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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茄‧政府‧無言
2006/12/15 14:52:37瀏覽5196|回應14|推薦40

收到系統轉通知,2005 年一篇舊作「雪茄 - 吞雲吐霧真情趣」竟於整整一年後惹來行政院衛生署公函一紙,大致謂違反『菸害防制法第九條* 云云』。忙不迭查察該條,原來係用以規範『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行為,奇特的是筆者本非菸酒業者、該篇既不促銷更非廣告。

坊間市面介紹雪茄之國內外期刊雜誌、書籍甚多,逛一趟信義誠品、保證滿載而歸。冊冊圖文並茂、妙筆生花,但可沒見到哪一本貼印警語什麼的。於部落格書寫個人心得與想法,並非販賣產品,竟然還勞動咱們偉大的政府機構特來關注。此地部落格何其多,理應達數百萬之眾、圖文總數恐怕逾億?堂堂行政院衛生署居然找上浩瀚網海中一小「格」、小格中兩百篇之一的此篇短文,筆者實感三生有幸、無比光榮,這可比得了什麼部落格大獎還要 HIGH 呀!

一個可能,便是網路警察、衛生署諸公皆是本 Blog 之「粉絲」,賜閱之餘,突然省起應該來函「友善警告」關切一下這偶爾抽雪茄的 Blogger:要早日戒除,方能長命百歲。

(謝啦!但是... I don't wanna live forever)

第二個可能,便是網路警察、衛生署諸公已十分熟悉使用搜尋引擎如 Google、Yahoo 等等,沒事便以某些(菸、酒、雪茄、煙斗...)關鍵字搜索一番,找上這些談酒論雪茄的 Blogger 以及提供服務的 BSP(Blog Service Provider),看看能否為日益空虛的國庫掙些銀兩?

(Google 台灣網頁雪茄一詞搜尋結果:77,800 項,財源廣進。但是老天在上,筆者平時誠實納稅、而且還繳得不少啊!)

還有一個可能,便是「抓耙仔型 Netizen」閒來無事擺道當好玩。反正網路上「什麼人都有、什麼人都不奇怪」,見怪不怪、也就無所謂啦。不過,如果真有人那麼閒...

"Don't You Have Something Better to Do?" -- One teeny-weeny bit of advice: "Get a life!"

總之,該文標題已經更換、文字部份已經移除,只剩下幾張書店裏隨時翻得到、網路上垂手可得的圖片做為「非自主性刪文紀念」。得暇可能會將原文轉置 Blogspot(Google Blogger)、TypepadBlogline 之類的「島外 BSP」(亦考慮全誌移動);沒有言論自由的地方,久留亦無謂。

Ce n'est pas un Cigare...

上圖並非雪茄,而係巧克力。不信?請見此篇

2006‧12(Picture taken by Author, all rights reserved)


* 菸害防制法第九條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報紙、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或物品為宣傳。
二、以折扣方式為宣傳。
三、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但隨菸附送菸品價格四分之一以下之贈品,不在此限。
四、以菸品作為銷售其他物品之贈品或獎品。
五、以菸品與其他物品包裹一起銷售。
六、以菸品單支、散裝或包裝分發。
七、以菸品品牌名稱贊助或舉辦體育、藝術或其他活動。
八、以菸品品牌名稱舉行或贊助品嚐會、演唱會及演講會。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式。

( 不分類不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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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大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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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媽的,什麼玩意嘛
2006/12/16 07:12

他政府怎不把煙酒公賣局關掉,查封了

他自己憑什麼就打廣告,滿街公然賣煙酒,公然大賺其小民錢

莫明其妙自己搞公賣,還搞這個飛機

這樣子胡搞豈止惡法也法,簡真故入人民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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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公函@_@?
2006/12/16 02:03

我覺得,

如果是用e-mail寄給你的話,

大概是唬爛的~

我朋友之前也被嚇過,

事後證明是無聊男子的耍人把戲.


B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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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2006/12/16 01:11

該管的不去管,不該管的管一堆?
就像:
歐盟政府管乳酪生霉,
美國管廣告不可裸露,卻是全世界最大的XXX film製銷工廠
都令人啼笑皆非!


旅人世界 & B's 心眼 -
遊賞世間美的人、事、物...究境一探,是否真的"物以類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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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2006/12/16 00:48

這...這也太誇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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