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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錄聯合報名人堂『大法官不能初一十五不一樣』
2018/07/20 21:40:02瀏覽509|回應1|推薦6
王健壯/大法官不能初一十五不一樣

https://udn.com/news/story/7340/3254487

2018-07-16 00:01聯合報 王健壯

大法官不是政客,政客的政策可以朝令夕改,大法官的釋憲卻不能初一十五不一樣,否則憲政秩序亂矣。

在日前召開的應否受理監察院釋憲聲請案的大法官說明會中,行政院代表的發言與黨產會所提供的意見書,都主張不應受理。他們的理由包括:調查權並非監察權,監院聲請案不符「職權行使」條件,以及黨產條例並非監院職權行使所適用之法律,監院聲請案也與「適用法律」無關。

先談調查權。黨產會認為「大審法」中所謂的行使職權,指的是聲請機關行使「憲法上的核心職權」,而監院調查權只是輔助性及工具性權力,並非如同糾彈權那樣的核心職權,可見監院有藉職權行使名義,任意開啟釋憲程序之疑慮。

但如果調查權不是監院的核心職權,何以這項專屬監院的權力,要載明於憲法九十五條與九十六條?何以在憲法經過多次增修以及監院改制後,這兩項條文仍然未修未廢?難道憲法白紙黑字所賦予的權力不是核心職權?

陶百川在他寫的《比較監察制度》這本書中,有這樣一段話:「有人認為調查權乃是工具性和附屬性的職權,但是調查的性質和功能並不只充其他監察權的工具,它的本身也是一種監察」,大法官若對調查權的權力性質仍有疑慮,老監委的這段話或可釋疑解惑。

再談適用法律。行政院代表與黨產會意見書都認為,黨產條例並非監院行使職權所「適用」之法律,監院不能因為對法律有違憲疑義,就提出違憲審查的聲請。黨產會並特別以大法官六○三號解釋為例,主張監院的聲請案不具備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發生疑義的因果關係,不符聲請要件。

*

十四年前,大法官在六○三號解釋中判決戶籍法有關按捺指紋的條文違憲。但因為這項釋憲案的聲請人是賴清德等八十多位民進黨立委,因此對聲請案應否受理,大法官之間自始即有不同意見,即使後來作成解釋,也有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

主張不應受理的大法官認為,立委行使職權所適用的法律,只限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與預算法等規範立委職權行使的法律,但戶籍法乃是立委行使修法職權之「對象」,並非行使修法職權「所適用之法律」,當然不符聲請程序要件。

但主張應該受理的大法官,例如許宗力,卻認為這種看法「只見秋毫,不見輿薪」。許宗力當年在他的協同意見書中,有這樣幾段話:

——「如堅持以立委『行使職權所適用之法律』作為立委聲請解釋之對象,其結果將是三分之一以上立委幾乎少有聲請法律違憲審查之機會」

——「除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與預算法等少數規範立委職權行使之法律外,本院歷來另作合目的性之法律補充,並已蔚為慣例」

——「如無視本院大法官作合目的性法律補充之苦心,依然堅持以聲請人等行使職權並未適用系爭戶籍法為由,而主張應不受理,進而限縮日後立委聲請釋憲之管道,相信是難以獲得認同的」

由此可見,許宗力當年對立委聲請案所涉及的職權行使與適用法律的認定,顯然是採取「但可寬則寬」而非「但可嚴則嚴」的處理態度;如果許宗力等大法官過去可以對立委聲請案,開大門而非關小門,何以今日對監委聲請案不能援例辦理?難道他們要以今日之我推翻昨日之我,不惜面對「難以獲得認同」的挑戰?

(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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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武兩邊站, 可可疊羅漢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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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1 09:39

大法官會很正經的說 : 初一、十五,本來就不一樣......

 無言(不予置評) 

 

快樂水兵甲狗狗(scotttso2003) 於 2018-07-21 21:24 回覆:
很怕帶著假面具的司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