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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商觀點,自己家門口及梯間裝設監視器有侵犯隱私權嗎?
在地生活大台北 2019/04/19 12:20:06

住商不動產,分析現在的社會,隨著時代進步,多數人居住於高層住宅,左鄰右舍是誰不知道,遑論是好是壞,在越來越冷漠的鄰里關係下,往昔「千金買房,萬金買鄰。」的想法逐漸淡薄。住商分析其實,高層建築林立的現在,鄰居更容易影響自己的生活,好鄰居重要,但若是遇上一些「特別」的鄰居,才真的令人難受。



模擬案例:
張小姐單身獨居於某公寓內,因為沒有安全感,決定在自己家門口及梯間裝設監視器,卻遭到其他住戶以侵犯隱私為由,強烈反對,張小姐表示此為管委會同意裝設,並未侵犯隱私等理由,認為其他住戶不應干涉,真的是這樣嗎?


解析:
一、 共用部分之管理,應得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梯間屬於共用部分,而裝設監視器一般視為對共有物的管理行為。所以,在未經其他住戶同意下,擅自安裝即屬妨害他住戶管理共有物之行為,他共有人自可表示反對並請求排除。

二、 裝設監視器應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為之。
張小姐雖表示裝設監視器是經過管委會同意後裝設,但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所以,管委會並無同意裝設監視器之權限,張小姐雖表示有管委會之同意,亦難認其有正當使用之權源,自然不能作為對抗其他住戶之用。





三、 裝設監視器足以造成侵犯他人隱私,受害住戶得要求慰撫金賠償。
由於該監視器裝設於住戶門前及梯間,該區域常為一部之共用區域(坊間常以小公稱之),且其出入者為當層住戶及其等之親友,乃為可得特定之人,並非眾人均得自由通行、使用之公共區域,應保有其生活之隱私,此為現代公寓大廈之基本要求。

雖然張小姐是基於安全問題而裝設監視器,但仍不得以保護自己權利,做為去侵害他人隱私之正當理由。縱使真有防衛之必要,亦應以不侵害他人之方法為之。而隱私權一般認為是人格權的一種,依我國民法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可以依受侵害之情形,請求精神慰撫金。
﹙參考資料:高院106年度上字第651號﹚

延伸新聞閱讀:TVBS私裝監視器看門 侵鄰居隱私觸法
https://news.tvbs.com.tw/local/6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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