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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頒『寺辦公益慈善事業法案』佛教界續提意見,是否可行,尚無定論。
2009/08/29 19:15:44瀏覽343|回應0|推薦0

  (本刊訊)自從十月中旬省府當局經飭基隆市政府頒佈『台灣省寺廟集資興辦公益慈善事業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該草案」)以來,平靜的佛教界又掀起了一陣軒然大波。記者於獲悉基隆市佛教大眾對於該一問題的反應之後,旋於十一月初在基隆大覺寺「戒場」,訪問來自本省(台灣)中南部地區的一些教界聞人;以便探詢他們對於該一事件所持有的觀感。
  據臺南市佛教會理事湛山寺住持慧峰法師,以及另一些人氏向記者表示:他們對於基隆市佛教大眾向上級教會所反應的八點意見,深切同感!同時他們認為:該「草案」格於法令礙於實際情況,必然難以實施。最後他們發表一些有價值的補充意見說:
  (一)佛教的寺廟,其本身即各各成為一個「公益慈善事業」的細胞,若要征收寺廟的資財,去另辦「公益慈善事業」,則等於是「挖肉補瘡」的作法。這種「不智之舉」,實不該出自堂堂政府之門。
  (二)「監督寺廟條例」第十條云:「寺廟應按其財產情形,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查其原文之中並未規定所應動用的款額,應為若干。今者:省府當局強制限定征收「百分之十」,毫無法令的依據。
  (三)省府此次所頒之該「草案」第十九條略稱:「委員會興辦公益慈善事業時……並以保護養女為優心辦理之事業」。──按「保護養女」固亦為「公益慈善事業」之一;然其意義偏狹,不反「保全寺廟」的意義深而且重。顧我歷史悠久的佛教,其於文化導世道人心,保育倫理〔文化的功用,早已成為安定社會鞏固國本的主要潛力之一。故絕不可損傷寺廟的元氣,用遂「保護養女」之圖。若因小利而害大謀,其愚魯之極,已不足以使之治理政事!
  (四)我佛教界歷年來所已興辦了的「公益慈善事業」,已由基隆教界舉示頗多。除了那些以外,我佛教界還舉辦了「大專學生獎學金」。出國訪問或求學開會的僧尼們,大都作了一些「國民外交」的活動又如中國佛教會理事長等,在越南曾作過許多次的佈教工作;無形之中,對於平息越南的「政教之諍」,可能已發生了很大的助力。再如民國五十三年黨政當局聯合舉辦的「各宗教文物展覽」(地點在「臺北博物館」,本年間中國文化學院為了「世界華學會議」所舉辦的「!佛教文物展覽」等;於其中間,我佛教界所展出的多種文物,都特別為中外人氏所重視。這對於發揚國粹啟導中華文化思想上,可謂貢獻極大。──以上種種事實,亦皆為我佛教界所作的「公益慈善事業」。
  (五)我國「憲法」第十五條云:「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吾人既為中國之「國民」,則吾人合法之「財產」,自應受到「中華民國憲法」之保障!
  我國「憲法」第一七一條云:「法律與憲法抵觸者無效」。──省府所頒之該「草案」,其內容是否有與「憲法」精神抵觸之處?在此種疑義尚未澄清之前,吾人實礙難冒然同意此一法令之發佈實施。
  (六)佛教自漢明帝時傳入東土以來,其學說思想早已與中國文化匯為一體。在「反共復國」的激烈鬥爭中,陰謀分子無時不在圖謀破壞反攻基地(台灣)的固有文化道德;俾遂其瓦解反共陣容的基本力量。
  邇年以來,政府有關當局一再向「加強管理寺廟」一途雷厲風行;實每易引起廣大佛教徒的不安與不滿的情緒。追本探源,這可能是受到了陰謀分子或明或暗的操縱。政府當局必須特別提高警覺,加強戒備,勿為那些陰謀分子所矇蔽。要知道:以「忠貞」的面孔,來製造政府與民間的「矛盾關係」,那也是奸匪們所常用的手段之一。
  綜合上列的幾項聲明,其含義不但是衛教的,同時也是護國的。慧峰法師等認為這些觀點也一定會是佛教界人士的一致看法。佛教徒的這種「合情、合法、合理」的堅決的表示,諒終必為我政府當局所認許云。
  結局如何?容訪再誌。

發布日期:2009年08月29日星期五下午7.10p.m
資料來源:原載民國五十七年十一月廿一日覺世旬刊
     原載民國五十七年第一九三期菩提樹月刊
     原載民國五十七年第七卷第十二期獅子吼月刊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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