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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說 – 唐太宗:五臟連脊禁笞背
2017/11/22 02:58:32瀏覽721|回應0|推薦38

唐太宗李世民除了武功、文學有一定的水準外,面對繁雜的國事,他也必需吸收其他方面的知識,才能在需要時做出正確的判斷。

 

有一次,唐太宗在閱讀醫書中的藥方記載,見到書中所附的一幅繪畫著人體經脈、經穴的《明堂圖》,仔細研究後明白了人體的心、肝、脾、肺、腎等五臟,都與背脊的經絡有密切的連結,不禁悲傷的說:

 

「如今我大唐律法中,還有『杖』、『笞』這一類以木棍、竹板或鞭子擊打犯人的背脊或大腿的處罰方式,即便是受罰的程度只需打屁股或大腿,但如果打得位置偏差不准,還是會令犯人的五臟受到傷害啊。」

 

於是,唐太宗就詔令全國,此後犯人受刑時一律不能鞭打背脊。

 

----- 偶素分隔線 -----

 

唐太宗所說唐《律》中的規定,在《舊唐書》中記載了:

 

「其決笞者,腿分受。決杖者,背、腿、臀分受。及須數等拷訊者,亦同。其拷囚不過三度,總數不得過二百。杖罪已下,不得過所犯之數。」

 

也就是處罰方式有二:「」,即鞭刑;「」即挨棍子或板子。而犯人挨打的數量以及位置都有規定,鞭刑()要平均打在兩隻大腿上;挨棍子則要平均的打在背脊、大腿以及臀部。

 

而且刑具的規格都有標準規定:

 

「又繫囚之具,有枷、杻鉗、鎖,皆有長短廣狹之制,量罪輕重,節級用之。

其杖皆削去節目,長三尺五寸。

訊囚杖,大頭徑三分二厘,小頭二分二厘。

常行杖,大頭二分七厘,小頭一分七厘。

笞杖,大頭二分,小頭一分半。」

 

這些大致上來說就是原本唐朝律法規定的處罰方式。

 

改編自 《隋唐嘉話》/《舊唐書》

 

原文:

 

《隋唐嘉話》卷中:

太宗閱醫方,見《明堂圖》,人五臟之繫,咸附於背,乃愴然曰:

「今《律》杖、笞,奈何令髀背分受。」

乃詔不得笞背。

 

《舊唐書》.卷五十.志第三十.刑法(節錄)

太宗又制在京見禁囚,刑部每月一奏,從立春至秋分,不得奏決死刑。

其大祭祀及致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氣、雨未晴、夜未明、斷屠日月及假日,並不得奏決死刑。

其有赦之日,武庫令設金雞及鼓于宮城門外之右,勒集囚徒于闕前,撾鼓千聲訖,宣詔而釋之。其赦書頒諸州,用絹寫行下。

又繫囚之具,有枷、杻鉗、鎖,皆有長短廣狹之制,量罪輕重,節級用之。

其杖皆削去節目,長三尺五寸。

訊囚杖,大頭徑三分二厘,小頭二分二厘。

常行杖,大頭二分七厘,小頭一分七厘。

笞杖,大頭二分,小頭一分半。

其決笞者,腿分受。決杖者,背、腿、臀分受。及須數等拷訊者,亦同。其拷囚不過三度,總數不得過二百。杖罪已下,不得過所犯之數。

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稱加者,就重次;稱減者,就輕次。惟二死三流,同為一減,不得加至於死。

斷獄而失於出入者,以其罪罪之。失入者,各減三等;失出者,各減五等。

 

( 休閒生活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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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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