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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三讀通過─喜樂與期許
2014/01/13 09:09:33瀏覽926|回應0|推薦1

今天是立法院第八屆第四會期第18次會議,對於我國表演藝術界而言,是歷史性的一刻。《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三讀通過,邁向行政法人化,將台北「國家兩廳院」、高雄「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及台中「國家歌劇院」納入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資源統籌下,依據在地文化特徵,發展各場館的區隔與特殊性,除了可彰顯我國多元文化特色的活力之外;期待三處場館未來更能發揮領航者的角色,帶動區域文化藝術發展的紮根。感謝各位的支持。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的通過,除了透過行政法人化,與文化部門保持「一隻手臂的距離」,政府提供關鍵的資源協助,專業治理則委由董事會做整體規劃。其更積極的意義在於,將藝術總監的職掌正式入法,不但有助於藝術總監展現其獨立性與專業性,亦在機關、董監事會、藝術總監三者的分層課責制度中,確保藝術總監成為董事會有效授權的代理人,而不致淪為董事會的附庸。

但是,組織改造過程中,如何取得效益與公益的平衡,將視行政機關如何規劃並落實其監督課責機制,這包括了董監成員遴聘是否具藝術多面向的代表性,董事會是否如實運作、監事會的制衡機制是否落實等。

本席在此提醒,行政法人仍屬公法人的一種,不可怠忽公共利益的持守。

另外,本席認為藝術總監的遴聘,必須朝國際化人才拔擢,熟悉國際藝術發展與市場,亦有全球運籌能力,以協助我國文化在全球文化的定位,挖掘本土文化在海外推廣的價值,以吸取世人關注的目光,實現文化輸出的目標。

而為了藝術價值的永續,絕對要保留藝術總監超然獨立的決策空間,視其執行成果來決定去留、不受政治考量與操弄。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的通過只是第一步,請各位正在、或者即將加入「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推動過程的每一個成員,共同努力為我國表演藝術的發展樹立優良典範。

(由左至右:黃昭順委員、楊瓊瓔委員、陳碧涵委員、管碧玲委員、文化部洪孟啟次長)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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