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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蛋,沒找到問題的關鍵
2010/04/14 00:57:51瀏覽870|回應1|推薦5
引用文章逃跑外勞2.8萬人 勞委會盼祭出最高罰則

若說外勞在台灣衍生的問題,問題的核心在於人力仲介跟政府官員外行訂定政策所致。

首就人力仲介而言:聘外勞需要仲介是很正常的一個現象,因為國人根本不了解如何引進外籍人士,只有透過仲介的管道,方能引進外籍認是進入國內工作。而仲介以獲取利潤為主,無法救雇主方面獲取太多的利潤時,就只有從勞方挖取,而仲介費暨其他名目的收費事其獲利的主要來源,因此導致外勞實際薪資遠比宣稱所能領取者為低,因此當有較高薪資的誘因產生實這些人也就會趨之若鶩的前往了。倘若再加上一些不良仲介的引誘,這個問題就更加嚴重。

其次就政府官員外行方面而言:
  1. 直接聘雇的措施雖然是要解決勞雇雙方被仲介收取高額仲介費計服務費的問題,而事實上,外勞的引進多經過仲介,仲介業者自然會有一套方法來對應,故勞雇雙方往往會以仲介之言為主,而非真正採取直聘的方式來聘僱外勞。倘若是新聘的,根本只有倚賴仲介才能達到目的,否則根本無法找到適當的外勞。
  2. 被動的外勞政策:吾國外勞的政策是因為外勞被引進到國內到一定程度後才不得不訂定的一個管理政策,而機構外勞跟家庭類外勞在實務上並不完全相同,就機構的外勞而言,若機構經營者無法履行其當初加班費的支出而改以休假為之時,外勞利用假日外出打工賺取差額並非不可能,雖然這是違法的行為,但從外勞的角度來看,這是補足其無法加班所喪失收入的一種方式。而就家庭類外勞而言:無論家庭監護工或幫傭,都必須擔負著家庭基本環境清潔跟煮食的工作(因為被照護者跟家庭是無法分離的),尤其是家庭監護工擔負著長期照護的重責大任,往往是無法片刻跟被照護者分離的,但是這些人的實際可得的現金初期往往都用於歸還其所借之仲介款項而非常微薄,一旦有更好的工作往往就會離開原有雇主,而造成外勞逃逸的主要原因,而政府官員未能真正了解到這類家庭外勞存在暨逃的根本因素,而只著重於設置嚴苛的聘僱門檻,是無法根本解決問題的。
  3. 訂定政策的官員有無相關聘僱的經驗:訂定政策的官員是否有聘僱家庭類監護工的經驗或了解實際的狀況來訂定適當政策。目前看來政府主管官員似乎欠缺這類經驗跟適當的考量。
故吾等認為:祭出最高罰則來遏阻逃跑外勞的狀況只不過是治標的一種做法,雖然對於極重鈔票的台灣企業主而言或有一些作用,但能否真正落實,並不樂觀。終究當業者以關廠外移來威脅政府時(用其他原因),政府就只好不了了之而找弱勢開刀,卻根本沒有找到問題的關鍵來解決!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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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克偉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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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麼解決的辦法?
2010/04/14 14:53

從文中看到了問題的反映,卻未見有效辦法的提出。

不妨將認為有效的辦法詳細擬出,供有關單位參考。

shouminc(shouminc) 於 2010-04-16 00:25 回覆:
逃逸外勞問題嚴重得多半是東南亞如菲律賓、越南、印尼、泰國等地的人。往是那一個國家引進數目最多者逃亡數就愈多。

如果你有機會到當地去走一走或許會發現當地人的資訊是非常貧乏,會以為花了一大筆錢獲得錢來工作的機會後,就有翻身的機會。但實際上並非真正如此,所產生的落差就種下了這些外勞進來後逃亡的原因。而個人前往越南時有發現到這個因素。

而外勞都是由雙方私人的仲介機構合作下所引進,私人企業以獲利為首要考量的特性下,並不會提供完善的資訊,而是編織一些願景來吸引當地的人,倘若輸出國政府有意無意的鼓勵,當外勞到了服務的國家後發現與事實不符時,就會造成輸入國的社會問題。再加上輸入國在這方面不夠完善或無法真正考量到社會實際狀況,就會造成外勞逃亡的問題。

因此個人認為目前首要的工作是要跟這些國家的主管部門合作,提供完整的資訊暨需求,並且建立起相互合作的模式,以真正保障勞雇雙方之權益,並提升國家的人權名聲為首要任務。

至於具體做法首先是提供我方暨勞方語文同時具備的文件跟宣傳品,讓其知道自身的權益。其次則是建立問卷調查(需在一定時限內完成),利用檢查與訪視的時機讓其填寫(至於問卷內容暨品質則不再次贅述),並於訪視結束後回收,而重點是必須由政府主管機關親自為之不可委由仲介或用人機構插手,同時問卷的結果不得作為評斷受訪外勞之後能否入境或審查之依據更不能將這些受訪者的資料洩漏出去,方能求得正確的結果。至於雇主部分則在申請時跟訪視時做不同的問卷內容調查跟填寫,同樣該資料不作為能否准許其引進外勞的依據。

而調查結束資料分析結果出爐後,才能訂定適當的政策跟做法規的修正。那麼才會有跟外勞輸出國的政府單位談判合作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