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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地位的升降浮沈
2015/06/03 12:03:13瀏覽1129|回應0|推薦49

談醫療行為與醫療糾紛的刑事與民事責任

      病人若不幸發生事故導致醫療糾紛,司法機關均以刑法第二八四及二七六條業務過失致傷害或死亡的規定,來追究醫護人員的刑責,這種作法行之有年,成為醫護人員心頭之痛,因為刑事告訴不須付費,使得民權高漲的台灣,成為醫療糾紛起訴率超高的國家,醫護人員成為最大的犯罪團體。

疾病的本質

疾病是人體與微觀世界看不見的力量之間的戰爭戰爭的殘酷結果是生存與死亡之別

巫師運用法術治病

    原始社會神權當道,醫師等同神職人員,中國古代醫寫作巫,在上古時代,醫師就是巫師,全世界各民族都有這種紀錄。巫師運用他的法術,驅使鬼神,為人民解災、救難、治病。他們甚至能起死回生。所以,在古代,「巫醫」兩個字總是連在一起的。到後世,用藥物治病的醫道發明後,出現不用巫術的醫師,於是「巫」與「醫」才分家。

醫師地位的升降浮沈
   
從人類歷史的觀點來看,醫師地位的升降浮沈,其實歷朝歷代一直在改變中,中國春秋戰國時代的扁鵲,主張醫巫應該分道揚鑣,扁鵲曾經說病有六不治。
扁鵲是春秋時代以具備特異功能著名的神醫,大約和孔子是同時代的人。可以說他是正史中有記錄的第一位「超能醫師」。有關扁鵲的記載,以《史記卷一百五〈扁鵲倉公列傳第四十五〉》最為詳細。
扁鵲是勃海郡鄚人,今河北雄縣及任丘縣一帶,原名叫做秦越人。年輕時擔任驛道客館的管理人。有住舍的客人名叫長桑君,扁鵲對他有獨特感覺,時常恭謹的對待長桑君,而長桑君也知道扁鵲不是等閒之輩。

長桑君出入客館十多年,有一天私下叫扁鵲去密談,告訴扁鵲說:「我有機密藥方,如今年歲已大,想要傳給你,你不可以外洩。」扁鵲說:「我恭敬地承諾你。」於是拿出懷中的藥交給扁鵲,並交待:「用露水及竹木上的水泡這個藥喝,三十天後就能看到平常人見不到的事物。」長桑君於是把自己收藏的禁方書都給扁鵲,就突然消失不見,原來他並非凡人。

扁鵲照著他的話喝藥三十天後,就能看到牆另一邊的人。用這種方法看病,完全能透視五臟六腑的病症所在,由於要守秘密,所以對外都用「診脈」為名。他有時在齊國、有時在趙國行醫,在趙國時就用扁鵲為名。
扁鵲說:「使聖人預知細微之事,才能使良醫能儘早治療,則疾病就可以治好,身體就可以活下來。人體疾病種類很多,而醫師治病的方法少。所以有六種病不治:驕傲恣縱而不說道理者,一不治;輕視身體而看重錢財者,二不治;穿衣飲食不能適當者,三不治;陰陽氣沖而且臟氣不定者,四不治;身體很弱且不能服藥者,五不治;相信巫術而不信醫術者,六不治。有以上之一現象的人,是很難治的。」
扁鵲的名聲傳遍天下。路過邯鄲,聽說當地人重視婦女,就替她們治婦女病;路過雒陽,聽聞周人敬愛老人,就替老人治眼耳疾病;來到咸陽,聽聞秦國人愛護小兒,就替小孩看病。隨俗而變。
秦國太醫令李醯自己知道自己的醫術不如扁鵲,便派人刺殺扁鵲。
扁鵲可說是人類歷史上,首度以科學方法治病的醫師,可惜死於同行相忌。
扁鵲之死使世上增添一件妒嫉殺人的實例,名聲傳遍天下的醫師扁鵲,死於有權力的太醫令李醯之手,也預示醫師地位的升降,與醫師生命安危,有很大部份繫於醫界內部的團結或分裂,權力者對醫師的信任與否,除了時機與緣份,醫界自身對疾病治療效果的共識更是決定因素之一。

四、科學對西方醫學的加持作用
   
在科學前期時代,東方的「煉丹道士」與西方的「煉金術士」,幾乎被看作詐騙集團,
   
走方郎中就是舊社會在夜市擺地攤,賣野藥的商人,為賣狗皮膏藥,常常把前胸打成紅腫,再貼上自己帶來的狗皮膏藥,取信於人,由於在各個市場遊走,也許一去不回,不必要為療效負責。
   
西方的巫婆賣乾蜥蝪或乾青蛙,熬草藥治病,對傳染病的傳播與控制,毫無對策,全憑運氣,科學前期時代醫師地位,根本在九流之末。
   
十七世紀的醫療還是相當落後的,就以當時法國寫實劇作家、多病的莫里哀在他作品裡一再嘲笑當時的醫生:「滿口醫學術語、故弄玄虛;最好的治療也不過『放血』、『瀉劑』,把小病弄成大病……。」一直到十八世紀還是如此,十八世紀的醫療相當紛雜地建立在不同的學理之上;當時流行的一些治療方式,從現代醫學眼光來看,有些是另類療法,有些則近於巫術或騙術
   
放血療法的風行,可從美國第一任總統華盛頓的故事得知。美國在1776年脫離英國獨立,從此引領西方政經發展至今,華盛頓總統卸任後有一天騎馬外出,在雪地風寒得到扁桃腺發炎因而高燒、吞嚥困難。醫生給他蜂蜜等保守治療無效後就開始放血,共放了2500西西後,華盛頓虛弱地說:「不用再麻煩了」,之後就溘然而逝,與世長辭,這是西方新世界用舊醫療使病人喪命的典型例子。
   
遲至1551年成立的英國皇家醫師學院(Royal College of Physicians),成員有登記、考試、授證的制度,使內科醫師素質與水準,整齊畫一,趕上時代,十六世紀當時醫師的高階形象僅僅指內科醫師(physicians),更明確的說應該是指皇家醫師學院的會員。
   
外科醫師受社會尊崇時代更晚,師徒制的外科訓練,以實際操作為主。這樣的訓練不像皇家學院強調抽象與理論的博覽群書,而是真實的接觸人體。十八世紀外科醫師的形象是與屠夫、理髮師、甚至是盜墓者同等級,他們莽撞粗魯的行為,加上當時的醫療也只能做到處理傷口、截肢等破壞性的手術,都使得外科醫師的身分,居於低下次等的地位。如同霍加斯的版畫,內科醫師總是高高坐在寶座上,漫不經心的指揮著孔武有力如同屠夫的執刀者。
英國外科大師杭特(John Hunter17281793),建立起外科解剖學,收集了13千個解剖學、病理學和生物學標本,如今陳列在英國的杭特博物館,醫學史上稱他是「把卑微到近乎和理髮匠同業的外科醫師,提升到和內科分庭抗禮,一齊受教育的外科大師」。
   
第一代李斯特男爵,OMFRSJoseph Lister, 1st Baron Lister1827425日-1912210日),是英國外科醫生,外科手術無菌操作和消毒技術的發明者和推廣者。
他生於厄普敦,父親約翰傑克森李斯特是成功的商人,並因對紅血球的研究而當選為英國皇家學會院士。
他在托特納姆接受基礎教育,並於1844年進入倫敦大學學習,1853年畢業後去愛丁堡大學繼續研究。1856423日,他與其導師Syme之女Agnes Syme結婚。婚後他在愛丁堡大學擔任講師,併兼任外科醫師。1860-1869年在格拉斯哥大學擔任外科教授。後來又成為愛丁堡大學及倫敦國王學院醫學教授 .
在李斯特的年代,醫學界普遍缺乏消毒意識,使得當時外科手術的成功率不高,無法得到普遍實行。李斯特經過觀察發現,皮膚完好的骨折病人一般不易發生感染,便提出設想,即感染是因為外部因素造成的。186447日,法國巴斯德發現微生物的存在,為李斯特的設想提供了理論上的依據。
1861
年,李斯特成為格拉斯哥皇家醫院的兼職外科醫生。1865年,在格拉斯哥大學作為醫學外科教授時,李斯特首先提出缺乏消毒是手術後發生感染的主要原因。當年812日,他為一位斷腿病人實施手術,選用石炭酸作為消毒劑,並實行了一系列的改進措施,包括:醫生應穿白大褂、手術器具要高溫處理、手術前醫生和護士必須洗手、病人的傷口要在消毒後綁上繃帶等等,這位病人很快痊癒。1867年,他又將消毒手段應用到輸血和輸液中,降低了敗血症的發病率。這一系列措施立即降低了手術術後感染的發病率,大大提高了手術成功率,術後死亡率自45%下降到15%,使得外科手術成為了一種有效、安全的治療手段。1877年,他擔任倫敦皇家學院外科學教授,並於當年1026日公開成功進行了一例骨科手術,從此,嚴格的消毒制度在全世界逐漸建立起來。
    1893
年,李斯特被封為男爵。1895年至1900年,他擔任英國皇家學會會長。他還創立了英國預防醫學會。1912年,他逝世於倫敦。
醫師地位的提高,在人類數千年歷史長河中,只是近百年來的一小段,醫學界人士豈可不善加珍惜,切莫隨意破壞。

五、科學的疾病分類

    現代醫學的疾病分類非常精細基本上有四大項目:

1.      基因缺失的先天性異常

2.      細菌病毒與寄生蟲的感染性流行疾病

3.      癌症

4.      自體免疫與過敏反應

由此疾病分類我們可以看出,現代醫學的治療有效率,也許只有三成,

能讓病人滿意的機會,也許只有五成,如果病人不滿意都要提出告訴,

每天有一半的醫護人員都要上法庭。

六、醫療服務與商業服務的異同

    商業服務是廠商推出一項商品經由廣告與行銷手段讓消費者使用,廠商須保障商品的安全性與功能良好因此有所謂無過失責任保證

    醫療服務則是提供知識、技術與設備,治療與改善病人的身體功能,解除痛苦或是拯救生命。醫療服務並非產出商品,而且禁止採用廣告與行銷手段招攬病患要求無過失責任保證是強人所難,是硬要醫療人員做上帝的工作。

 

七、釐清醫療過失的「罪與罰」和醫療疏失的「錯與補償」
    
現在的法律界與輿論界,對刑法處理醫療糾紛,都是採取結果論,而非動機論。既然
人死亡或傷害致後遺症,一定是有犯錯,有錯就有罪,有罪就要罰,天經地義。
   
如以動機論觀點看,有罪與有錯仍有差距,有罪要罰與有錯要改,並非互斥的對立概念,就如空難事故死傷慘重,但是家屬要求航空公司道歉、保險賠償及事故不再發生,對機師只要求誠實敘述空難過程,國際機師協會必會出面要求,調查單位不得採羈押行動,取得口供。相較而言,社會對機師比醫師有更高尊重,與來自國際的更強力保障。

八、皇權面對醫療的信與不信
   
秦始皇滅六國,統一天下,把皇權推到頂峰,從此掌控天下百姓的生殺大權,歷史家司馬遷記載,當時有方士盧生勸諫秦始皇:「我們臣下訪求靈芝奇藥神仙常遇不到,都是因為被鬼所害。皇帝您應當時時保持行蹤隱秘,以避開惡鬼,惡鬼躲開,成仙的真人才會來。皇帝您居所被人臣知道,則妨害與神溝通。成仙的真人,入水不濕掉衣服,入火不怕熱,走在雲上,與天地一樣久長。今天皇帝您治天下,未能吃素寡慾。皇帝您所居宮室不可令人偵知,然後不死之藥也許可得。」於是始皇說:「我很仰慕成仙的真人,碰到『真人』,我可以不稱『朕』。」就下令咸陽城旁二百里內,宮觀二百七十處以甬道相連,帷帳裝置鐘鼓,後宮美女隨時侍候,各官署不遷移。始皇巡行所到之處,敢說出來的人,處以死罪。
始皇帝巡視梁山宮,從山上見丞相車隊盛大,不高興。有人告訴丞相,丞相減少車隊。始皇發怒說:「有人泄漏我的話。」問不出是何人所為。下詔逮捕當時身旁所有人,全部殺掉。從此沒人敢說出來始皇在那裡。皇上聽報告,群臣受命辦事,只有等在咸陽宮。
侯生、盧生互相商議:「始皇這個人,天生剛愎自用、脾氣大,征服諸侯,雄併天下,志得意滿,以為自古沒人比得上自己。喜歡寵幸任用獄吏,獄吏都成親幸。博士雖有七十人,只是備而不用。丞相與諸大臣只能受命辦事,倚賴皇上一人決斷。皇上偏好以刑殺立威儀,眾官畏懼獲罪只圖領薪俸,不敢說真話。皇上不再聞過而日益驕傲,臣下低頭說好話討皇上歡心。秦朝法令,開出方劑一定要有效,否則就是死罪。看星相報預兆的官有三百人,都很優秀,卻怕惹禍,不敢直言其過。天下事無分小大都決斷於皇上,皇上甚至以衡石稱量各種報表,日夜呈報,不呈報完畢不得休息。貪戀權勢至如此嚴重,不可為他求仙藥。」於是兩人逃亡而去。
   
始皇聽見回報,當下大怒說:「我以前收來天下圖書不中用的都燒掉。召見許多文學方術之士向他們請教,想建立太平盛世,方士要煉丹求奇藥都一律支持。今天聽到侯生、盧生逃走不願報答我,徐福花掉數萬金銀,得不到不死藥,每天還有人互通消息騙我。盧生等人我對他們尊重賞賜不在話下,今天卻誹謗我,說我德行不夠。諸生留在咸陽城內的,我要找人審問,不讓他們妖言惑亂百姓。」於是派御史審問諸生,諸生互相檢舉告密咬出同夥,抓到犯禁的有四百六十多人,全部坑殺在咸陽城,又公告天下,以戒懼後來的人。再亂說話就貶謫到邊疆之地。秦始皇長子扶蘇勸諫父親:「天下剛剛安定下來,遠方百姓猶未歸附,諸生都尊崇孔子之道,如今父皇以嚴刑峻法處罰,我唯恐天下不安。請皇上明察。」始皇因此發怒,罰扶蘇到北方的上郡當將軍蒙恬的監軍。
當時全世界權力最大的皇帝,卻碰上最膽大包天的詐騙集團,侯生、盧生與徐福等人都以不死之藥來求官發財,事敗之後,釀成中國歷史上令人髮指,永遠難忘的悲劇。
  
司馬遷史記秦始皇本紀這段為秦始皇平反的記錄,我們看出始皇是因為被方士欺騙而發怒,主要是坑殺方士,儒只是被牽連同死,另外秦朝法令,開出方劑一定要有效,否則就是死罪。在秦朝當太醫真是隨時冒著生命危險,這個壓力太大,無人可以承擔。
但是中國式思維一向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千金方》本名《備急千金要方》,簡稱《千金要方》或《千金方》,是根據藥王孫思邈「人命至重,有貴千金,一方濟之,德逾於此」的慈悲救人之意而命名的。《千金翼方》則是孫思邈晚年的著作,取兩書「比翼交飛」之意,內容主要是對《千金方》的全面補充。兩書各三十卷,共收錄方劑6500多首,以及與之相關的方論和處方之法。這些方劑大多出自前代醫家的經驗方,並涵括當時名醫、少數民族、文人學士、修煉界人士中所流傳、甚至從國外傳入的醫方和秘方,誠可謂「囊括海內,遠及異域」。其集方之廣泛,內容之豐富,不愧為唐代醫學的巨著。
後世方劑學家們,在研究《千金方》時都注意到一個事實:《千金方》中的有些方劑,無法用中醫已有的理論通過辯證論治的精神去衡量和理解。這一類「奇絕」的方劑中,有些是配伍方法奇怪,與方劑配伍的通常理論不合(比如「神丹」);有些則不僅配伍方法超常,而且用藥多而繁雜,一方之中寒熱溫涼氣血攻補兼備,簡直無法用任何醫理作方劑分析(比如「鎮心丸」)。其實,這些「奇絕」的方劑,可能就是為皇帝看病的對策,千年雪蓮和萬年靈芝,方子開出來,皇帝也找不齊,只有認命,不能殺人,這就是古代中醫巧妙的對策。
國父孫中山先生說,建立民國就是要四萬萬人做皇帝,人人要做國家的主人,現在台灣的醫生要為兩千三百萬皇帝看病,讓人人滿意,也算是不可能任務吧 ?

九、針鋒相對的醫病關係對雙方而言有百害無一利
   
醫療行為的疏失,與採用醫藥方法為犯罪工具,是性質上天壤之別的兩件事,如果不從刑罰制度,把兩件事區別開來,必然造成針鋒相對的醫病關係,導致風險高的科別面臨後繼無人的窘境,麻醉、外科、婦產科與急診科,幾乎招不到住院醫師,再過二十年後,老成凋謝,生產與手術可能不得不求助於外國醫師。

十、北歐制度足堪借鏡
   
瑞典病人申訴委員會資深法律顧問艾思帕森受邀出席「醫療事故預防及不責難制度國際研討會」。他說,前幾天訪問某家醫院,聽到醫師轉述病人家屬放話「家人要是出事,我就控告醫院」,令他感慨,醫病關係走到此地步,很難共創雙贏。
   
艾思帕森指出,瑞典用稅金成立醫療事故補償基金,每個瑞典人平均分攤10美元,當病人發生醫療傷害,損失超過350美元時,此一基金就會按月給付失能救濟金、復健費用、一筆精神補償金等,每年12000件申請案,大約5成可獲得救濟,醫療訴訟「幾乎完全消失」。
   
出席這場研討會的丹麥哥本哈根大學的麻醉科醫師霍夫說,丹麥的制度與瑞典大同小異,每個丹麥人平均分攤20美元,對於損失超過2000美元的受害病患給予救濟,病人如果不滿意救濟金額,還可以申訴,而且因為醫療訴訟曠日費時且勞民傷財,幾乎沒有病人會想告醫師。
   
兩名醫師都強調,病人要的是醫師道歉、補償及事故不再發生,北歐制度能夠成功,原因在於人民互助,而且在「不責難」前提下,讓醫師和病人雙方都樂於探究事故成因;除了獨立醫療補償調查委員會之外,醫師組織也致力減少疏失。與會的台灣醫界人士指出,北歐實施醫療事故救濟制度約30年,醫療事故大幅減少,提升病人安全;這也反證醫病緊張對峙時,一旦發生醫療疏失,醫師傾向隱瞞而非改進,不願意向病人道歉,病人只好控告醫師以獲得賠償,兩敗俱傷。
   
衛生署醫事處長表示,北歐是高稅率的社會福利國家,醫療事故補償制度難以複製到其他國家;不過,此一制度立意良好,衛生署願意挹注公費實施生育事故救濟制度,若試辦成效良好,擬擴大實施。

十一、醫療糾紛案件急速飆升原因
   
柯文哲教授受邀在兒科醫學會講,急診醫學與醫療糾紛案例,提到親身的觀察,被告的大多沒有犯錯,而是態度問題,有犯錯的因為低姿態道歉,不一定被告,但是被告之後,判斷有罪無罪的權力就轉移到法官與檢察官手中。
    
從前醫護人員的地位較受尊重,法官與檢察官往往依照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意見判決,定罪率低,不到十分之一,近年來民權高漲,醫療糾紛頻傳,每年醫審會完成的鑑定案平均達四百三十件,檢察機關要求鑑定的數目又逐年成長,而一例發生在一九九六年底的醫糾訴訟,在審結時並創下四千三百萬元的賠償紀錄。
   
正義需要伸張,無庸置疑,但現實是醫師賠不起,醫師如果醫醫相護,可以想見醫療錯誤將更隱諱,想提高醫療透明度,並從錯誤中學習來提高醫療品質,在現行體制下顯得遙不可及。

   
護理人員替病人打針,皮膚瘀青一片;做假牙感覺不吻合,修改還是咬合不順;小病人吊點滴,身體亂動導致「漏針」出血;病人骨折,醫師沒診斷出來,這些發生在醫療院所的真實案例,統統被病人告上法院。

   
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醫療糾紛鑑定,在健保開辦前,每年平均不到一百五十件;健保開辦次年(八十五年)至八十九年,每年平均兩百五十多件,九十年後每年約四百件,九十八年則達五百五十件;十五年間,增加了近三倍。
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估算,全台醫師將近4萬人,平均72位醫師,就有一件檯面上的醫療糾紛,這只是檯面上的,檯面下私下和解的計入,可能一年之中,每3050位醫師就有一位碰上醫療糾紛!

   
近年網路知識發達、民眾自主意識抬頭,更使得醫療糾紛案件一路飆升。有台大醫學博士認為醫師人數增加也可能導致案件激增。

   
雖然最後被檢察官起訴或法官判刑的機率都不高,即使判刑,也是緩刑、或易科罰金,幾乎很少醫師因醫療糾紛坐牢。
   
但被告上刑庭,對醫師而言都是沉重的心理壓力,深恐稍有個閃失,或法官認知不同,就會鋃鐺入獄。一位醫師感觸良多,對一個從小被捧在手掌心的醫師而言,連到檢察官面前,都會兩腿發軟。
   
醫改會成立之後,反對醫醫相護的呼聲高漲,法官與檢察官順應時代與民意,不再依照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意見判決,最近幾件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認為無疏失的案件,依然被判有罪。

十二、病患與家屬的觀點:
   
據一貫仇視醫師的記者分析報導認為: 「醫病關係從來就是不對等。醫生與病患醫療專業知識的鴻溝,讓多數病患沒有選擇的必須相信醫生,把自己的身體和生命交到醫生的手中。無論醫生說要檢查、吃藥、動刀,多數病患都只能乖乖的接受,沒有任何打折扣的空間。萬一發生了醫療事故,即便是遭遇重大、不可挽救的損害,醫病關係仍舊是不對等的。判斷是否有醫療疏失的權力,還是掌握在其他的醫生手中,涉及過失的醫生和判定者之間是不是門生故舊,外界根本無從得知。

  
家人是直挺挺的走進醫院,卻記憶力喪失、行動遲緩的走出醫院。受傷害的當事人除了訴諸司法,透過媒體或民代發聲,為自己與家人因醫療傷害而引發的全家苦痛找個出口,可以說是不得不然的選擇。」

十三、刑法處理醫療糾紛,違法違憲
   
最近看到郭正典醫師十年前文章才知道,使用刑法處理醫療糾紛,其實是違法違憲的。
   
郭正典醫師告訴我們:[全世界大概只有我國仍使用刑法處理醫療糾紛,其實這是違法違憲的。醫師、護士及醫療院所不能拒絕救治危急病人(醫師法第二十一條、醫療法第四十三條、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六條),若急救病人時不幸發生事故導致醫療糾紛,司法機關常以刑法第二八四及二七六條業務過失致傷害或死亡的規定來追究醫護人員的刑責,這種作法因循已久,罔顧醫事人員的權益,也傷害了病人的權益。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第二十四條更規定:「因避免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因此,醫事人員依醫師法、醫療法及護理人員法對危急病人所做的急救措施,理應受刑法第二十一、二十二及二十四條的保障,不受刑法第二八四及二七六條的追訴,否則,一方面要醫事人員救治危急病人,另一方面又要他們為無法完全避免的疏失負起刑責,則醫師法、醫療法、護理人員法及刑法就有兩面夾殺,迫害醫事人員的嫌疑,且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也將成具文。即使不是急救行為,刑法第二十二條也有保障醫護人員的一般醫療業務免於刑法追訴的作用。]

十四、防衛型醫療為自保手段
   
郭正典醫師說明,為何現在基層醫師對危急病人不敢處理,直接轉診,醫學生視麻醉、外科、婦產科等高風險科別為畏途,因為: [頻繁的醫療糾紛已使醫師視麻醉、外科、婦產科等高風險科別為畏途,現在加上法界人士三不五時在媒體上抗議「醫醫相護」,要求多判醫師有罪,結果是高風險科別的醫師人力更加不足。醫界會拒絕處理危急病人及拒走高風險科別,難道不是那些濫用刑法卻口口聲聲為病人爭權益的人逼出來的?]

十五、「醫療過失責任保險」使賠償加速
郭正典醫師說明:[ 我國用刑法解決醫療糾紛,最大的後遺症是「醫療過失責任保險」無從建立,因為保險公司要給付病人的,一定是醫師有過失且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的案件,然而根據我國法界目前的作法,只要醫師有過失,就有業務過失刑責,換言之,每件保險理賠案件背後都至少有一名醫師要被判刑。「醫療過失責任保險」將增加病家進行訴訟使醫師被判刑的機會,醫師怎會付保費支持?有這麼多醫師要被判刑,這麼大的社會成本,國家怎麼承受得了?沒有醫療過失刑責時,「醫療過失責任保險」才能使病人獲得高額賠償,但若不放棄醫療過失刑責,則發生醫療疏失後,醫師一定竭力掩蓋,以免被判刑,病人反而不易得到應得的補償。病人及家屬要的應該是補償,而不是醫師被判刑,我們為什麼要用不合情理的醫療過失刑責使「醫療過失責任保險」無法建立,讓病家無法獲得高額賠償呢?]
我國對重大刑事案件是採三級三審制,因此遷延時日可達十年至二十年,不能定讞,病人及家屬要不到應得的補償,卻沉陷於冗長的法律程序,醫病雙輸。

十六、醫師救人和卡車司機撞人相提並論,褻瀆神聖救人行為的崇高目的
郭正典醫師說明: [法界人士常把卡車司機過失致路人於死和醫師過失致病人於死相提並論,認為若醫師過失致病人於死可以免除刑責,則卡車司機過失致路人於死也可以免除刑責。醫師過失致病人於死和卡車司機過失致路人於死粗看起來似無不同,都是在「執行業務」,其實兩者大不相同,最不同的地方是「動機」,醫師的動機是救人,卡車司機則否,而 「動機」的良痞正是刑法論罪最重要的考量。醫師救人,只要有疏失就要判刑,則無人敢去救人,受傷害的絕對是病人。第二個不同處是醫師不去救人時病人可能會死,而卡車司機不去撞人時,路人絕不會死。第三個不同處是我國有法律 強制醫師不得拒絕救治危急病人,卻沒有類似的法律強制司機一定要開車。如果法界及社會大眾真的認為醫師過失致病人於死和卡車司機過失致路人於死沒有不同,那為何不試著撤除醫師法及醫療法 強制醫師救人的規定,以觀後效?將醫師救人和卡車司機撞人相提並論,這是對神聖救人行為最大的褻瀆。]

十七、尚未發生醫療過失的醫事人員,變成刑事犯罪的未遂犯
郭正典醫師說明: [把醫師救人等同於卡車司機撞人其實還算好的,某地檢署的主任檢察官要升教授,他的升等論文題目是「醫事過失犯罪析論」,把醫療過失當成犯罪,把醫療行為當成準犯罪行為,這是對醫事人員救人行為更嚴重的污辱,因為尚未發生醫療過失的醫事人員都是刑事犯罪的未遂犯!多年來我們的法院判醫事人員有罪時,同時也判他們緩刑,不將他們關進牢裡去,如果法界對醫界的判刑真能判得心安理得,為何不乾脆將這些有「罪」的醫事人員統統關進牢裡去,免得他們繼續以救人來犯罪,也讓這個社會變成無醫村。醫事人員救人有過失時是犯罪,法官及律師誤判案情,毀人一生,卻沒有業務過失刑責,有人說這是因為法官和律師的業務性質,幾乎不可能發生致人於死或重傷的情形, 其實這不過是自我卸責的說辭罷了,遠的不說,就拿最近轟動海內外的白曉燕綁票撕票案來說,是誰把林春生、高天民及陳進興三人判定為「監獄模範生」然後從監獄裡放出來,導致白曉燕、方保芳夫婦及文喻等人被殘酷地殺害,及十九位婦女被強暴的?命案及強暴案難道不是刑案?誰敢再說法官和律師的業務性質幾乎不可能發生致人於死 或重傷的情形?放出白案三虎狼的人不須負刑責,原來是「刑不上大夫」的特權有以致之,請注意此處的大夫指的是法官、律師及典獄長,而不是醫師!]

十八、醫療行為免受刑法追訴則有法律根據
郭正典醫師說明: [動機的好壞是刑法論罪最重要的依據,若不管一個人行事的動機如何,只要有過失就判刑,則無人敢救人,也有誤用刑法之嫌。用刑法阻卻醫師救人的意願,受害的將是病人,醫院拒收危急病人及醫師避走高風險科別,就是例證。醫師不能有刑法豁免權,這是毫無疑問的,但醫療行為免受刑法追訴則是有法律根據的,人與事不能混為 一談。用刑責使急重症病人得不到應有的醫療,也使「醫事過失責任保險」無從建立,造成醫病雙輸,不僅愚蠢,兼且違法違憲,我們還要坐視這些違法違憲的醫療過失刑責,繼續荼毒我國的醫事人員及病人嗎?]
郭正典醫師文章讓我有如醍醐灌頂,恍然大悟,我們一直被灌輸錯覺,即醫療過失刑責是合法合理的,醫療過失免除刑責茲事體大,牽涉到修法修憲,要改變是不可能的,原來從頭到尾都是法界精英大老,很享受刑事法庭內高高在上的統治者心態,有以致之。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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