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5年前擔任嘉義縣公立國中校長,他利用學校拆除鐵皮屋變賣回收物的機會,侵占變賣所得的公款5萬元,最高法院維持原審判決,認定他犯後飾詞狡辯、沒有悔意,但考量他繳回犯罪所得,依貪汙罪的侵占公有財物罪將他判囚5年半定讞。

苗栗鐵皮屋

66歲的陳男在2013年2月擔任國中校長時,辦理風雨操場鐵皮屋拆除工程,回收鐵材變賣所得18萬元扣除僱工工資,餘款13萬多元,他要求回收商報價8萬5千元,侵占回收款5萬元,檢調搜索後,他才交回5萬元的公款。

台南高分院審理後認為,陳男所為殊不可取,且犯後否認犯行、飾詞狡辯,難認有悔意,但念其事後已將5萬元繳回公庫,犯罪所生危害程度有限,將判刑5年6月、褫奪公權4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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