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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錄聯合報黑白集【通姦該當何「罪」?】
2020/06/02 03:41:39瀏覽408|回應0|推薦14
聯合報黑白集/通姦該當何「罪」?
2020-05-31 00:34 聯合報 / 聯合報黑白集
https://udn.com/news/story/7338/4602588

大法官作出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立即失效。通姦除罪化之後,緊接而來的考驗是,台灣社會如何看待婚姻及家庭?這也是欣慰趕上世界潮流之餘,無以迴避的嚴肅課題。

十八年前大法官作成釋字五五四號解釋,認為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發展的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因此通姦罪合憲。如今換一批人罕見地推翻前人解釋,有人欣然譽為「進步解釋」,但仍不乏憲法解釋初一十五不一樣、法官造法少數決斷等批評;也有人質疑大法官只敢吃道德紅線的軟柿,無能吞黨產會、促轉會黑機構的硬道理。

通姦除罪爭議多年,主張除罪化的理由,主要是侵害人民性自主權與隱私權、不應動用刑法恫嚇人民忠誠婚姻、刑罰只是滿足報復心態、尚有民事賠償途徑可循等。但民調也顯示多數民眾反對通姦除罪,顯然在法理論辯之外,社會仍普遍認為婚姻與家庭背叛者必須負相當責任。還有憂心者認為,沒了警方或徵信社協助取得「捉姦在床」之類的有力佐證,被背叛一方民事官司勝訴的難度必將倍增。

誠然,感情不能依賴刑法維繫,警察也樂得不必「抓猴」,但通姦除罪化對社會價值的衝擊,也讓婚姻與家庭的制度化保障到了必須嚴肅面對的時刻。立法院必須對民法作配套修正,否則民事法官依舊判賠三、五十萬「公定價」,那就會像許多民眾所說的,有錢的小王、小三可以放鞭炮慶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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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cotttso2003&aid=137547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