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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繳款兩年 債務協商放寬
2010/02/24 14:55:19瀏覽1263|回應0|推薦0

‧聯合理財網 2010/02/24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銀行公會研議放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件中前置協商條件,債務人只要符合繳款正常滿兩年,和收入比過去減少20%以上,就可以跟銀行協調變更還款條件,爭取更寬鬆的還款方式。

銀行業者昨(23)日表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97年4月實施以來,已快滿兩年,為協助兩年來經濟出現變化的債務人,銀行公會研議,比照債清條例上路前的債務協商機制,有條件讓適用前置協商機制的債務人,可以變更還款條件。

根據債清條例第151條規定,債務人在走向更生、清算程序前,可以先進行法院外的前置協商,銀行業者表示,債務人在跟銀行進行前置協商時,通常會依總債務、每月可還款金額,協調雙方接受的還款條件。

由於債清條例實施到今年4月11日就滿兩年,這兩年部分債務人的經濟情況可能改變,為協助債務人,銀行公會評議,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給前置協商的債務機會來變更還款條件。

根據初步規劃方向,只要符合兩大條件,即繳款正常滿兩年,且現在收入減掉之前收入的減幅達20%(含)以上,債務人就可以申請變更還款條件,再由銀行跟債務人重新協調新的還款條件。

由於兩年下來,債務人的收入已減少,如果可以跟銀行重新談還款條件,將有助降低債務人還款壓力。

銀行業者表示,在債清條例實施前的債務協商機制,也有類似變更還款條件的作法,這次債清條例的前置協商機制,主要是援用債務協商機制來讓債務人減輕壓力,讓銀行跟債務人追求雙贏。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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