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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血銀行受害人自救連線九十五年四月十日上午十時按鈴申告消費者委員會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兩單位主任委員涉嫌瀆職之理由:
2006/08/14 12:18:58瀏覽776|回應0|推薦0

刑法第一百卅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費者保護法第 一 條: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消費者保護法第 三 條:政府為達成本法目的,應實施下列措施,並應就與下列事項有關之法規及其執行情形,定期檢討、協調、改進之:

一、維護商品或服務之品質與安全衛生。

二、防止商品或服務損害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其他權益。

三、確保商品或服務之標示,符合法令規定。

四、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廣告,符合法令規定。

五、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度量衡,符合法令規定。

六、促進商品或服務維持合理價格。

七、促進商品之合理包裝。

八、促進商品或服務之公平交易。

九、扶植、獎助消費者保護團體。

一○、協調處理消費爭議。

一一、推行消費者教育。

一二、辦理消費者諮詢服務。

一三、其他依消費生活之發展所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消費者保護法第 五 條: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消費者保護法第 七 條: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消費者保護法第 十一 條: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消費者保護法第 十二 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第 十六 條: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第 廿二 條之一: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從事與信用有關之交易時,應於廣告上明示應付所有總費用之年百分率。

消費者保護法第 卅三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

消費者保護法第 卅四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調查時,對於可為證據之物,得聲請檢察官扣押之。

消費者保護法第 卅六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除為前條之處置外,應即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八條:中央或省之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為前五條之措施。

消費者保護法第六十條: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核准者,得命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公平交易法第一條: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 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 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 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 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六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危害公共利益之情 事,得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

銀行資金取得成本不到2%、信用卡、現金卡循環利息年利率高達20%,利潤已有10倍之巨尚不滿足,利息以日計算,更以複利滾動,不但低收入戶叫苦連天,中產階級亦難以承受。再又巧立名目:手續費、開辨費、徵信費、風險管理費…等盡情榨取。一但遲延,高額違約金又當頭罩下,似乎不願讓消費者有翻身之日。已經剝盡當光,無法再繳,追魂奪命的催收開始,消遣、羞辱、恐嚇、威脅,繼之以騷擾親友、同事,使欠款人生不如死。政府特許的、扶持的銀行,其剝削的方式,催收的手段,比地下錢莊毫不遜色。擁有上方寶劍,職司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消費者利益的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與公平交易委員會起先無所作為,事態嚴重了,也只見到針對契約作些修補,針對廣告作些規範,針對發行作些約束,銀行以前犯的種種過錯,釀成的種種災害,好像大肚包容,一筆勾銷了事。這樣子不負責任浪費民脂民膏的官員,五十萬卡奴活的沒有尊嚴,死的不能暝目,怎麼會原諒、怎麼能不去追究他們瀆職的刑責呢?                     

                                   

                                                            總聯絡人:王 為 仁

                                                            電 話:0923-10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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