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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生之犢
2010/08/01 02:41:15瀏覽668|回應1|推薦18

初生之犢

好不興奮,無意中在網上發現 25 年前( 1985 年·台灣農業)寫的一篇文字【 御花玫瑰 ─ 談植物專利 】 ! 真的沒想到有人留着? 並且還是貼在臺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知識入口網站」上 : ( http://kmweb.coa.gov.tw/CatTree/CatTreeContent.aspx?ReportId=4853&DatabaseId=DB020&CategoryId=00I04&ActorType=001&kpi=0 )。不要說 25 年前,就是在今天,文字被國家政府機構重視,怎可能不受寵若驚呢!?

想當年剛出校門不久,眼高手低,憑初生之犢的盛氣,斗膽在臺灣權威農業雜誌上,公然對政府提出建議,次年( 1986 年)八月又向政府第一大報中央日報作出同樣的呼籲。 記得收到了一些讀友和中央日報編輯來函關心。 更難能可貴的是, 13 年後( 1998 年)臺灣終于頒布《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所謂植物新品種,必須具備的四個特性:即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植物新品種的保護期分為 15 和 20 年: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木為 20 年,其他植物為 15 年。

植物專利制度不僅在保護育種者的權益,同時對鼓勵國內花卉產業的興盛,推波助瀾功不可沒。在臺灣農業專利的發展是越早越好。雖然我們國家定位的處境,不利於取得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 UPOV 】的認同,但我們遲來的努力,已經獲得許多國際知名育種家的贊許、同情和尊敬!

同樣,大陸植物品種資源更豐富,培育出不少優良品種,因此保護和鼓勵育種者的權益,經濟效益驚人;因此執行新品種保護的法律,也勢在必行。中國於 1997 年 10 月 1 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但中國執法的力度,一直在考驗著業者對法律的信心和耐力。

當年投書論述植物專利制度的建立,乃自認是十萬火急的大事,力陳台灣農業的未來,沒有勞力成本優勢,絕對無法和大陸及中南半島的人力、地力資源相提並論。希望政府洞察我們農業發展的瓶頸和隱憂,集廣思益以找出癥結;再以更清晰的觀念來厘定法律制度,因為農業的發展,一如其它工業,不僅是需要技術科技含量,以擴大經濟邊際效益,而知識產權‘專利發明’顯然益當重要;台灣特殊風土氣候和地理位置的優勢,有利發展高經濟效益農業,如花卉、水果等等;當可促進更眾多優秀人才投入農業大軍,台灣遲早當可‘超英趕美’而蛻變為農業科技品種大國。可惜,台灣工業太夯,強勢的光環以致農業地價的狂飆,更加速農業趨向‘邊緣化’;有地的老農早已陶醉在錢掩腳目的興奮,畢竟,面朝黃土背朝天還是太辛苦了。

當年虛有盛氣,卻無力扭乾坤;不自量力的投書大聲疾呼,這些‘先見之明’或許只能滿足書生本色的虛榮。話說回來, 7~80 年代台灣農業的發展如日中天,菊花、香蕉、蘆筍暢銷全世界;那時,並非耳聰目明或什麽真知灼見,而是危機意識作祟,顯而易見,我們農業都是在摳最薄利潤邊緣的血汗錢,我們勤懇的農民根本沒有真正受惠到應有的報酬;再說,台灣每年不斷的栽培了大量的畢業即失業的高級農業科技人員,簡直就是大量的‘暴殄天物’浪費人力財力資源。以我們班上 36 位畢業同學來舉例,至今其中 3 位成就了園藝系資深教授,一位在公園路燈管理局任職,一位在台中農改場,加上我這個花農,僅僅 6 位;六分之五的同學則在‘非農業’領域凸顯崢嶸;如果當年我們同學都有機會從事農業,台灣不知會出現多少‘金牌’得主啊!

嗟乎,好漢不提當年勇,當年有負少年頭!

波特蘭週報 · 花鄉隨筆 · 林彬

http://www.portlandchinesetimes.us/news/w20100716/B03.png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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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書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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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因有花卉專利制度...
2010/08/04 10:16

所以花卉研種顯耀,鬱金香培育非凡;

如記不錯:大仲馬名著"黑色的鬱金香"的花色業已培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