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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ig Brother is Watching you!
2010/08/01 13:50:22瀏覽1305|回應14|推薦140

今天北京電視台的特別關注報導: (2010年8月1日)

去年7月9日一對男女在北京市豐台區某停車場遺失價值人民幣四萬五千餘元的鑽戒。立刻報警。

警方調出停車場的錄像記錄,發現這對男女在停車場走出轎車時,回頭開門關門兩次尋找戒指,但是走開的時候,鑽戒掉落在靠近右邊前車門的地上,兩人都沒有發覺。

錄像記錄顯示,接著有另一對男女從後面走過來,男子撿起了鑽戒。

根據錄像記錄追蹤,發現撿了鑽戒的男女後來進入附近的銀行。警方從銀行錄像及領款記錄獲知銀行帳號姓名,找到撿起鑽戒的男子張某。

張某承認撿到鑽戒後,認為是假的,就隨手把它扔了。所以鑽戒已經不在他們手上。

鑽戒失主王某起訴至一審法院,要求張某賠償鑽戒損失4萬5千餘元。張某辯稱如果當時沒扔一定返還王某。

二中院經審理判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給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遺失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在此之前,拾得人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時只是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認定張某拾到的是王某購買的價值4萬5千多元的鑽戒。張某在拾到鑽戒後,未將鑽戒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也未妥善保管,其自稱將鑽戒扔掉,以致鑽戒滅失無法返還,該行為違反了妥善保管遺失物的法定義務,且具有主觀故意,應對王某的經濟損失承擔侵權的民事賠償責任。

《格主後記》

住在中國,幾乎到處有錄像 (security camera) 很多重大犯罪都能夠在很快的時間內(兩三天)破案。這是半個小時前才看到的最新報導,趕快記下來分享。

延伸閱讀: 麥擱撞啊…別撞我!

( 在地生活大陸港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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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pearlz01&aid=428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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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善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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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和 法
2010/08/02 02:14
這是一則擺在人面前﹐讓大家可以看到證據﹐和法律程序判斷的新聞。

很幸運這個案子有錄像為證﹐判決結果是被告不合情理的辯詞不為採信。問題是﹐如果沒有錄像﹐或是撿到鑽戒是某大員的親戚﹐還能期待相同的審判結果嗎?

人道德淪喪﹑沒有廉恥﹑完全以貪慾為心行指標﹑不講道理是核心問題。一個國家政府無法導正人心﹐退而求其次,可以以嚴密公正的執法維持社會秩序和合理行為。但是﹐法﹐治標不治本﹐執法也是人的一種行為﹐也有疏忽﹐也會偏失。執法不當﹑誤判的情況古今中外都有。人心淪喪時鑽法律漏洞的更是常態。所以真正的根本還是人心的善惡。

等到必須要設立法律程序判斷行為的對錯時﹐人心早已不可靠了!因此懷疑﹑人性本惡﹐變成人和人相處的假定。這就是末法亂世的寫照。


pearlz (民進黨抹黑霸凌WHO )(pearlz01) 於 2010-08-02 07:41 回覆:

說到是否某大員的親戚。止善一定有所不知,有可靠人士(殷實台商)告訴我真實的故事。溫家寶的親戚(好像是弟弟還是侄兒,apology for my memory) 就因為在企業單位裏求表現,結果捲入類似貪污的事件,被判死刑。

我在這裡所看到的,有理想的高幹,現在是很注重形象的。而且現在話傳得很快,擋不住人家的嘴巴,尤其是網路太厲害了。

高幹的關係夠,顯然替他們的子女求得好工作,好機會的不公平肯定是有的。但是這種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台灣不也如此?至於引用到,撿起財務佔為己有,沒有必要,因為他們只要退還原物即可,根本不需鬧到法庭了。

說到關係,我認為,關係可以用來指點迷津,解決困難,一點錯都沒有。沒有人指點的人,才容易走入歧途。人生很多地方都是個岔路,走遠走偏之後,還是有岔路可以走回來的,只是苦一點,累一點。怕的是,一輩子選了不對的方向,越走越偏,無法挽回。

謝謝止善給我機會發揮,請指教。

pearlz (民進黨抹黑霸凌WHO )(pearlz01) 於 2010-08-02 13:30 回覆:

對了,我倒是懷疑,這個鑽戒失主如果沒有什麼背景,警察單位是否會去調看錄像記錄?


老仔仔~信手拈來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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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之
2010/08/01 22:37
科技為人類帶來方便卻也缺乏隱私,以前可能不容易追查的案子拜攝像無所不在之赐變得破案不難。心存僥倖的人該想想了,現代真的是举頭三尺有神明﹙神通透明﹚,慎之喲。
pearlz (民進黨抹黑霸凌WHO )(pearlz01) 於 2010-08-01 22:40 回覆:

舉頭三尺有神明,老仔用來形容科技錄像,真有意思。西方國家稱 big brother (老大哥)。


甜水窩蜂鳥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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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 sense
2010/08/01 22:16

這張某的話不可信,

先不對他是否有貪念下評斷,撿到了鑽戒放進自己褲袋,只有兩種企圖:一種是物歸原主,一是佔為己有.

以為是假的就丟掉,三歲孩子都騙不過!


pearlz (民進黨抹黑霸凌WHO )(pearlz01) 於 2010-08-01 22:31 回覆:

是的,太不可信了。但是這個判決是一個很好的 lesson, 就如你所說的,撿了就是有佔為己有的意圖,或者物歸原主。佔為己有,就會有侵佔的罪嫌,一旦被抓,就要提出證據來還給自己清白。

以為是假的就丟掉,如果沒有被抓到,算他好運。但是現在的社會到處有錄像,可要警惕。 共產國家本來就是有 big brother 在看著每一個人的國家,而現在世界各國幾乎都差不多有一樣的工具,就看有沒有普偏施行,是不是? 美國是這樣嗎?I mean big brother.


thy 祈災情不再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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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正確的法理依據
2010/08/01 21:53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給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遺失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在此之前,拾得人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時只是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破案迅速    人民權益得到保障

台北和各城市里鄰街道到處 有錄像設施    但是否得以破案迅速  不得而知


pearlz (民進黨抹黑霸凌WHO )(pearlz01) 於 2010-08-01 22:02 回覆:
謝謝 thy 的回應,很有法律知識的氣勢。 所以 finders 只可以是暫時的 keepers, 東西丟了被撿, losers 就不必是 weepers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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