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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說 – 徐有功〈三+七〉
2018/02/15 00:03:23瀏覽735|回應0|推薦37



奉旨出任推事使的左臺監察御史盧偡上奏,指出:


「有一名告訴人趙推之,收了唐子產的金錢以及委託的訴狀後,到官府狀告長孫仲宜,詢問趙推之關於案情的內容他卻說不清楚,於是循線傳喚委託人唐子產詢問,唐子產承認以金錢代價要趙推之拿著狀紙去告發長孫仲宣,指控對方在家中私自安裝了打鐵用的火爐,似乎是要打造長槍、槊刃等武器,謀反行為確實。


然而經臣調查後,這長孫仲宣唐子產的舅舅(可能是大舅),因為唐子產先與他的三舅的妾室私通,被長孫仲宣知道後狠狠的責罵了一頓,唐子產心生怨恨才誣告舅舅長孫仲宣謀反。。」


於是刑部判決:


「准《律》:『誣告謀反大逆者,斬;從者,絞。』

又《條》云:『教令人告事虛,應反坐;得實,應賞。皆以告者為首,教令為從。』

因此認定趙推之為首謀,處斬刑;唐子產為從犯,處絞刑。」


被關押在新開獄中的趙推之知道自己被判處斬刑,倒也不糊塗的連連喊著要密告造反之事,因為武則天對於造反之事特別重視,密告造反的人往往都能獲得接見面陳內容。果然,趙推之獲得了武則天親自召見訊問,趙推之就趁機喊冤。武則天知道後,說:


趙推之取得唐子產所寫的狀紙,才向官府提出檢舉告發罪行。這是唐子產所引起的不實告發事件,自然應該是唐子產的過錯,為何刑部枉曲法律作出錯誤的判決要殺趙推之刑部還是應該要下令暫停執行這個死刑判決,另外派人重審此案後再將正確的判決結果向我報告。」


於是刑部將案子移交大理寺,由徐有功接案重審。徐有功查核完畢後向武則天報告,說:


趙推之所告他人謀反的內容,是源於唐子產所提供的資料。推事使奉旨審問調查此案,查明所狀告的內容都是誣告,因此依照現有法律條文予以處分,並上奏請示同意。陛下認為此案是因為唐子產提供虛假資料給趙推之去告發,導致趙推之因此被判死刑即將冤枉而死,因此陛下施恩暫停執行刑罰並下令重審此案。


可是在現行的法律中明文規定,在告發案件時,提告者為主,教唆者是從。如果所提告的事是虛假的(即「誣告」),那麼提告者必須接受處罰,因此趙推之依法作為主犯則必需受到加重懲處;反之如果所告屬實,則提告者將以首功資格論功行賞,這時唐子產僅能以教唆的從者資格略分到微薄的獎賞。


朝廷制定了這一條法律,本來的目的是在防止檢舉人避罪爭功的情況發生;至於司法部門,原本就應當守文奉法的執行分內的職務。」


徐有功的奏章原文基本上只寫到這裡,當中的重點就是:


法律規定誣告者有罪,就應要處罰。


然而當時武則天為了排除異己,放任酷吏恣意行事,更設置銅匭以廣收意見之名,又公告天下誣告者無罪,直接間接的鼓勵誣告式的密告。雖然當時還是君權時代,皇帝開了金口說了算,但所謂的明君還是要傾聽、尊重參與議政的朝臣們的意見,才能稱得上是「有道明君」。所以武則天的「誣告者無罪」的命令不但違反的當時白紙黑字的法律條文,更陷自己於無道昏君的境地。


徐有功這次的調查報告不是救人,而是堅持對於犯罪者依法執法。趙推之唐子產誣告屬實,當時的律法規定誣告、尤其是誣告造反,就是要被判處死刑。武則天既然要當明君,就不能自己先違法行事,所以只能接受徐有功的奏議,維持趙推之唐子產的死刑判決定讞了。


----- 待續 -----


改編自 《通典》


原文:

 

《通典》.卷第一百六十九.刑法七(節錄)

武太后時,徐弘敏,字有功,延載初為司刑寺丞。

時魏州人馮敬同,告貴鄉縣尉顏餘慶與博州刺史虺沖同反。

……

故左相蘇良嗣亡後被告反,男踐言、踐忠、踐義,推事使、金吾將軍丘神勣奏稱請准法絞刑者,奉敕依。

……

逆人丘神勣弟神鼎并男晙,被奴羊羔告反。

……

汾州司馬李思順,臨川公德懋之子也,被韋秀告稱:

……

推事使奏:

「瀛州人李仁恆等三十七人,被告稱謀反。」

……

御史郭弘霸奏:

「宕州刺史皇甫懷節,為芳州司倉薛璟所告,稱其當州刺史李思徵謀反。」

……

推事使,左臺監察御史盧偡奏稱:

「告事人問趙推之,得款唐子產與推之手狀,遣告長孫仲宣,實不知事由者。依問唐子產,得款與推之手狀,令告仲宣宅中私置爐,擬打槍槊,謀反是實。其長孫仲宣是子產親舅,為子產先與三舅庶幾妾成蹊私通,仲宣既知,即罵辱子產,為此誣告者。」

曹斷:

「准《律》:『誣告謀反大逆者,斬;從者,絞。』

又《條》云:『教令人告事虛,應反坐;得實,應賞。皆以告者為首,教令為從。』

推之為首,處斬;子產為從,處絞。」

推之在禁告密,因得引見,遂訴枉屈。武太后曰:

「趙推之得唐子產手狀,即告。於子產引虛,自是子產之罪,何得枉斷殺推之。宜令停決,正斷奏聞者。」

有功重執曰:

「推之所告反由,元於子產處得。奉敕勘當,具狀是誣,付法科繩,已斷處斬。奏書臨決,恩旨遣停。聖上為子產引虛,則將推之枉死。但教令告事,律著正文,告者為首,教者為從。若其事虛受責,推之合當重科;如其反實論功,子產纔霑薄賞。律開此制,本防避罪爭功;在於憲司,固當守文奉法。」

奉敕依奏。

( 休閒生活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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