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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通牒」可以最後通牒幾次?
2013/05/15 16:19:04瀏覽2847|回應15|推薦60
針對5月9日菲律賓公務船槍擊廣大興28號漁船造成一位漁民死亡的事件,中華民國馬英九總統於5月11日晚間召開國安會議。從會後的總統府新聞稿得知, 中華民國政府向菲律賓政府提出「四項嚴正要求」,包括:一、正式道歉,二、賠償損失,三、儘速徹查事實嚴懲凶手,四、儘速啟動台菲漁業協議談判。總統府新聞稿指出,從5月12日零時起算,72小時內若未獲菲律賓政府正面回應,中華民國政府將採取下列三項措施,以示抗議:一、凍結菲勞的申請,二、召回中華民國駐菲律賓大使,三、要求菲律賓駐台代表返回菲國協助妥善處理本案。﹝1﹞這72小時限時回應的四項要求被大部分媒體稱為「72小時最後通牒」。﹝2, 3, 4, 5

「最後通牒」一詞如果用在國與國之間,通常是一個國家對另一個國家提出的最後條件,既然是最後,那就沒有下一次。從英文相對應的字Ultimatum也能看出這就是最後的條件,對方要就全部接受這些條件,不然就等著我方的制裁行動,因此,最後通牒是沒有談判餘地的。1914年奧匈帝國向塞爾維亞發出的最後通牒中開出十個條件,塞爾維亞只能接受其中的八個,於是奧匈帝國向塞爾維亞宣戰,進而導致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爆發。

基本上,中華民國政府向菲律賓政府提出的四項要求並不符合「最後通牒」的條件,因為這四項要求若不能全部被菲律賓政府接受,那麼中華民國政府將採取的三項措施實在不痛不癢,就像總統府新聞稿自己說的「以示抗議」而已,完全不像是要來硬的。況且,在72小時期限截止之前,外交部長林永樂還表示,他與菲律賓駐台代表處仍在進行最後溝通,菲律賓政府將會有一個正式聲明回應我方四項要求。﹝2﹞這實在很奇怪,那有「最後通牒」的回應是溝通出來的?

可是,當一大堆媒體用「最後通牒」來稱呼我方的四項要求時,似乎也不見政府發言人出面糾正。更傳奇的是外交部人員還證實在「最後通牒」提出前已向美國方面說明過了。

現在72小時期限到了,菲律賓政府顯然沒有全面接受那四項要求。於是中華民國總統府在15日上午7點召開國安會議後隨即舉行記者會,由總統府發言人宣布即刻執行5月11日宣佈的三項措施。如果單從「最後」這兩個字來看,這還算是勉強有點「最後通牒」的味道。

可是接下來就有點怪怪的,行政院長江宜樺隨即在10點召開國際記者會, 江宜樺表示,如果菲方在下午6點前無法滿足我方的四項要求,將再採取八項跨部會的第二波制裁措施,包括提高菲國旅遊警示為紅燈,中止高層台菲雙方交流、經濟交流、漁業談判、科技交流、航權談判、菲律賓人民免簽證措施,及海巡署南方海域聯合操演。﹝6

如果5月11日晚間向菲律賓政府提出的四項要求三項制裁措施是「最後通牒」,那麼5月15日上午10點提出的四項要求八項制裁措施算什麼?「第二次最後通牒」嗎?有這種自相矛盾的名稱嗎?

更奇怪的是,兩次「最後通牒」向菲律賓政府提出的四項要求條件是相同的,都包括「儘速啟動台菲漁業協議談判」,但是「第二次最後通牒」中的八項制裁措施竟然有「中止漁業談判」這一項,既然要儘速啟動台菲漁業協議談判,那表示台菲漁業協議談判還沒有開始進行,都還沒有開始的事情要如何中止呢?真讓人摸不清楚擬定這些什麼要求、制裁的人到底在想什麼?

參考資料:
1. 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131&itemid=29844&rmid=514
2.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2/7895518.shtml
3.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501013429/112013051300807.html
4. http://www.bbc.co.uk/zhongwen/trad/china/2013/05/130514_taiwan_philippines_deadline.shtml
5.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514/207707.htm
6.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2/7898161.shtml
( 時事評論國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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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jwang2&aid=7626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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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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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媒體是讀者的工作比較好
2013/05/20 13:17

版主:

可是,當一大堆媒體用「最後通牒」來稱呼我方的四項要求時,似乎也不見政府發言人出面糾正。更傳奇的是外交部人員還證實在「最後通牒」提出前已向美國方面說明過了。

===============

政府發言人如果出面糾正媒體,可想而知的是又被罵一頓。  糾正媒體是讀者的工作比較好。


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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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地點不是中華民國領海
2013/05/20 12:49

版主:

其實您提到了一個根本問題,當漁民在遇到生命危險時為何沒有政府執法單位迅速趕過去,如果如廣大興28號漁船上的船員說的被追了一小時,這一小時﹝其實只要40分鐘﹞足夠讓一架台東或屏東起飛的直昇機趕到出事現場,先困住菲律賓的船隻並等海巡船加入再將現行犯連同證物﹝菲律賓船﹞一起押解到台灣受審。只是事情完全不是這樣,我們坐失先機以後事情的處理難度不知增加了多少倍,顢頇的官僚主義做事方式不改的話以後這種事還是會不斷發生。

===================

菲律賓的直昇機(如果有的話)絕對比台灣的先到。

別忘了事發地點不是中華民國領海,台灣沒有資格把菲律賓船隻押回台灣。

SJW(sjwang2) 於 2013-05-21 13:05 回覆:

其實不必讓司法管轄權綁住自己,想想美國人為何能到巴基斯坦去抓賓拉登就明白了。當然,如果我們真的把菲律賓的船隻﹝包括官員﹞押解到台灣,菲律賓會來要人,我們可以等調查完了再說,行兇者若判刑也要等坐完牢。


Tiger the Thin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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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成調查之前,最好避免採取過度的反應措施
2013/05/19 05:42

看到版主回覆胡思空想格友的內容覺得版主的想法比較接近美國人危機處理的方式。

今天剛好看到美國在台協會 (AIT)文化新聞組組長裴士蓮的談話,裴士蓮以自身的談判經驗,建議台菲雙方在完成調查之前,最好避免採取過度的反應措施,儘管雙方國家都背負民意的強大壓力,但退一步冷靜思考,才能避免做錯決定。

全文網址: AIT組長裴士蓮:查真相勿草率決策 | 我訴諸國際控菲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2/7905868.shtml#ixzz2TgNYEMu5

SJW(sjwang2) 於 2013-05-21 12:59 回覆:

謝謝您提供的資料。


中華民族的端午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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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是欺軟怕硬!
2013/05/18 11:30
日寇侵略亞洲野心不死 菲律賓流氓海盜專門欺負臺灣人

李登輝説,釣魚臺是日本的。
臺灣人爲何不反對李登輝?全世界華人和中國大陸人都反對李登輝賣國
李登輝是日寇的私生子 他做了中華民國總統12年 他反華親日 出賣中華民族的利益給日寇。 臺灣人爲何是非不分 麻木不仁?
馬英九不和大陸聯手保台 和日寇簽訂什麽【釣魚臺漁權】 放弃了釣魚臺主權給日寇
昨天臺灣漁民又在釣魚臺附近被日寇扣留船隻,是馬英九親美親日反華造成的結果。
釣魚臺是我們中華民族老祖先留給我們華夏子孫的海洋島嶼主權。(在中國的明朝釣魚臺就是我們的)
我們被李登輝出賣 被馬英九忽悠欺騙
釣魚臺是屬于中華民國臺灣省宜蘭縣的 被李扁馬出賣 還有臉出來鬼叫?
XX死猪肉球這個親日反華的大白痴!
中國歷史, 唐宋元明清 中華民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都是中國!
台獨瘋子 反華瘋子 不要一看到中國就全家發瘋!發瘋最好全家西康
SJW(sjwang2) 於 2013-05-18 13:17 回覆:
您鍥而不舍的提醒大家的精神值得尊敬,只是也請您注意發言內容要就事論事。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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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要報復,也不能不分清楚對象。
2013/05/17 15:23

看到台灣有些記者在報導到對我們專業方面有關的新聞的內容的正確性,我常常是不大能認同的,

而這一點,不光是在我比較熟悉的範圍而言,我的很多其他與我不相關的領域的同學們也有類似的感受。


感謝版主如此清楚嚴謹的分析。謀定而後動確實是應有的態度。

馬政府最為人詬病的是立場總是搖擺不定,一再地讓人看破手腳。

對內是如此,大家像是茶壺裡的風暴吵吵還算了,

但是這次事件,打從事件一開始發生時的救援,到後面急於息事寧人、只求事件趕緊落幕的態度,都讓菲律賓看破手腳,國人也都一一看在眼裡。

而這次會引起這麼大的風波,

我猜想一方面是同胞被如此殘忍的像是被狩獵的方式加以殺害,引起公憤;

另一方面是這件事不是獨立事件,台灣的漁民長期一再地受到他國的欺侮,政府始終沒有提供有效的保護,一再地口頭空眼要護漁,卻在連漁民被機槍掃射的當下不但不在身邊,連漁民求救時都還顢頇地官僚主義、、

我們有時候會遇到需要救護車的緊急狀況,例如之前有人食道靜脈瘤破裂大量吐血,一口又一口不停地大量的吐出鮮血,(就是媒體報導的前蔣經國總統死前最後的一擊,要命的直接原因)需要立即緊急輸血、、叫了救護車珊珊來遲就算了(可以說緊急時覺得時間過得很慢),但是救護車來的時候堅持不往最近的醫院送,原因竟然是最近的醫院是屬於不同行政區,而不同行政區的考量,高於病人的危急程度的考慮。

也就是說,就算病人的病情再危急,也要送到較遠的醫院,因為這樣才是在同一個行政區裡。

我以前曾經有跟著上救護車在路上砂石車與遊覽車夾縫中狂奔死命超車的經驗,有些救護車司機真的就是拿命在執勤的。

救護車司機的態度因人而異,但是不能出了行政區,顯然就是制度的問題。制度的問題,不是下面的辦事人員的責任,而是上面的行政官員的態度。

我有一次遇到衛生署的官員,因為剛好是我們的師長,所以比較好講到話,當面跟他反應過此事。

得到的回應是:沒有辦法、、

哈~這就是我們的緊急救護系統處理的方式,沒有遇到過很難想像。

就好像我之前在其他版主裡提到過的SARS期間竟然買不到口罩,衛生局的答覆竟然是要我們自求多福!

如人飲水,這些事看在人民的眼裡,點滴在心頭、、

這次漁民被殺的事件,依我的感覺像是長期的不滿的一個總爆發,把舊賬一起翻出來算,要求政府拿出應有的重視。


至於菲律賓政府及媒體提出的說明,仍屬一面之詞,如果沒有提出影像資料佐證,難以令人信服。我也在觀察他們究竟會提出什麼資料佐證他們的說法。

而這兩天我看媒體上有些人的表態,開始以民族情緒反應,劃分敵我,不分青紅皂白的敵視所有的菲律賓人,則是我比較憂心的。

不能分清楚敵人是誰,是危險的事!

SJW(sjwang2) 於 2013-05-18 13:15 回覆:
很高興您提到「至於菲律賓政府及媒體提出的說明,仍屬一面之詞,如果沒有提出影像資料佐證,難以令人信服。我也在觀察他們究竟會提出什麼資料佐證他們的說法。」

和您一樣,我也在等他們究竟會提出什麼資料佐證他們的說法,他們的資料必須也能解釋廣大興28號漁船上的彈痕,否則我方無法接受,我也想看看他們的說法和佐證資料是否有自相矛盾的地方。

其實您提到了一個根本問題,當漁民在遇到生命危險時為何沒有政府執法單位迅速趕過去,如果如廣大興28號漁船上的船員說的被追了一小時,這一小時﹝其實只要40分鐘﹞足夠讓一架台東或屏東起飛的直昇機趕到出事現場,先困住菲律賓的船隻並等海巡船加入再將現行犯連同證物﹝菲律賓船﹞一起押解到台灣受審。只是事情完全不是這樣,我們坐失先機以後事情的處理難度不知增加了多少倍,顢頇的官僚主義做事方式不改的話以後這種事還是會不斷發生。

您在工作時遇到的每一個例子都反應了一個可以改進的地方,如果以一個例子為主題寫一短文應該是很有價值的,您工作忙,我只是隨便建議。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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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傳奇的是外交部人員還證實在「最後通牒」提出前已向美國方面說明過了。
2013/05/17 11:49

能有幾次最後呢?版主分析的真好。

當美國成功試爆了比原子彈強大750倍的氫彈之後,前蘇聯很快的大約在一個月也宣布他們成功試爆氫彈,

然後諷刺的是,殺傷力最強的武器帶來最大規模的和平。

台灣如果不能讓菲律賓感受到威脅,其他國家也都虎視眈眈地在觀察台灣的反應,尤其是與台灣有主權之爭的東南亞及日本。

我們不應該主動打別人,但是如果被人家這樣狠狠地欺壓時如果還不能自我保護,

早在2008年六月台灣漁船聯合號被日本撞沉的時候,台灣就宣示漁船到哪裡,政府護漁就到哪裡,之後有沒有兌現,漁民點滴在心頭、、

我想如果是一個女人的話,會不會喜歡自己嫁的是這樣的老公呢?人家說為母則強,一個母親會怎樣保護她的小孩呢?一個父親又會怎樣保護他的小孩呢?

如果菲律賓殺的是南韓的漁民,南韓會因為自己是美國的附庸國而事事先請示上意嗎?

美國的指令與保護人民的生命,當兩者發生衝突的時候,那一個才是優先的呢?


不過我也要順便呼應馬英九總統提出的呼籲,我們台灣人千萬不要把怒氣出在其他菲律賓人的身上。

當年李鴻章在甲午戰敗後去日簽馬關條約時,日本有所謂的愛國人士竟然對李鴻章開槍,結果日本不得不反而因此減低對清朝的索賠。以他們日本人愛護自己國家日本的立場而言,這個日本人真是愛之實足以害之,相對與「賣國賊」而言,這種行為正所謂的「愛國賊」是也。

即便兩國交戰,也不殺來使。像前天有飯店不讓菲律賓來使居住的事,我也認為大可不必,
這種來使充其量只是工具,他的作為也不代表他個人的意志。我們要做的是懲罰兇手,幫受到殘暴對待的洪家討回應有的公道,以及未來保護台灣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但是絕對不要把憤怒亂發洩在無辜的人民身上,大部分的人民,不管是菲律賓人還是台灣人,還是,,,人,我願意相信其實都是很善良的。


SJW(sjwang2) 於 2013-05-17 12:49 回覆:
非常同意您對於「愛國賊」的觀點。

沒錯,「殺傷力最強的武器有可能帶來最大規模的和平。」

我完全贊成在被人家欺壓時必須狠狠地強力還擊,但是在事情沒弄清楚前則不宜躁進。我還是覺得政府太早出手了,如果能至少等到我方調查報告出爐,如有對方可以讓人信服的調查報告更好,有了像江院長拿出的子彈圖,有錄影帶,有足夠的理以後再向對方提出條件,若不從,這時就可以11項甚至更多的制裁方式一次到位,給予狠狠的打擊,而且要持續。這也比較接近美國人處理危機的方式,就算不向美國大哥報告也不算是給美國大哥意外。

可是像這次在兩方調查報告都還沒出來前政府就向對方提出「四項嚴正要求」,或許是因為當時的理仍不足,也只能提出三項不痛不癢的「制裁方式」,何況「四項嚴正要求」其中第二項是「賠償損失」,第三項是「儘速徹查事實嚴懲凶手」,我很難理解的是,既然要「儘速徹查事實嚴懲凶手」,那就代表事實還不清楚,既然事實還不清楚,那該由誰負責?更不用說該如何計算賠償範圍了。結果我方要菲律賓在答應「儘速徹查事實嚴懲凶手」的同時還要對方「賠償損失」是不是說不過去?更糟的是這還給了對方有了反駁的施力點。

但話說回來,如果政府等到調查報告出來才發表「四項嚴正要求」,那一定早就被全台灣的傳媒罵翻了。或許政府也知道台灣的傳媒會怎樣,所以必須早點做些動作。看來,這樣的結局已是台灣的宿命。

小肉球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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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最後通牒
2013/05/17 06:41

馬政府官方, 從未說 "最後通牒".

台灣傳媒素質不夠, 擅用 "最後通牒", 自己要用, 自己負責.

怎麼能夠誤用後: (1) 責怪政府沒糾正其誤用; (2) 繼續以誤用版來指控政府不遵守 "最後通牒" 呢?

 


名偵探柯南名言:真相只有一個!
SJW(sjwang2) 於 2013-05-17 09:28 回覆:
從文章的第一段落我就清楚的說了,政府官方新聞稿並未提到那四個字。但台灣媒體幾乎沒有一家不那麼用,我實在覺得奇怪為何政府單位不說明一下?文章中有像你說的「責怪」嗎?至於第二點,文章中那裡像你說的那樣,請你指明。建議你在評論前先看懂了,另外也要注意你的用字。

南歌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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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16 19:44
您該抽空去他們的官網,教教他們公文邏輯;雖然那可能浪費您的時間,並減少了一些笑料。
SJW(sjwang2) 於 2013-05-17 09:18 回覆:
考慮了您的建議,發現那樣做有兩害而無一利,或許沒想到有什麼利,所以,⋯

筱 蒨-Lucifer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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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解釋「儘速啟動台菲漁業協議談判」跟「中止漁業談判」
2013/05/16 18:35

從這幾天的新聞來研判,當初民進黨政府跟菲律賓政府有過漁業談判,議定「暫定執法線」,把北緯20度訂為雙方管轄範圍的界限,在經濟海域嚴重重疊情況下,各自切割可以管理的範圍,這也是後來國軍護漁巡航的範圍。

而光是已有的談判內容並不足夠,所以馬政府才需要再啟動漁業協議談判吧,可是現在菲律賓四點要求做不到,所以新的談判甭開了,舊的內容也要中止,所以這次國軍艦艇出航護漁,就打破北緯20度的執法線,繼續南下示威。


選賢與能!支持吳敦義選總統!
SJW(sjwang2) 於 2013-05-17 09:15 回覆:
如果是像您解釋的那樣,那應該是終止,不是中止。

VS Alway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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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16 10:29

唉, 讓我們

醉後通跌 吧!!!

SJW(sjwang2) 於 2013-05-16 12:38 回覆:
請記得酒後不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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