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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必須受罰
不分類不分類 2013/02/20 11:47:53

這篇文章之前想找找不到

後來回家翻舊的讀者文摘翻到這篇

網路上遍尋不著原文

所以決定用電子檔把它保留下來

原文摘錄自讀者文摘中文版 1994年12月號

文中敘述相關事件,可至維基百科查詢參考

http://en.wikipedia.org/wiki/Clayoquot_Sound

Logging protests那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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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四日,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最高法院法官約翰.柏克 (Mr. Justice John Bouck) 裁定四十四名反對伐木的抗議者藐視法庭罪成立,判處罰款和監禁。這四十四人不久前不顧法庭禁令,將溫哥華島上通往麥克米蘭.布洛德爾 (Macmillan-Bloedel)公司伐木場的道路封鎖,以阻止該公司砍伐克萊育括灣一帶的樹木。

      此案審訊期間,抗議者對法官大肆辱罵,又把他和伐木工人以及檢察官比做納粹的衝鋒隊員,並且自稱為戰犯。柏克法官宣判時(大部分被告判處監禁四十五天,並罰款一千加元),說了以下這番話:

       各被告表示他們捲入這場糾紛,是因為確實認為民選代表決定准許伐木是錯誤的。他們以護衛環境者自詡,要為我們大家以及未來的世世代代保存樹木。他們認為違抗法庭禁令合乎道義。有些人把他們的行動稱為「非暴力反抗」。

       推行民主耗費時間也令人洩氣,很少能夠順立輿情,而且很少人能夠完全隨心所欲。幾乎每一個問題正反雙方都有許多合情合理的論據。

       有時候,即使最好的論據也無法得人信服。另有些時候,民主政府也會制訂弊端百出的長期政策。可是這些缺點都是我們為了民主而必須付出的代價,否則後果會更糟。民主政治永遠不會十全十美,因為推行民主的是凡人。

       我說這些話,並不是想暗示政府准許伐木措施不當;是錯是對,該由民選的代表來判斷,而不是非民選的法官。

        有些人說民主行不通,因為被告無法說服別人相信他們的作為合乎正義。他們說,違抗法律是他們最後、也是唯一的手段。然而民主政治並不會只因為少數人不能說服大多數人而失敗。失敗的只會是少數人提出的論點。

        各被告因為自己提出的觀點受到排斥,不願意干休,就另找捷徑。他們無心理會麥克米蘭.布洛德爾公司的合法權利,也無心循民主程序來達到他們的目標。相反地,他們決定用阻撓的行動來表達異議,以敦促別人留意他們關切的事。

      各被告都自謂是寬厚而有教養的人,對樹木、野獸、昆蟲及自然界其他的生物充滿仁愛。由於他們具有崇高的理想、有才智、品格高,對環境有過人的知識,所以只有他們才知道甚麼是對本省公民最有利的林業政策。

       對政府袖手旁觀而出怨言,並不是品格的試金石。但是走去坐在路上阻礙交通,要勞警察來把他們抬走,也不見得高明許多。能真正表示為國獻身、忠於理想的,是 鍥而不捨地參與政治程序,傾聽反對的觀點、合理的反應,贏得別人的信服。這是件困難而費時的工作。可是民主政治要做到的正是如此。

        有些人辯稱,各被告所採取的是所謂「非暴力反抗」、確立已久的途徑。他們仿效印度的聖雄甘地,以非暴力行為作為手段之一。其實這個比擬也並不適當。首先, 甘地身在殖民地國家,沒有機會用民主方式改變法律。英國統治者大權在握,因此,不服從殖民者制定的法律是甘地和追隨他的人最後,也是唯一的手段。

       此外,還有另外一點不同。一九二二年三月十八日甘地第一次受審,他承認違抗法律,並要求法庭處他最重的刑罰。他對那位英國法官說:「我不要求寬大處理,也不提出任何行為作為減輕罪名的理由。所以我現在欣然請求判處可以加給我的最高的處罰,並願意服刑。」

        在這次訴訟中,四十二名被告不認罪。他們提出了種種藉口來為自己的行為辯護。倘使他們必須為自己的非法行為付出代價,其中除了一人,其餘全都希望刑罰盡量減低。他們如果認為自己是在效法甘地,那就錯了。

        另有些人則將這些被告比做美國黑人民權運動領袖馬丁.路德.金,拿他們的行為與這位牧師在美國南部為黑人爭取投票權的義行相提並論。其實,這些被告和金牧 師也沒甚麼相似之處。金牧師和追隨他的人替自己爭取權利,並沒有設法損害其他公民的權利。不錯,金牧師曾以違抗各項種族隔離法律的方式來引起公眾關注他的 苦況,但這完全是為了爭取投票權,好把法律修改。

        本世紀初婦女沒有投票權,她們也表示過類似的抗議。她們上街遊行示威,可是並沒有侵犯別人的權利,也沒有要求社會取消男人們的投票權。她們只要求也讓她們享受同樣的權利。

        各被告和其他人士揭出「非暴力反抗」這句話,好像這是合法的權力。但不論用的是甚麼方式,違抗法律就應該受罰。

       現在,我要判處每一名犯了藐視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日及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法庭所頒命令的被告的刑罰了。這可不是愉快的職責。

        這些被告之中,有許多之所以罔顧應該服從法庭命令的理由,如果不是蓄意,就是疏忽。他們當日決定封鎖道路,不是未曾受過教育,就是天真無知,要不然所知道 的後果有誤。他們似乎以為,即使被捕,只要簽個保就可獲釋。隨後也許要上一次法庭,口頭把自己的目標宣揚一番,聽法官一席訓話,被判處延緩執行的刑罰,然 後繼續我行我素。他們似乎認為,只要情願,任何與地方政府林業政策有關的問題他們都能徹底調查,並拿主意。等到發現事實並非如此,而自己的行動違法,要受 審訊,才感到驚愕。

        過去四、五年來,由本法庭審理而與溫哥華島上伐木及林業有關的刑事藐視案件,數目與日俱增。有人叫我參閱我以往一案的判決書及其他同事就同類案件所擬定的 十份判決書,這些判決書的時期從一九八八年到一九九三年。儘管各位法官在判決書中都強調必須在民主制度的範圍內活動,儘管所有被告都判處了相當輕的刑罰, 違抗法庭命令的情事仍舊繼續發生。

        許多人都似乎不明白這些法官的用意。因此,法律可以對付繼續破壞法庭命令者的辦法,就只有提高刑罰,希望藉此可以阻止其他人犯同樣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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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讀者文摘又厚又有很多好文章,拿著以前的讀者文摘不禁有股淡淡的哀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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