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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08:42:51瀏覽491|回應2|推薦14 | |
水利會改官派…政府公然違憲
https://udn.com/news/story/7339/4672820 2020-07-02 00:18 聯合報 / 陳保基/農委會前主委 立法院即將強行通過「農田水利法」,將原為公法人的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引起農田水利會的反彈。農田水利事業是具高度公益性及公共性,原屬政府機關應辦事項,政府補助款不足,歷年來由農田水利會自籌財源,使農田水利事業得以順暢經營,功不可沒。 一旦改制,公法人消滅,對於農業用水運作制度,農業資源分配的破壞,所帶來對農業生產、糧食安全的影響,將會是國家的災難。 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是一個急就章決策,牽涉複雜政治因素。修正水利會組織通則迄今三年多,從人員安置、組織結構、資產處理、效應評估等都雜亂無章。 農委會稱改制之後會將灌區外卅七萬公頃納入水利會灌區,與二○一七年十一月行政院宣示「水源永續」政策,未來農業用水每年減少八億噸農業用水(降幅六%)嚴重衝突,無法達成,欺騙國人非常不應該。 原水利會可以扮演民間與工業擴張水權的緩衝與抗衡,保障農業生產和糧食安全,如改為公務機關,水權將由政府直接調度,勢必嚴重影響農民權益。改制後將水利會人員打散進分署(四級機關),且與正式公務人員合署辦公,形成一個機關兩種資格人員,水利會大幅度降格且機關向心力不足將導致辦事效率低落,未來農田水利事業的運作堪慮。 水資源「參與式灌溉管理」,具有「有效滿足區域用水需求、容易控制成本、高彈性」等特性,核心概念為水利會決策及管理應讓使用者(農民)參與,全世界灌溉發達國家如美國、澳洲、西班牙等國家都實施這種制度,我們反其道而行,將法人改制為公務機關。 目前農田水利會經管之水(圳)路等農田水利設施土地登記於農田水利會名下,無論從土地所有權狀登記之所有權人,或經營維護管理、處分使用收益等事實,農田水利會名下土地,為全體會員共享財產之收益權利,自無疑義。 最為水利會和會員不滿的是,改制後將水利會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並納入作業基金,並未獲得水利會和會員同意,等於解散水利會將其財產收歸國有,以民主自傲的執政黨,公然違反憲法賦予財產權,比共產黨還專制。 農田水利法倉促通過後,有十二個子法待擬定施行,等於空白授權,總統和院長都是法律人,讓農委會提出這樣的法案,真是匪夷所思;嚴重破壞我國農田水利事業發展,禍延子孫,在歷史上將會留下紀錄。嚴肅呼籲執政黨及所有立委應暫緩通過農田水利法,擬定子法需和水利會充分溝通後,再行通過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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