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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四年半領導士官應有的權益~榮民證
2012/04/14 10:23:08瀏覽14117|回應3|推薦9

 

幫忙按個讚!伸張公平正義!退輔會補發榮民證!

 

平反四年半領導士官原該擁有之榮譽與權益!

 

憲兵學校三年半士官班,都已取得榮民證。

 

第一士校四年半領導士官班,別再蒙在鼓裡, 讓榮耀和權益沉睡

 

http://tw.myblog.yahoo.com/jw!du1umYmTHBbmew04M_bf/article?mid=307


(榮民證)3年半的領導士官班的遲來的福利~榮民證剛出爐 2010/04/02 19:38

不要懷疑!7929日前已入營服自願役3年以上的學長學弟們、趕快去申請吧!

備退伍令、軍校畢業證書、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因放畢業假3天而造成未滿三年的,要另再申請任官令!!

http://www.2home.com.tw/bbs/viewthread.php?tid=7342

如沒有軍事院校畢業證書需服役5年以上
94年以後改為10年以上

申請榮民證.....
壹、製發對象:持有退伍除役令證或視同退伍證明書者之下列人員
  一、軍官、士官、士兵服現役滿合計10年或服現役期滿,志願留營或再入營服現役,先後合計滿10年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者。
  二、服軍官、士官、士兵役,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於退伍、除役後,經鑑定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
  三、服軍官、士官、士兵役,曾參加民國47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關係國家安全之重要戰役者。
  四、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曾參加民國47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者。
  五、軍官、士官服現役期間受撤職處分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其服役滿10年者。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於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修正施行前已入營服役者、各軍事學校已在訓之學生,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服滿原定服役年限,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者。
  七、替代役役男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於退役、停役後,生計艱難經鑑定合於長期醫療或就養者。
  八、經專案核定為輔導對象者,如附件一。

貳、申請證件:
  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退伍令影本及最近3個月2吋脫帽半身照片1張

參、洽辦單位:本會各縣市榮民服務處


萬里赴戰曲

黃 瑩 作詞
陳以欣 作曲


風雲起,征塵揚,關山飛渡聲勢壯,
拖著砲,扛著槍,滿腔熱血赴沙場!
看錦繡大地,山高水長,
搭橋開路,邁向康莊;
看長夜漫漫,星月無光,
雞鳴雨止,迎接朝陽。
掃除所有障礙,衝破一切阻擋,
大軍秋亳無犯,百姓簞食壼漿。
風雲起,征塵揚,關山飛渡聲勢壯,
拖著砲,扛著槍,滿腔熱血赴沙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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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國防軍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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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夜林
等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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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學長消息提供
2013/04/21 10:08

透過學長發佈的內容,弟(陸軍士官學校領士班 78 年班三年半)已經順利在今年舊曆年後順利取得榮民證,在此感謝學長所提供的消息。


jonney
等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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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第一士官學校領導士官班第二期 領到榮民證了!
2013/03/29 14:07

陸軍第一士官學校領導士官班第二期 領到榮民證了!

如題!

在一個意外搜尋是校同學FB之餘,無意間去搜尋到這位弟兄的部落格文章
其實早在民國73年退伍時一直到民國99年都有提出申請"榮民證"
因所屬台中縣榮民服務處當時也準備
畢業證書
任官令
退伍令
......等相關證件總是被承辦人員以年資不府為由 當下拒收申請案件
時至日前 感謝台端之證實
讓本已放棄之心 重燃一絲希望
終於還我20年的公道!
其實
只是爭一口氣!

感謝您!


凌雲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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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rocmp.org/viewthread.php?tid=29773
2012/04/14 13:45

有關榮民證遲到二十年及三年半可領退伍金問題

我是預士三年半168期有關退伍金與榮民証問題如下:
一、有關請領退伍金權益受損問題:
當年憲兵學校受訓半年期間,入學後理應依招生簡章辦理「現役人員」登記,退伍後才說此期間屬學生非現役人員,並依〈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21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不發退伍金,該受損金額約新台幣捌萬元(聽有領過的同學言)。

依據《憲兵學校七十三年度預士(專科)學生班招生簡章》(本人保有原稿)
第十四條、其他項所載
(一)經錄取人員如徵集對象者,依規定申請延期徵集,入學後辦理現役人員登記。
入伍前招生簡章說「入學後辦理現役人員登記」,退伍後改口說:「憲兵志願役3年半役期算法:憲兵學校屬學生非現役人員,故學生身份六個月,任官服現役3年年資(以任官令起計算) 3年依民48年8月14日公佈-〈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已廢除)第21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服現役未逾3年者,不發退伍金」,依法可提起求償。
第二點、榮民証79年2月9日之後就可申請榮民證為何退輔會不通知公告通知,讓相關人權益受損十九年。一直到去年98年5月19日 發行之《榮光雙週刊》之報導摘要內容才公諸於世,大家要爭取權益補償。
說明:
三年半憲兵榮民證在二十年前即可開始申請退輔會是輔導榮民為主的單位為何不主動告知,經查相關符合資格人員幾乎是在去年(19年後)才知道。
引網上弟兄言:「近期有後憲學長問到有關3年半預士是否申請榮民證,經查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相關規定,依據民國79年2月9日 修正公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即規定軍官、士官需服役(自初次任官日起)滿10年,使具退除役官兵身份。同條第三項:本細則修正發布前,各軍事學校已在訓之學生,於受訓結(畢)業依規定服役期滿退伍者,其輔導安置仍照原規定辦理。因此如在79年2月9日 之前入伍,於軍事學校受訓之學生,則適用先前法令規定,即預備軍官、士官召服現役期滿,志願留營合計滿3年以上退伍者,始符合輔導安置對象資格。」
(以上資料是參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98年5月19日 發行之《榮光雙週刊》之報導摘要內容)
因此憲兵學校3年半預士班,只要是79年2月9日 前入伍的期別,服役期滿者即可申請榮民證,為何全期同學大多不曉得而權益受損,建議向相關單位申請:以第六類投保健保者一年可省7200元以上,十四年共100800元之補償可行性。

[ 本帖最後由 張雍鐸 於 2010-9-2 10:15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