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政府為什麼要修訂所謂的「逃犯條例」?這是一個看似簡單,實際上卻非常複雜的問題。之所以說簡單,是港府表面上的修例原因,源自於一個香港青年在台灣殺害了一名女子後潛逃回香港,由於犯罪現場在台灣,法律審判權自然也在台灣;但是由於港台沒有引渡協議,香港無法將該青年遞解至台灣,僅能以其在港所犯之竊盜、贓物罪論處。此次港府欲修訂「逃犯條例」,就是為了彌補這個漏洞。
如果只是如此,那似乎也言之成理,但為什麼搞到香港百萬人上街頭?
所謂:魔鬼藏在細節裡。我們抽絲剝繭細細來看,就會知道沒有那麼單純。如果只是「為了彌補這個漏洞」,那麼只要建立港台(或港澳、港中)的司法互助(即港府與許多國家簽訂之「逃犯移交」)即可,根本不用大動干戈的修「逃犯條例」。那麼,問題在哪裡?
我們可以用最源頭的那個例子(香港青年殺害台灣女子)來開始推想,不管是哪一國的人,「犯罪現場在台灣,法律審判權自然也在台灣」,那麼同樣的,「犯罪現場在香港,法律審判權自然也在香港」。這時候問題就來了,如果「逃犯條例」通過,那麼在港犯罪(共有三十七項罪名)的中國(大陸)人,只要特首和法庭同意,即可在北京的要求之下,被遞解至大陸,同時香港亦可協助大陸,凍結或沒收該犯罪嫌疑人在港的資產。
這麼看,似乎還沒有很嚴重,但是這卻是問題的開始。我們可以用舉例的方式,看看「魔鬼」藏在哪裡。比如說,一個大陸人在港犯了殺人罪,為什麼要被遞解到大陸?(前面說過的,「犯罪現場在香港,法律審判權自然也在香港」),別忘了在「一國兩制」之下,香港是有終審權的!顯然北京的想法是: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所以只要此例一過,香港人在香港犯下殺人罪,只要北京覺得有必要,還是可以要求港府將犯罪嫌疑人遞解至大陸,這就不太像話了吧?
我們再試想,如果不是「殺人罪」,而是發表,或出版一些「反政府」的言論或刊物呢?香港是有言論出版自由的,因此沒有觸犯什麼香港法條;但是大陸沒有,眾所周知。一個香港人在香港發表言論、出版刊物,港府找不到法條辦人,可是大陸可不這麼認為!要安上一個「顛覆政府」的「反革命」罪名,輕而易舉,屆時要港府移送,誰曰不宜?
可千萬不要以為這危言聳聽,請看看銅鑼灣書店事件吧!其中有人沒有踏入大陸一步,就在香港「被失蹤」了,等到在大陸電視上露面,居然聲稱自己是「主動偷渡回內地,配合有關方面調查」──一個人,會為了「配合調查」而「主動偷渡」,這簡直是道德高尚遠邁聖人了!由此可知,當大陸要找你麻煩,管你香港有沒有法條辦你,老子就安個罪名,然後把你綁架回內地;今天還讓你香港修「逃犯條例」當個文明遮羞布,算是對你客氣的了!
所以我們可以知道,為什麼那麼多香港人要上街頭,反對這個修例,其癥結點就在,他們對港府不信任。只要修例一過,一國兩制之下的「香港終審權」將形同具文;綁架到底講起來不大好聽,以後只要北京看你不順眼,要安你個罪名輕而易舉,要製造一堆證據也不難;香港特首唯北京之命是從,佐以北京提供羅織罪證予香港法庭,「送中」有了法條依據,不成為「送終」也難!
或許有人會說,那是香港人倒楣,跟我們台灣人有啥關係?錯了,在北京的腦袋裡,港澳台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這就是另一個癥結點:我們對北京不信任。北京大概沒辦法把人從台灣綁走,但是閣下就千萬不要去香港,只要覺得你這人不老實,按照「送中條例」請港府將之送交「祖國內地」「配合調查」,何愁沒有罪名?然而,無辜的你,認為在「祖國內地」可以得到什麼公平審判?
中國近代史的教科書上,曾經教會我們兩個名詞:領事裁判權(consular jurisdiction)和治外法權(extraterritoriality)。在我們中國人的眼中,這是西方列強對中國施以不平等條約的屈辱,但是在西方國家的眼中,並不完全如此。一百五十幾年前,中國沒有獨立的司法審判,辦案不講證據,收賄貪污橫行,任意羅織罪名,嫌疑人遭刑求而屈打成招者比比皆是,囚犯在獄中生活條件極差,行刑殘忍不講人權…..這都是西方國家不願意本國人接受中國法條審判的原因。如今百餘年走過,如此類似(雖然有點不倫不類)的陰影,居然還在二十一世紀港台華人的心中留下痕跡,為什麼?請北京當局深思。
田英奇
閣下的第二段,香港的優勢未來可能不再,確是事實,但是香港想要在大灣區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和它對民主的追求和自主性的確保,並不全然有關。這個題目很大,這裡就不多說。
最後一段,個人認為攻入立法會是嚴重的錯誤,即使是少數人,也因此撕不掉暴民的標籤;而掛港英旗幟,將會失去掉華人社會的支持,愚不可及。
田英奇
田英奇 於 2019/07/05 15:34回覆由於近日繁忙,今天才看到新版的留言,有不少什麼狗屁不通鬼扯一堆一派胡言的開頭,讓我膽顫心驚,以為是在罵我。上面有幾位談到大陸綁架的銅鑼灣書店事件,我的看法是,香港人擔心的是,一旦修法,豈不是變成合法綁架了?這樣理解,或許可以解釋一些事情。
香港反對修例的事件,到7/1有了衝進立法會的新演變,我是深深不以為然的,一如我對幾年前的太陽花也深深不以為然。反修例和反服貿所衍生的運動並不相同,我若有暇會再為文表達看法。
田英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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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社會是現實的,滿清腐敗造成中國遭到各列強國瓜分割裂…這是中國人的悲哀不幸
唯有自己的國家強盛,才能夠說自己的語言,在自己國家領土上生活
我對上述的分析予以尊重,不過在回歸前十幾年,港英政府並沒有搞普選特首,而是先從立法會開始,給予香港從來沒有的民主政治,普選則是很久以後的目標了。至於英國佔領香港百餘年不搞民主,要到最後十幾年才搞,約翰牛當然有一套說詞(就是他們從來不在殖民地搞民主),但是若說留個難題給老共,並不為過。
閣下最後兩句話寫得很好,但個人看法,老共面對香港,所採取的手法十分拙劣--否則也不會搞到今天這種地步了。
田英奇
田英奇 於 2019/07/04 15:12回覆Taiga 分析詳細,按讚!
所以,香港人被英國殖民如同台灣曾經被日本奴化的有些人一樣,存在著祟洋媚外的心理…
再去翻翻歷史吧!若是「割讓」就不會有1997年後回歸中國大陸的問題吧
抱歉,需要翻翻歷史的是閣下,無言大哥說的是對的,香港九龍都是被割讓的,只有新界是租期99年。那為什麼被割讓的香港和九龍要同新界一起被歸還?那是大陸的堅持,這一點,閣下也可以去翻翻歷史。
田英奇
田英奇 於 2019/07/04 14:55回覆對於反送中《逃犯條例》,香港上百萬人走上街頭抗議,其實只是反應了香港人的恐懼罷了!究其修正《逃犯條例》的內容,並不是如大家所想的那樣,修正的內容,是要補法律之漏洞,要將移交逃犯適用至世界各地區,包含台灣及大陸。其內容是修正《逃犯條例》將可移交之罪限縮為37種,如殺人、販毒、走私…等等,且必須是在香港可判處最高刑罰7年或以上之罪,才可啟動移交程序,而且強調有「八不移交」:包括不符合「雙重犯罪」不移交;政治罪行不移交;因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被檢控不移交;不能增加交命令以外的控罪,否則不移交;死刑不移交等。
說穿了,香港人在英國殖民統治下已適應了目前的制度,然97年後香港回歸中國大陸,面對兩種截然不同的制度,除了對北京政府的司法不信任外,港人所產生的是對另一種陌生的恐懼害怕,這得透過時間及經驗來印證,畢竟中國大陸不同往昔,作為一個泱泱大國所有的制度、人權必須與時俱進,大家也應剔除舊有的思維。換個角度想,這件修法起因為何?若摒除政治算計如何?想想被害人家屬的心境…
反觀台灣的某些政治人物,像是撿到子彈,不斷地將此事操作做出強烈的反應,把香港與台灣作比較,什麼叫「今日的香港、明日的台灣」,根本是不倫不類,香港與台灣是不一樣的。由歷史觀之,香港是租借給英國九十九年,97年後回歸中國大陸,若說是中國大陸的一部分也可。台灣史觀就不同了,要不現在台灣總統能直選嗎?現在的執政黨硬是操作這樣的議題,是看輕了台灣人民的智慧了,反觀韓國瑜對此事的反應說:「不知道」,反而罵翻天了,其實韓市長的反應是正常的,不知其來龍去脈、不知修法內容,我們外人能說什麼。反觀那些為了選舉、為了選票、為了反中而反中的政治人物,不斷地操作台灣人民的智慧,台灣人民是否該覺醒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