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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血銀行受害人自救連線九十五年五月廿五日上午十時按鈴申告麥肯錫公司涉嫌誹謗之理由
2006/08/14 12:20:20瀏覽998|回應1|推薦0

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三百十三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自由時報九五年三月十一日C6財經綜合版報導:金管會發言人林忠正表示,某研究單位統計分析台灣5600位使用信用卡民眾,作出「台灣地區2005年度卡債族的支出特性」,調查結果顯示,有6成4的卡債族刷卡消費都是花費在非必要性支出上,刷卡為享樂(附件一)。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提出「金管會對卡債問題的分析及處理說明」,就卡債形成的原因部份,引述麥肯錫公司的分析,約60%均屬非必要性的消費支出(如百貨公司、KTV、夜總會、珠寶等)。(附件二)。

  自由時報九十五年三月卅日C3理財金融版,引用金管會摘自麥肯錫公司即將出版之研究報告,指稱6成4卡債族非必要支出太多,並指出5600位使用信用卡民眾樣本來源,部份由VISA國際組織,部份由銀行提供(附件三)。

  聯合報九十五年三月卅一日A3焦點版,自金管會網站引用麥肯錫調查5600名卡債族2005年信用卡刷卡支出資料,卡債族刷卡支出分析,強調非必要支出總計64%,不負責任反成犧牲者,並指調查為麥肯錫公司接受金管會委託(附件四)。

  麥肯錫公司確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五年三月卅一日新聞稿(附件五)所說:「係一家國際著名的研究及顧問機構,對台灣金融市場有長期持續的研究,該公司針對台灣卡債問題進行分析並提出研究數據」。所以無怪金管會及媒體樂於引述其研究分析的權威結論,結果當然使社會大眾產生多數卡奴是過度消費、咎由自取、無可原諒的惡劣印象。

  但是麥肯錫公司這份調查報告有重大的錯誤,這錯誤即使非金融專業人士都可一眼看出,更何況是信用卡的受害者-為數上百萬的卡奴了。

  銀行賺的循環利息、違約金、各種名目的手續費、帳務管理費、風險管理費…怎麼統計表中都看不到這些支出項目,難道比例太高羞於見人嗎?

  刷卡是可以預借現金的。預借現金幹什麼?不是用來借債還債嗎?怎麼會5600份樣本中,居然沒有一個人利用這銀行不斷宣傳的功能?太不可思議了吧!因此不是樣本精選,就是結論造假。

  以卡辦卡,是銀行推出的方便法門;借債還債,是卡奴維持信用吞下的苦果。銀行鼓勵預借現金並不是在累積功德,卡奴支付沈重的利息衍生社會層出不窮的悲劇,這些普遍現象,號稱「目前有四千多位專業顧問,散布全球三十九個國家的六十九處分公司,每年進行一千六百研究,提供顧客兼具國際性和區域性的視野,以因應各主要產業與地區所面臨的快速變遷。」(附件六)的麥肯錫公司,竟然會完全不知道嗎?只有存心不良,故意醜化卡奴,才能解釋這不合理的現象。

  卡奴的財務,因為銀行的高利剝削,而受到重擊,一波未平,卡奴的名譽,因為麥肯錫公司扭曲的調查分析,再次受到重擊,一波又起。卡奴的命運為什麼這麼的悲慘呢?司法能還卡奴公道嗎?

  麥肯錫公司敢冒著砸掉金字招牌的風險,作出與事實明顯不符的報告來抹黑醜化卡奴,絕不會是集體吃錯藥或精神病發作,它應該是受人教唆,也得到人幫助的。檢察官能費點心去把們一起都查出來嗎?

            總聯絡人:王 為 仁

            行動電話:0923-10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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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5 22:30
早在近20年前敝人就聽過美國的銀行界,認為信用卡全部總額不超過月薪22倍為安全值,近20年來難道銀行界不知道嗎?但發卡之浮濫,額度增加之放蕩,原罪在誰?如銀行將回饋的-紅利;點數-(明知大部份人不會注意使用期限)實值回扣至利率的價金明顯過低(幾萬點可換號稱值多少錢的物品卻不能扣除等值的利息或本金)誰在騙人;吾不見任何法律制裁,一罪一罰的原則心存僥倖銀行該向持卡人求和解,而非持卡人向銀行求饒;但不見政府有何動作,何故時費人思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