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蓮國法師臨終關懷教材第三章
2009/03/05 21:37:44瀏覽1503|回應0|推薦2

第叁章、安寧療護之臨終關懷

第一節、發心與祈請:                                                   
為了能得到最大的利益,無論聽者或說者,應在課前思惟:為了利益一切眾生,我必須成佛;為了成佛,我必須學習成佛之道;〈任何有利修行之世出世間〉故此,我現在要好好的解說〈好好的聽受〉。首要祈請根本傳承上師  蓮生活佛及諸佛菩薩慈悲賜與加持,令大家智慧增長、法喜充滿。
死神的約見:有一位師父帶著一位小徒弟修行。某日,他的小徒弟很慌張的跑來緊張的跟他說:「他剛剛碰到死神,死神還威脅要取他的生命」。那個徒弟就要師父給他一匹馬,他好立刻啟程,今晚就可逃回家鄉躲起來。他的師父答應他後,那個徒弟就縱身上馬,三步併作二步急奔回家鄉。
他的師父回到屋裡時,剛好也碰到死神,就質問死神說:「你幹嘛恐嚇我的徒弟呢?」。死神回答他說:「我並沒有恐嚇他呀!我只是奇怪,他怎麼還在這裡,今天晚上我打算在他家鄉跟他碰面。」
  沒有人能夠否認,「每一個人都會死」。但是大部份的人都避諱想死、談死,不願去面對死亡。基於此,更不會、也沒有迎接死亡心理準備。以致於一旦「死神」逼近自己或家人親友時,馬上會抱怨老天爺為什麼如此對待我?於無法否認或逃避之後,緊接著的是無比的恐懼與哀慟。
  不幸的是,在台灣大約每四個人,就有一個在走向死亡之時,都要經過一段相當痛苦的疾病折磨。諸如癌症、愛滋病或退化性的神經疾病。如運動神經之疾病;又叫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漸凍人)。
  對病人而言,身體逐漸衰弱,病痛有增無減,其本身也會逐漸意識到自己可能是得了不治之症。對家屬而言,不安的情緒籠罩全家,恐慌無助的陰霾,襲擊每個人,不但抱怨老天的不公,「為什麼會是我?」或「為什麼會是我的家人?」但是,你可曾想想,「為什麼不可以是我?」
  無常經曰:「大地及日月,時至皆歸盡,未曾有一法,不被無常吞。」世界一切有情眾,無非因緣之所生,無論那個時代,不管任何人,都想了解生死的奧秘,試圖超越生死。儘管無數科學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與心血,去探究無形的世界,成果依然終究有限。唯有「宗教」才能進入、解開「生與死」的謎題。

甲、古代發源史:相傳在古希臘,蘇格拉底(希臘哲學家)尚未出生前(其於西元前469年出生),人們認為在奧林匹斯山上的眾神監管著人類。眾神用無形的線栓著,使人們走來走去。由此及彼的進行著各種活動。當眾神不高興時,一些人就扔在一邊,自生自滅。(補充:孔子於西元前551年生,釋尊於西元前557年生)。
  幾個世紀以後,有了醫院,在當時的制度下醫院的建築純粹是為了彌補對三類人而建造的。由於他們的價值而不能隨意被扔在路邊死去,他們是:戰士、格鬥士和奴僕。在有權威但容易有傷亡的軍隊中,戰士是基本成員,格鬥士則在為奴僕主表演精彩的格鬥節目(娛樂主人),而奴僕在當時也是要高價購買的「物品」。每一種人又都被當時的環境,定為是不可丟棄的財富,(有錢有勢的財產),所以當他們受傷或患病時,如果可能,必需進行醫治(治療)。至於尋常百姓的醫療問題,充其量以簡陋的傳統療法、自求多福、「自主生死」了。
  漸漸有人為過路的旅客創辦了一個提供膳宿的地方,如果有人生病,就照顧他們,有人得了不治之症,就精心地護理,直到他往生,於是政府就要求人民立即去效仿,對於那些痛苦和無助的人們之需求不再忽視了。
  此一偉大的人道主義運動,逐漸在世界各地擴散與快速發展。隨著認識和接受這樣一種概念,那就是瀕死和死亡,「是人自出生開始的整個生命過程的一部份」。如果能將瀕死的病人,「看成一個整體的人,一個正在完成他全部生命過程中的重要部份的人」,那麼照顧這種病人的人,(無論醫師、護理人員、各種專業人士及家屬)才會專心地給病人以真正需要的關懷。
  其於古印度稱「修養的場所」或「僧院」及在中古世紀(約西元四百多年)的天主教,稱呼修道院用以接待長途朝聖者的「休息站」、「中途站」或「驛站」。並以之延伸為「照顧受傷與快要臨終的過路人之院舍」。

乙.近代發展史:在第二次世界大戰(1945年)結束後,美國為了撫平人心,因戰爭中死傷慘重所帶來的震撼和悲慟,且當時美國的行為科學家發現多數的美國人無法正視死亡、平和善終,便興起提倡死亡覺醒運動。
  該運動適時的與興起於英國的臨終關懷運動相互呼應,於是開展出死亡學的主要內涵:死亡教育、臨終關懷、悲傷輔導等特殊課程。
  早期之臨終關懷被界定為「是一種照護方案,醫生或社區中的巡迴醫護協會互相配合.為臨將往生的病人及其家屬,提供緩和性及支持性的照顧」。其重點是著重於死亡前病人病痛的控制,及病人死亡後家屬情緒的支持。並以全天候的照顧為原則,整個家屬都包含在團隊服務的範圍內。
  希望藉此幫助末期病人了解死亡,進而接納死亡,使自己活得更像真正的自己。另一目的,是希望給予病患家屬精神上的支持,給予他們承受所有事實的力量,進而坦然的接受,一切即將面對的所有問題。
第二節、團隊與療護:
甲、成立及成員:英國的桑德絲(D.C.Saunders)於1967年在聖克里斯多福,成立世界第一個安寧醫院(臨終關懷機構),其組織注重團隊精神照顧。安寧療護的照護理念是一個「四全」的照護模式,四全即指「全人」、「全家」、「全程」、「全隊」的照護模式。「全人」是對於個案的照護,不僅止於身體的部份,或打擊病魔。還包含了心理、社會與靈性的部份,是一個全人的概念,也是對人尊重的起步。而「全家」是強調照護關心的對象,不是只限於病患本身,而是以家為整體的照護對象;在臨床常看到一人生病全家住院的情形。
在周大觀所寫的《我還有一隻腳》中就提到『醫院是監獄,爸媽是犯人,我是手銬,手烤在哪裡,犯人就在哪裡』,從這樣的表白中可以清楚了解到,家屬所面臨的困境與辛苦,因此家屬也是絕對需要專業團隊的協助與支持。「全程」則意指照護不是在患者離院就終止,而是涵蓋了過逝後家屬的哀傷輔導與協助。「全隊」更是改變了以往醫療體系中各行其道的情形,成員包括一般醫療體系中傳統醫師、護理師、營養師、社工師及物理、職能治療師外,還包含了義工、藝術治療師、宗教人士等;更重要的是,這麼多的專業不再是各做各的,而是共同為病患的問題彼此商量,再依各自的專業發揮所長,協助病患及家屬。
  此外,「安寧療護的照顧模式並非只限於「安寧病房」,還有「居家照顧」及「日間照顧」的方式,端賴患者及其家庭的需要,及照護團體所能提供的資源而定。因此安寧療護的主要精神不在於『住安寧病房』或『蓋安寧病房』,而是對人的尊重、對生命的尊重與珍惜」。
  對於臨終狀態的病人病痛處理原則是,採取主動的防治,使病痛減輕或消失,而不是被動的壓抑或控制。在醫療方面,儘量避免使用化學療法、X光線照射、藥物注射和導管的插入,導尿也是在必要時才使用。
  工作人員多能了解家屬所承受的壓力,而提供主動的支持,跟病人家屬建立和諧的關係。使病人及家屬在最後相處階段中,活得更有意義、更有尊嚴。
☀醫德永照:醫院的診所闖進來一個小伙子,一再向醫生道謝說:「你高明的醫術,使我受益匪淺。」醫生坦白地告訴他:「我還是頭一次見到你。」小伙子笑著說:「醫生,一點不錯,你使我的叔父一月前送了命,讓他得到了永生,而我卻得到了一筆遺產!」

☀一猜即中:一個老頭去看病,大夫詳細地檢查老頭的身體後說:「親愛的,你真健康,你可以活到90歲!」老頭:「我已經90歲了!」大夫大喊:「您瞧,我給你算得多準!」。
乙、末期病患安寧療護的權益:在歐美許多先進國家,基於對「臨終關懷」的落實而累積的經驗,形成下列諸項的共識,維持末期病患的權益。
即;臨終病人:
(1)有權要求大眾,視他們為活生生的人,尊重他們的生命。
(2)有權心存希望,即使希望的焦點一再地改變。
(3)有權要求看護者心存希望,即使這份希望可能時時轉變。
(4)有權懷著安詳和尊嚴過世。
(5)有權以自我的方式,表達對死亡的感受和情緒。
(6)有權參與決策,決定切身的醫療問題。
(7)有權要求醫療不可中斷。
(8)有權要求所有的問題都能獲得誠實而詳盡的答案。
(9)有權免受肉體痛苦。
(10)有權要求看護者,具同情人、細心和相關知識,並願意嘗試了解病人的需求。
(11)有權從事靈性修行。
(12)有權以自我方式,表達對疼痛的情緒感受。
(13)兒童有權參與死亡的過程。
(14)有權了解死亡的過程。
(15)有權要求死亡。
(16)有權不要孤獨死亡。
(17)有權要求,死後仍能維持身體的神聖莊嚴。

丙、臨終關懷的工作內容:臨終關懷從被提倡以來,其理念及相關的作為,看來似乎極為美好而周到,但其實不可能任何人或任一個團體,能夠做到對他人(無論病患或家屬)完善的臨終關懷。
  原因是所有可見的「臨終關懷」,幾乎都只侷限在較眼前或較易行的部份,而對於較長遠或較難行的部份,不是愛莫能助就是根本無法顧及。
是以有心人士歸納以下十數項有關內容:
(1)針對病患的病痛及各種症狀,予以專業化的治療及身心全盤的照顧。
(2)善於運用適切的工作人員及潛在資源,以提升服務品質。
(3)幫助病人維持正常生活形態。
(4)對臨終病人的家屬,及所有其他受到死亡陰霾籠罩的親人,提供溫暖的照顧和幫助。不論採取何種行動,都要考慮到他們的處境與感受。
(5)在病人死亡後,要對他的家屬進行追蹤式的照顧。
(6)對於工作人員也需要表達出適當的關懷及體諒。
(7)鼓勵專業的工作人員發揮他的內在資源,對病人的情感、身心施予最大的安慰及堅強的支持。
(8)謹慎選擇藥物,嚴守服用量的規定,隨著病人病情的轉變而做適當的調整。
(9)對於生活空間的設計,應該兼顧病人獨立性、隱私性及群居性的各種需要。
(10)將兒童的生活納入「臨終關懷」組織(機構)的生活形態當中。
(11)鼓勵臨終病人間彼此的溝通和互動。
(12)鼓勵社區中的義工,對病人其家屬進行連續性的接納和照顧。
(13)充實專業人員處理病患及家屬各項問題的能力,並增強他們跟社區其他機構的協調能力。
(14)推行居家護理方案及院外病人醫護方案,以幫助他們達成家庭和「臨終關懷」組織之間的生活調適,安然通過此一過渡時期。
(15)充分運用義工以增加服務技巧的多樣性,及擴展社區接觸的廣泛性。
(16)建立完善的行政系統以提供完整的評估,作為專業人員繼續進修及實習的場所。

☀送禮:趙財和他的朋友李富都是有名的吝嗇鬼。一天,趙財要去看李富,帶點禮物吧,捨不得花錢,不帶吧,又覺得不好看。想了半天,便拿起一張紙來,用剪子剪成一條魚的樣子,準備作禮物送給李富。
   趙財到了李家,可巧李富出門,只有他兒子在家。趙財拿出紙魚來說:「這條魚是給你爸爸帶來的酒菜,小意思,收下吧!」李富兒子接過紙魚,心裡很不高興,暗暗盤算報復一下。趙財要告辭,李富兒子說:「大伯,你把這塊月餅帶上吧!好在路上吃。」說著用雙手比作一個大圓圈,在趙財眼前一晃。
   李富回家來,兒子把這事一說,滿以為會誇獎他一番。誰知李富一聽,就氣炸了肺,用一隻手比作半個圓圈罵道:「你這敗家鬼,誰叫你給他個整的?難道半塊還不行嗎?趕快給我追回來!」

☀沒有打不開的門:在眾人譴責的目光中,一撬鎖作案的慣竊被綁往刑場。臨刑之前,走到他跟前的神父對他說:「我的孩子,為你深重的罪惡懴悔吧!否則,天堂的大門對你將是關閉的,」慣竊:「沒關係,天下沒有我打不開的門。」

第三節、居家療護之現況:
甲、臺灣與各國:此種人性化醫療機構的設施,已在英、美、加、澳、挪威、瑞士、荷蘭、日本、以色列、新加坡、香港、臺灣、法國甚至印度、南非、中國等世界各國逐漸普及。
  在臺灣有系統的引進,癌末病人安寧照顧的理念則開始於1983年(基督教),臺灣馬偕醫院的一位鍾昌宏醫師。
  自1987年在馬偕淡水分院組成一個〝安寧小組〞,開始於內外科病房參與照顧癌末病人。經過三年的努力,終於在1990年於淡水分院創設一個有十八床的〝安寧病房〞。使臺灣成為全世界第十八個擁有安寧療護的國家。
  我國衛生署也於1995年成立安寧療護推動小組,並訂定安寧居家及住院指引,積極推展安寧緩和醫療及臨終關懷。並與民間合作辦理推廣和教育訓練,讓醫護相關人員、病人、家屬及社大眾對安寧緩和醫療有正確的認知。鼓勵各醫療院所普設安寧醫院或居家服務,以確認其服務品質。更積極發展各項研究計畫,期望臺灣的安寧緩和醫療愈臻完善。

乙.全省「安寧居家療護」之分佈:臺灣人口超過兩千參百萬,每年有十二萬以上的人死亡,其中癌症是第一大死因(每年將近有三萬人死於癌症) 。社會大眾已越來越瞭解,適當臨終照顧讓病患可以有尊嚴安祥往生的重要性了。
  我國於1996年7月把安寧居家照顧(見表一)列入健保給付。住院的安寧病患受到一般癌症病人的健保給付。

臺灣現有「安寧居家療護」單位一覽表【附表1】:
 
醫 院 名 稱 住     址 電    話   
北    部    地     區   
1、 馬偕醫院安寧病房
居家療護 臺北縣淡水鎮民生路
四十五號 (02)2809-4670
 #3101,#3103   
2、耕莘醫院聖若瑟之家
安寧居家療護 臺北縣新店市中正路
三六二號5C (02)2219-3391
 #5251,#5540   
3、臺大醫院緩和醫療病房居家照顧 臺北市中山南路七號6A (02)2313-3456
 #2878   
4、臺北市立忠孝醫院
安寧居家照顧 臺北市同德路八十七號 (02)2786-1288
 #6985   
5、和信治癌醫院安寧
居家照顧 臺北市北投區立德路
一二五號 (02)2897-0011
 #2581,#2582   
6、臺北榮總大德病房
居家療護 臺北市石牌路二段二O一號中正樓廿一樓 (02)2875-7699   
7、獎卿大臺北居家護理所 臺北市和平東路一段
二一六號十樓 (02)2364-6040   
8、恩主公醫院安寧緩和
醫療小組 臺北縣三峽鎮復興路三九九號 (02)2672-3456
 #6602 護理部   
9、桃園榮民醫院居家照顧 桃園市成功路三段
一OO號 (03)338-4160
 #3331,#3332   
10、衛生署新竹醫院
居家照顧 新竹市經國路一段四四二巷二十五號 (03)532-6151
  #4004   
中    部     地     區   
1、臺中榮總居家療護 臺中市中港路三段
一六O號 (04)2359-2525
 #6000,#6011   
2、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安寧居家療護 臺中市育德路二號 (04)2205-2121
  #5051   
3、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安寧居家照顧 臺中市建國北路一段
一一O號 (04)2473-9595
  #8800~2   
4、臺中光田綜合醫院
居家照顧 臺中縣沙鹿鎮沙田路
一一七號 (04)2662-5111
  #2588   
5、彰化基督教醫院
安寧居家療護 彰化市南校街一三五號 (04)726-6130
(04)723-8595
  #2301   
6、財團法人仁愛綜合醫院臺中分院安寧居家療護 臺中市柳川東路三段
三十六號 (04)2225-5450
  #725   
7、埔里基督教醫院
居家安寧照顧 南投縣埔里鎮鐵山路一號 (049)291-2151
  #3131   
南    部    地    區   
1、 雲林天主教若瑟醫院
安寧居家照顧 雲林縣虎尾鎮新生路
七十四號 (05)633-7333
 #2272   
2、 嘉義基督教醫院
安寧居家照顧 嘉義市忠孝路五三九號 (05)276-5041
 #3195   
3、 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
安寧居家照顧 嘉義市大雅路二段
五六五號 (05)275-6000
 #1970,#1980   
4、 慈濟醫院大林分院
安寧居家療護 嘉義縣大林鎮民生路二號 (05)264-8000
 #3527~#3529   
5、臺南新樓醫院居家護理 臺南市東門路一段
五十七號 (06)274-8316
 #1082   
6、臺南成大醫院緣恩病房居家護理 臺南市勝利路一三八號 (06)235-3535
  #3855~7   
7、奇美醫院安寧居家護理 臺南縣永康市中華路九O一號十樓(社區護理組) (06)281-2811
 #7095~#7097   
8、衛生署臺南醫院安寧
居家護理 臺南市中山路一二五號 (06)220-0055
 #7533~#7555   
9、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醫院安寧居家療護小組 高雄市三民區十全一路
一OO號 (07)312-1101
 #5369   
10、天主教聖功醫院
居家護理 高雄市建國一路三五二號 (07)223-8153
 #1121,#1122   
11、高雄榮民總醫院崇德病房安寧居家護理 高雄市左營區大中一路
三八六號 (07)342-2121
 #7105,#8105   
12、高雄市立民生醫院安寧居家療護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
一三四號 (07)751-1131
 #2503   
13、屏東基督教醫院安寧
居家療護護理 屏東市建豐路二巷
一一三號 (08)735-3636#530   
14、屏東民眾醫院安寧
居家照護 屏東市忠孝路一二O
之一號 (08)732-5455
 #320,#321   
東    部     地    區   
1、羅東聖母醫院居家護理 宜蘭縣羅東鎮中正南路
一六O號 (03)954-4106
 #6108   
2、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安寧居家療護 花蓮市中央路三段
七O七號 (03)856-1825
 #2341,#2342   
3、基督教門諾會醫院安寧居家療護 花蓮市民權路四十四號 (03)824-1234
 #1223   
4、馬偕紀念醫院台東分院安寧居家護理 臺東市長沙街三O三巷
一號 (089)310-150#343   
5、 臺東天主教聖母醫院
安寧居家療護 臺東市杭州街二號 (089)322-833#330 

丙、立法條例:2000年(民國89年)6月7日完成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我國之自然死法案)之立法(見如下表),對於符合安寧病房規範的醫院,接受安寧療護的住院病人,健保開始試辦比較優厚的按日計酬方案。臺灣安寧緩和醫學學會,及臺灣安寧照顧學會的專家組成一個委員會,接受健保局委託評鑑安寧療護機構。衛生署也資助安寧照顧基金會,從事對醫師、護理師、宗教師及社工人員的培訓。鑑於目前安寧機構分佈不均,衛生署計畫在全國21縣市中,每一縣市至少成立一家安寧療護機構。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立法院制定全文十五條)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尊重不可治癒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主管機關)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名詞定義)本條例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a、安寧緩和醫療: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安寧醫療照護,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b、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c、心肺復甦術:指對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之病人,施予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
   d、意願人:指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全部或一部之人。
第四條、(意願人之簽署及事項)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
前項意願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意願人簽署:
a、意願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或居所。
b、意願人接受安寧緩和醫療之意願及其內容。
c、立意願書之日期。
    意願書之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但實施安寧緩和醫療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見證人。
第五條、(意願書之要件)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意願書。
    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第六條、(書面撤回意願)意願人得隨時自行或由其他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
第七條、(不實施心肺復術之要件)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
   a、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b、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末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前項第一款所定醫師,其中一位醫師應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但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一、配偶。 二、成人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四、兄弟姐妹。五、祖父母。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第三項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前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之意思表示,應於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前以書面為之。
第八條、(醫師告知之義務)醫師為末期病人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時,應將治療方針告知病人或其家屬。但病人有明確意思表示欲知病情時,應予告知。
第九條、(病歷記載及保存)醫師對末期病人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應將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之事項,詳細記載於病歷;意願書或同意書並應連同病歷保存。
第十條、(違反不實施心肺復甦術要件之處罰)醫師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第十一條、(違反病歷記載及保存之處罰)醫師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二條、(處罰機關)本條例所定之罰鍰、停業及廢止執業執照,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十三條、(強制執行)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施行明細)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一條、本細則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經診斷為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之末期病人者,醫師應於其病歷記載下列事項:a、治療過程。b、與該疾病相關之診斷c、診斷當時之病況、生命徵象及不可治癒之理由。
第三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二位醫師,不以在同一時間診斷或同一醫療機構之醫師為限。
第四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相關專科醫師,指與診斷末期病人所罹患嚴重傷病相關專業領域範圍之專科醫師。
第五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五項所稱得以一人行之,於同條第四項所定同一款之最親屬有二人以上時,指其中一人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出具同意書者,即為同意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第六條、本條例第八條所稱家屬,指醫療機構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時,在場之家屬。
第七條、本條例第九條所定之意願書或同意書,應以正本為之。但病人轉診者,由原診治醫療機構留具影本,正本隨同病人轉診。
第八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丁、全省安寧病房之分佈:世界衛生組織界定緩和醫學為「當病人的疾病,對治癒性的醫療不再有反應時,對此類病人的積極性的全人照顧」。因此對控制疼痛及各種症狀,對心裡、社會及靈性問題的關懷都很重要。
  緩和醫療的目標是使病人及其家屬獲得最好的生活品質,安寧緩和醫療是現代醫療界協助病人「善終」的積極作法。
  從前的醫療可以說是以「醫師為中心的醫療模式」,現在的醫療應是以「病人為中心的醫療模式」。現代的倫理及法律皆認為病人有權參與會影響他們福址的醫療決定。在此原則下,醫師應依其專業知識、訓練及經驗,提供醫學診斷、預後、治療選擇及結果之資訊給病人及家屬,病人則提供其本身健康照顧的目標,雙方以分攤決策的精神,達成彼此同意的醫療照顧計畫,成為對該病人最佳的處置模式。安寧緩和醫療(安寧病房)就是遵循此一樣式的醫療。
  
臺灣各大醫療院所,設立的各種「安寧病房」,(詳見如下)
臺灣現有「安寧病房」一覽表:(依成立時間)
 
醫院名稱 病房名稱 求診科別 電  話 成 立 時 間 病  房  數   
1、馬偕紀念醫院淡水分院 安寧病房 安寧療護
放射腫瘤科 02-28094661
#3101,#3201 七十九年二月創立。八十七年遷入安寧療護教育示範中心 一人房十二間、二人房十七間、三人房四間、家庭房一間、四人房一間共六十三床   
2、行政院衛生署花蓮醫院 安寧病房 一般內科 03-8358141
#6010 八十二年六月 一人房四間、二人房三間共一O床
註:目前提供一般科別病人使用   
3、天主教耕莘醫院 (新店市) 聖若瑟之家 緩和醫療科中老年科 02-22193391
#5501 八十三年三月 一人房二間、二人房六間共十四床   
4、臺大醫院(台北市) 緩和醫療病房(6A) 家醫科 02-23562256 八十四年六月 一人房三間、二人房四間、三人房二間共十七床   
5、臺北市立忠孝醫院 祥禾病房 內科 02-27861288
#6985 八十四年七月 一人房五間、二人房四間共十三床   
6、嘉義基督教醫院 戴德森紀念病房 放射腫瘤科家醫科 05-2765041
#3192,#3193 八十四年十月 一人房二間、二人房三間、三人房三間共十七床   
7、天主教聖功醫院  (高雄市) 聖方濟之家 家庭醫學科 07-2238153
#1121,#1122 八十五年四月 一人房四間、二人房一間、四人房二間共十四床   
8、雲林天主教若瑟醫院 安寧病房 內科腸胃肝膽科 05-6337333
#2274,#2245 八十五年八月 二人房二間、四人房一間共八床   
9、花蓮慈濟綜合醫院 心蓮病房 家醫科 03-8561825
#2341,#2343 八十五年八月 一人房二間、二人房二間、四人房三間共十八床   
10、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 於九十一年十月恢復為腫瘤中心病房,兼做安寧療護 腫瘤科 03-3699721
#3521~#3524 八十六年七月 一人房六間、三人房五間共二十一床   
11、臺北榮民總醫院 大德病房          家醫科第一診安寧療護特別門診 02-28712121
#7211 八十六年七月 一人房一間、二人房七間共十五床   
12、新樓醫院(臺南市) 馬雅各紀念病房 放射腫瘤科門診 06-2748316
#3155,#3156 八十七年四月 一人房一間、二人房一間、三人房二間共九床   
13、成大醫院(臺南市) 緣恩病房 內科 06-2353535
#3856-9 八十七年六月 一人房二間、二人房五間共十二床   
14、嘉義聖馬爾定醫院 懷正紀念病房 疼痛科安寧療護
特別門
診腫瘤科
感染科 05-2756000
#1951,#1952 八十七年八月成立,九十一年六月遷入獨立病房 一人房一間、二人房四間、三人房一間共十二床   
15高雄市立民生醫院 緩和病房 家醫科 07-7511131
#2502-3 八十七年九月 一人房二間、二人房三間、三人房一間共十一床   
16、高雄榮民總醫院 崇德病房 家醫科第六十三診安寧療護門診 07-3422121
#7105,#8105 八十七年十一月 一人房二間、二人房六間、三人房二間共二十床   
17、行政院衛署新竹醫院 腫瘤及安寧病房 腫瘤科 03-5326151
#5700,#5701 八十八年十二月 一人房十一間、二人房十二間共三十五床   
18、三軍總醫院       (臺北市) 寧境病房 血液腫瘤科 02-87923311
#17916,  #17140 八十九年一月 一人房三間、二人房四間、四人房一間共十五床   
19、臺中光田綜合醫院 福田之家 血液腫瘤科 04-26625111
#2800,#2827, #2588 八十九年二月 二人房二間共四床   
20、財團法人仁愛綜合醫院 臺中分院 緩和醫療病房 臺中院區、大里院區:疼痛科、家醫科
 04-22255450
#725
04-24819900 八十九年二月 一人房一間、三人房三間共十床   
21、桃園榮民醫院 安寧病房 家醫科 03-3384889
#3331 八十九年二月 二人房二間、三人房二間共十床   
22、臺中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安寧病房 神經內科 04-24739595
#8800-2 八十九年五月 一人房六間、二人房三間共十二床   
23、屏東基督教醫院瑞光分院 傳愛之家 血液腫瘤科夜間門診:疼痛科 08-7353636
#530,#531 八十九年七月 一人房一間、二人房一間、三人房三間共十二床   
24、慈濟綜合醫院大林分院 心蓮病房 家醫科 05-2648000
#3527,#3529 八十九年十一月 一人房二間、二人房一間、四人房四間共二十床   
25、彰化基督教醫院 高仁愛紀念病房 家醫科
腫瘤內科 04-7225121
#2391 九十年二月 一人房二間、二人房五間、三人房三間、家庭房二間共廿三床   
26、行政院衛生署臺南醫院 圓滿之家 血液腫瘤科感染科 06-2200055
#7555 九十年五月 三人房四間共十二床   
27、屏東民眾醫院 一如病房 家醫科
神經內科 08-7355455
#300 九十一年三月 一人房二間、三人房一間共五床   
28、臺中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美德病房 家醫科 04-22052121
#5051,#5052 九十一年九月 一人房二間、二人房六間、四人房一間共十八床   
29、臺中榮民總醫院 緩和療護病房 家醫科
放射科
婦產科 04-23592525
#8116-7 九十二年十月 一人房三間、四人房五間共廿三床   
30、臺東天主教聖母醫院 恩典家園 家醫科 089-322833
#300 九十三年四月 一人房一間、二人房二間、三人房一間共八床 


☀科學用藥:老王的太太在路上遇到了給她看病的醫生,便順便問他:「大夫,您上次給我開的鎮痛劑價格那麼貴,可不管用啊!」「不會吧?」醫生回答,「是不是您的服用方法不對呢?」
「對的啊!我一感疼痛,便用溫開水沖服。」
「那可不行!您必須在疼痛開始前半小時服藥,這才是科學的服用方法。」

第四節、臨終關懷的範圍與區別:
醫學(護理)與宗教近年來隨著各大學院、各大醫院、各大宗教團體積極的倡導與推廣,陸續把有關死亡教育如(1)死亡心理學 (2)死亡社會學 (3)死亡經濟學 (4)死亡倫理學 (5)死亡藝術學 (6)死亡法律學 (7)死亡宗教學 (8)死亡哲學 (9)死亡科學等加入。更涵蓋「悲傷輔導」、「喪葬管理」等課題,建構為更細、更深廣的「生死學」一一揭開有關「死亡」的神秘面紗。
  一般佛教界習稱的「臨終關懷」(臨終助念) 。應是屬於宗教上、另一領域的「臨終關懷」。
  「臨終助念」雖為「臨終關懷」之一環,可其影響性不亞於後者。一般無宗教信仰的病患或家屬,在臨終關懷醫療單位的輔導、協助下,雖可得到多方面的照護,有所改善或減輕肉體的病苦,但內在精神面的實際助益,遠非有宗教信仰者來得踏實。往往於緊急時刻,大多數的家屬或親友,還是會尋求宗教界的專業人士與予「臨終關懷」。
  融合道、顯、密的「真佛宗」之臨終關懷助念團體,多年來為廣大有緣之臨終者助念(包括誦經法事),非但得到往生者家屬及親友的感懷,漸漸的,更受到一般大眾的認同與讚歎,因而皈依者不計其數。此舉不但對於個人、家庭、甚至社會發揮長遠而正面的作用。
 
☀病床邊的悼念:傑克剛動過大手術,麻醉劑效力逐漸消失,醒過來時,赫然看見兩個陌生婦人,雙手抱膝,坐在他的床腳的搖椅上。「對不起,」傑克說,「你們一定找錯房間了。」
 較年輕的婦人轉過身來對他說:「別害怕,我們決不會騷擾你。去年今日,我父親在這張床上                                                                           
去世。媽媽和我只想在這裡坐一會,追悼親愛的爸爸。」

附錄【安寧緩和意願書】全集
表一、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
  本人      因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而且病程進展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特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選擇在臨終或無生命徵象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包括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
 1.立意願人:
   簽  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                     
   電  話:                     
 2.在場見證人(一):
   簽  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                     
   電  話:                     
 3.在場見證人(二):
   簽  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                     
   電  話:                     
 4.法定代理人:(本人為未成年人時,法定代理人請簽署本欄)
   簽  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                     
   電  話:                     
 5.醫療委任代理人:(由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簽署時,請簽署本欄)
   簽  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表二、預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
  本人      因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而且病程進展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特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選擇在臨終或無生命徵象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包括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
 1.立意願人:
   簽  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                     
   電  話:                     
 2.在場見證人(一):
   簽  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                     
   電  話:                     
 3.在場見證人(二):
   簽  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表三、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本人      因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而且病程進展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特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作如下之選擇:
一、願意接受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
二、願意在臨終或無生命徵象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包括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
 1.立意願人:
   簽  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                     
   電  話:                     
 2.在場見證人(一):
   簽  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                     
   電  話:                     
 3.在場見證人(二):
   簽  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                     
   電  話:                     
 4.法定代理人:(本人為未成年人時,法定代理人請簽署本欄)
   簽  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                     
   電  話:                     
 5.醫療委任代理人:(由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簽署時,請簽署本欄)
   簽  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表四、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
  茲委任      為醫療委任代理人,當本人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病程進展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而本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同意由委任代理人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代為簽署『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
 1.立意願人:
   簽  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                     
   電  話:                     
 2.委任代理人:
   簽  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                     
   電  話:                     
 3.後補委任代理人(一):
   簽  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                     
   電  話:                     
 4.後補委任代理人(二):
   簽  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表五、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本人      若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病程進展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而本人無法表達意願時,願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作如下之選擇:
一、願意接受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
二、願意在臨終或無生命徵象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包括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 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
 1.立意願人:
   簽  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                     
   電  話:                     
 2.在場見證人(一):
   簽  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                     
   電  話:                     
 3.在場見證人(二):
   簽  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急診須知:某家醫院規定,醫生、護士下午5點半下班。為了急診病人的就診,在這家醫院的門診部門口掛著一個指示牌,告訴人們醫生下班以後有急診的病人怎樣處置。指示牌用很長的篇幅列舉了各種細則,在哪兒能找到看護,怎樣和看護聯繫。看護來之前做些什麼等等…。然後,指示牌的最後一段寫著:如果你真有時間把這個細則讀完,那麼你的病就不是急診,明天上班後再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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