該款受不免責裁定者,可於新法施行之日起兩年內,依修正後規定聲請免責。相信透過此部分修法,應能提高法院裁定債務人免責的比例。

三、保障債務人居住自用住宅:為避免債務人因負債而喪失其賴以居住的自用住宅,增訂債務人於更生方案中,有自行訂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權利。讓債務人就算無法與債權人就自用住宅借款還款方案達成協議,在符合一定條件下,仍可依新法的規定,訂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避免債務人喪失賴以居住的自用住宅。

四、更生裁定更公允:消債條例更生程序精神,在於使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盡力清償後即可免責。債務人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的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的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的人,法院認為條件公允者,亦應逕行認可之。

消債條例對陷於生活困境的債務人,給予經濟重建的幫助,使其有更生復甦機會,透過此法施行,相信能夠更加健全債務清理機制。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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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清條例/盡力清償卡債者 應裁定更生
2011/12/14 18:05

2011/12/13 11:27
【聯合報/記者許紹軒、王文玲/台北報導】

實施逾三年半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行成果不佳,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部分條文修正案,除放寬卡債族等積欠小額貸款者聲請更生方案,只要經認可「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裁定認可;而債務人若在聲請清算前兩年內,浪費行為支出總額超過扣除所需的生活費用半數者,就無法免責。

立委陳亭妃提案指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上路後,法院通過債務人更生率只有百分之廿四,清算免責率只有百分之九點五,已導致八十萬卡債債務人無法透過法定程序解決問題。

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卡債族等積欠小額債務的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債務人的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條文也規定,債務人聲請清算前兩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或支出總額超過扣除所需生活費用半數者,法院應為不免責裁定。

立委謝國樑舉例,某甲月入三萬元,家用需二萬五千元,兩年內可處分所得十二萬元,依新法規定,某甲搭計程車、吃館子、坐高鐵等消費總額兩年內不能超過六萬元,否則就不能免責。

過去債務人只能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根據初審通過的條文規定,未來債務人可向住居所在地的法院、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清調解。

謝國樑表示,過去有法卻難以保護消費者,未來債務人可直接向法院或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讓債務人更有機會完成更生程序,提高更生及清算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