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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2 02:58:32瀏覽721|回應0|推薦38 | |
唐太宗李世民除了武功、文學有一定的水準外,面對繁雜的國事,他也必需吸收其他方面的知識,才能在需要時做出正確的判斷。
有一次,唐太宗在閱讀醫書中的藥方記載,見到書中所附的一幅繪畫著人體經脈、經穴的《明堂圖》,仔細研究後明白了人體的心、肝、脾、肺、腎等五臟,都與背脊的經絡有密切的連結,不禁悲傷的說:
「如今我大唐律法中,還有『杖』、『笞』這一類以木棍、竹板或鞭子擊打犯人的背脊或大腿的處罰方式,即便是受罰的程度只需打屁股或大腿,但如果打得位置偏差不准,還是會令犯人的五臟受到傷害啊。」
於是,唐太宗就詔令全國,此後犯人受刑時一律不能鞭打背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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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所說唐《律》中的規定,在《舊唐書》中記載了:
「其決笞者,腿分受。決杖者,背、腿、臀分受。及須數等拷訊者,亦同。其拷囚不過三度,總數不得過二百。杖罪已下,不得過所犯之數。」
也就是處罰方式有二:「笞」,即鞭刑;「杖」即挨棍子或板子。而犯人挨打的數量以及位置都有規定,鞭刑(笞)要平均打在兩隻大腿上;挨棍子則要平均的打在背脊、大腿以及臀部。
而且刑具的規格都有標準規定:
「又繫囚之具,有枷、杻鉗、鎖,皆有長短廣狹之制,量罪輕重,節級用之。 其杖皆削去節目,長三尺五寸。 訊囚杖,大頭徑三分二厘,小頭二分二厘。 常行杖,大頭二分七厘,小頭一分七厘。 笞杖,大頭二分,小頭一分半。」
這些大致上來說就是原本唐朝律法規定的處罰方式。
改編自 《隋唐嘉話》/《舊唐書》
原文:
《隋唐嘉話》卷中: 太宗閱醫方,見《明堂圖》,人五臟之繫,咸附於背,乃愴然曰: 「今《律》杖、笞,奈何令髀背分受。」 乃詔不得笞背。
《舊唐書》.卷五十.志第三十.刑法(節錄) 太宗又制在京見禁囚,刑部每月一奏,從立春至秋分,不得奏決死刑。 其大祭祀及致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氣、雨未晴、夜未明、斷屠日月及假日,並不得奏決死刑。 其有赦之日,武庫令設金雞及鼓于宮城門外之右,勒集囚徒于闕前,撾鼓千聲訖,宣詔而釋之。其赦書頒諸州,用絹寫行下。 又繫囚之具,有枷、杻鉗、鎖,皆有長短廣狹之制,量罪輕重,節級用之。 其杖皆削去節目,長三尺五寸。 訊囚杖,大頭徑三分二厘,小頭二分二厘。 常行杖,大頭二分七厘,小頭一分七厘。 笞杖,大頭二分,小頭一分半。 其決笞者,腿分受。決杖者,背、腿、臀分受。及須數等拷訊者,亦同。其拷囚不過三度,總數不得過二百。杖罪已下,不得過所犯之數。 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稱加者,就重次;稱減者,就輕次。惟二死三流,同為一減,不得加至於死。 斷獄而失於出入者,以其罪罪之。失入者,各減三等;失出者,各減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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