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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說 – 徐有功〈三+五〉李仁恆案
2018/02/13 05:57:12瀏覽570|回應0|推薦32

在這個誣告無罪風行的年代,即便如徐有功杜景儉(或作「杜景佺」)之類堅守司法正義的人在竭力平反冤屈,但為求升官發財,即便不是真酷吏的其他辦案人員也多以不正當的手段逼供取證,以增加自己的業績。


有推事使上奏:


瀛州李仁恆等三十七人,被告稱謀反。」


刑部就判決:


「這些被告通通處斬,他們的父母、妻子依連坐法判處流放三千里。」


徐有功收到如此草率的判決,就說:


「這個案子的起因是瀛州玄淑(縣)的一名里正元得的家族與鄰里間的糾紛,進而相互控告,就有人以『謀反』或是『將投入謀反陣營』的罪名相互指控對方。


謀反需要有共同的謀劃內容,投奔叛逆陣營難道沒有任何驗證雙方同心一致的證據?沒有陰謀計畫沒有證據,僅憑空口白話就當作真有其事,檢調如此辦案就是苛刻殘酷。


『搶擀元無影響,星文本自參差』,縱使這些被告當中有人真的口出要造反的話語,也只是因為該人因為被逐出宗氏而心生怨恨、脫口說出這樣的話。因為憎恨而聲稱有某事,這就是『口陳』,但被指控造反的人身邊並沒有跟隨者,這擺明了被指控者確實沒有造反的事實。《賊盜律》中明白寫著:


『口陳欲反之言,心無真實之計,流三千里。』


《疏(法律條文的正式解釋)》中也說:


『口陳欲叛者,杖八十。』


刑部依照告狀內容核准判刑,都只是依據『口陳』的內容;但深究被告的犯案動機,卻都沒有存心謀劃造反計畫與行動。以臣的見解來度量此案的刑度,被告李仁恆等人應該依照《賊盜律》改判流放三千里比較適合。如果陛下決定不重審此案,那麼建議陛下採納臣的意見。如果陛下不認同,那麼這件案子最後還是需要重審的。」


刑部徐有功的意見一併上奏請武則天裁示,武則天認為該按照徐有功的意見執行。刑部收到裁示後,公布改判的結果:


「無反可尋,請依徐丞見,流三千里。」


因此原本被判處死刑的李仁恆等人都逃過死劫,他們被連坐的家人們自然也就沒有連坐的理由而得以免罰。流放還沒執行,不久之後,又遇到了武則天發布大赦令,李仁恆等人都被赦免,就都放回家去了。


----- 待續 -----


改編自 《通典》


原文:

《通典》.卷第一百六十九.刑法七(節錄)

武太后時,徐弘敏,字有功,延載初為司刑寺丞。

時魏州人馮敬同,告貴鄉縣尉顏餘慶與博州刺史虺沖同反。

……

故左相蘇良嗣亡後被告反,男踐言、踐忠、踐義,推事使、金吾將軍丘神勣奏稱請准法絞刑者,奉敕依。

……

逆人丘神勣弟神鼎并男晙,被奴羊羔告反。

……

汾州司馬李思順,臨川公德懋之子也,被韋秀告稱:

……

推事使顧仲琰奏稱:

「韓純孝受逆賊徐敬業偽官同反,其身先死,家口合緣坐。」

……

推事使奏:

「瀛州人李仁恆等三十七人,被告稱謀反。」

曹斷:

「並處斬,父母、妻子流三千里。」

有功執曰:

「玄淑里正元得戶人緣祖紛爭,因相言告,或以反逆相喚,或將奔叛相牽。反逆須有同謀,奔叛寧無協契?無謀無契,口語口陳,即以實論,頗亦苛酷。搶擀元無影響,星文本自參差,縱使實有反言,只恨換其宗姓。因恨稱有,正是口陳;徒侶絕無,明非實反。《賊盜律》云:

『口陳欲反之言,心無真實之計,流三千里。』

《疏》云:

『口陳欲叛者,杖八十。』

准依告狀,並是口陳之言;原究犯情,皆非心實之計。忝居商度,用此當宜。如不使推,請從鄙見。如將未允,終須重推。」

錄奏,敕依。得宗君哲狀,稱:

「無反可尋,請依徐丞見,流三千里。」

奉敕依,會赦免。

 

( 休閒生活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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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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