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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櫻桃支付洗錢被捕一案
2018/11/11 19:02:02瀏覽1031|回應0|推薦1

這是最近注意到的一個案子,從傻蛋最近比較有在追蹤的一個叫蕭瑟寡人的FB上看到的。

剛看到的反應是,這也太過分了吧?

搞個新創,結果被當成犯罪?

金管會與相關單位的腦袋是被豬吃掉了嗎?

還是有什麼利益衝突,得罪了人,所以被搞?

 

這樣傻蛋想起來目前這家公司老闆常講以前的故事。

之前這公司做醫美的導客票卷,做得很成功。

這也算是有用的創新,因為規模效應,效果會更好。

和市場需求有切合到,所以很火。

然後?

有人冒出來說要把這公司買下來。

至於是什麼價格,是沒提啦,但感覺上像是想整碗捧去的那個感覺。

小說裡面那種官二代富二代會幹的事的現實版?

老闆年輕氣盛,悍然拒絕。

接下來的故事就是,那個惱羞成怒的傢伙就去檢舉,這個創新不合法規。

打了很久的官司,最後就是兩敗俱傷,這門生意誰都別做了!

 

這就是台灣的法規對於創新的束縛。

沒有規定你可以做,你去做了,要不是被有關係的人整碗捧去,就是等著被告被罰。

那還創新個屁?

去舔政客與權力核心那票人的屁眼比較快吧?

 

好吧,這是傻蛋對這則新聞的第一印象。

 

第二個想到的是,這樣的新聞,平常都沒有注意到,而警方大動作,以違反法令協助洗錢為理由將這個新創負責人逮捕收押。

而且依法啊,這是要關好幾年的耶!

這家新創之前創業比賽得名還成為台灣之光,但新聞看得不夠多的,則要過兩個多月的報導出來才會注意到。

這次選舉的公投票是怎麼被插進去的,也頗有這種感覺。

而且公投票最扯的是有選項的。

要真的可以這樣隨意的亂搞,政客們只要和大陸或美國政府談好條件,來立法辦個公投,然後給的選項其實都是一樣的意思,台灣人民要當別人的狗,就是要當別人的俎上肉,或是當別人的奴隸,選項自己選嘿,沒選政客幫你選預設選項喔,選了就自己負責喔,這是狗幹的依法行政式民主啊!

 

台灣的政府太傲慢了。

從馬二任期,到當前的蔡一任期,都是同樣一個風氣。

雖然好像是輪流被選民用選票教訓,但,就兩個破選項,兩邊平常看起來鬥得不可開交,但聽說台上打完架回頭私下還是一起喝酒的唷?

這真是一群過太爽的人。

因為太爽,所以腐爛而無能,所以才廢物。

 

法令不能只是依法行政。

法令必須要有能夠成為共識的道德正義準則作為核心,才有意義。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為了讓社會能夠和諧發展,不互相傷害。

必須有善的準則,人人能夠接受的公道做基礎,法律才不會變成吃人的怪獸,或自縛的羅網。

所以看到這新聞感覺就是一個怒啊!

 

以上都是情緒而已。

回到正題,來看看這個案子本身吧。

違法,成為洗錢的工具,所以被捕。

等等,這不是什麼金融創新的交易媒合平台嗎?

干金融管制啥事?

會不會管太寬了?

連網路平台自由交易都能管?

說人家協助洗錢,犯行證據呢?

詐騙集團用錢來詐騙傷人,負責印鈔票的中央銀行與台灣銀行怎麼沒被抓?

傻蛋第一直覺是這樣。

 

但傻蛋覺得還是要仔細看看這個櫻桃支付到底是啥東西。

是什麼可以得獎的創新點子。

 

喔,看完了之後,嗯,傻蛋是覺得收押判刑不恰當,但傻蛋也覺得這個新創的商業模式,應該要收起來。

 

怎麼說?

因為這個媒合本身並沒有正面創造性的創意在裡面。

其實就是類似Uber那樣,佔受法令限制的產業的便宜罷了。

是個根本行不通的模式,不知道之前那批智障評審是怎麼讓它得獎的。

 

只要找到櫻桃支付的網站,看上面的案例,就很清楚了。

我需要用外幣支付,於是發出交易請求。

有對應幣別交換的平台會員,可以接單。

用當前那些銀行的外匯牌價成交,買賣雙方不用付銀行體系費用,只需付平台手續費。

這些金流的移動,因為無法可管,所以警方也沒有辦法控制。

雖然名義上是平台搓合的交易,但這其實就是搞外匯沒錯。

我需要一百萬的人民幣,我要用台幣換,正常做法就是找銀行買外匯。

外匯有買價與賣價的價差,銀行作莊,承擔匯率上下波動的風險。

就本質來說,銀行做的外匯,和這平台做的,其實是一樣的。

要搓合到剛剛好,才會有交易的便利性,這,根本是超難的。

所以一定會有人要承擔風險賺價差。

這不就是在做外匯嗎?

只是換個名詞,換個表面的形式而已。

只是跳過要付給銀行的代價,改用平台服務費而已。

既然從官網案例來看只是一個取代正常外匯流程,來減少中間銀行的剝削,那麼,會出現有員工親友在對標的市場開帳戶直接參與交易就不意外了。

因為這就是套利行為而已。

 

這個模式沒有創新與創造的成分,只是做外匯費用的套利。

而網路平台搓合,既傻又無效率,所以不意外的,這家新創接下來的營運方向,就會朝向自己做外匯銀行業務了。

不需要打通關節,不需要受到政府監管,產生的成本優勢,足以產生誘因。

而且最可怕的是,如果這樣的模式產生網路效應,後果是什麼?

其他銀行都不用做外匯了,都給這家新創做就好了!

網路平台有天然獨佔的特性,規模越大,成本越低,競爭優勢越強。

額外的競爭對手都是減少效率的浪費,平台效應就是天然獨佔。

如果真的是照理論上的系統發起交易媒合,自然哪裡交易機會最多,就往那裡集中,才容易成交。

那麼,換個角度來想,如果這個商業模式成功會怎樣?

全台灣只剩下一家經營外匯業務的平台喔!

所以呢?服務費率還是不平台說了算?

用消費者能接受的最大費率提供服務,你能忍受,它就敢漲。

搞了半天,和現在的銀行搞外匯有什麼不一樣?

唯一的不同大概就是一家獨佔這點而已。

外匯是剛需,就算一家獨佔,你也不能就不換匯了不是?

那好,試問誰能接受,全台灣所有外匯業務都只能給某一家銀行特許,任其費率想漲就漲?

 

這或許是創辦人自己根本就沒想清楚的事,只是天真的以為這是金融創新。

創辦人被捕後,扶持金融新創的主管單位才傻眼在那,也是很諷刺。

這個商業模式根本不應該被允許,因為可以套利,其實就是在做外匯。

而且這種交易時效性很重要,傻傻等平台搓合是不可能的事,所以這個發展方向注定最後是死胡同。

就算加強用戶身分核實,防止詐騙集團洗錢,和監管機構合作並提供數據供監控也無濟於事。

因為模式本身就行不通,或者說,對社會的整體利益而言,是不該被發展的。

用愚蠢的搓合來產生成本優勢擊敗外匯銀行業務,最後成為唯一做外匯的平台,這本身就是錯的,無效率與愚蠢的。

這就和Uber很像,一開始是創新的共享經濟,到後來成為受資本支配,成為獨佔出租車平台,完全走調的故事的翻版。

說實在的,完全獨佔的平台,根本不應該放任私人與利益掛帥的金融投資客經營,而是需要受到公共管制與監督的。

管制與監督的方式或許需要創新與提高效率,但讓貪婪的商人把持操控是不可行的。

絕對的權力,會帶來絕對的腐敗囉!

 

但回到這個案子來說,若有刑事責任,責任歸屬,不應該是新創負責人吧?

那樣一個年輕的創業者,沒想到那麼多,莫名其妙的轉型成做外匯的,需要的是有關專家的警告與指導。

而不是在有犯罪發生時,跳出來將其逮捕,沒收機器設備的"犯罪事證"吧?

還當成打擊犯罪的業績了啊?

除非創辦人對傻蛋的這些推論早就在野心算計之內的,相關單位也早就警告與勸阻過而無效,最後才這樣收場。

如果是這樣,那就是反過來,這個創辦人是罪有應得,不該怪罪執法人員。

但故事背後的真相如何,誰知道呢?

就以放出來的公開資訊來看,大家應該都會覺得創辦人是無辜,執法人員是無能不講理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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