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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宣告
2018/07/16 21:52:51瀏覽1276|回應0|推薦0

監護宣告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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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民法第1111條規定,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如若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聲請人為監護宣告之聲請時,宜提出診斷書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 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監護宣告之裁定,應同時選定監護人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附理由。 法院為前項之選定及指定前,應徵詢被選定人及被指定人之意見。監護宣告之裁定,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時發生效力。 法院對於監護宣告之聲請,認為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而有輔助宣告 之原因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聲請人及受輔助宣告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聲請人除繳納聲請費1,000元外,並應繳交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親屬會議成員、擬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的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法院一般都會要求聲請人提交「親屬會議同意書」及「親屬系統表」。法院准予監護宣告裁定後,可拿著該裁定及身分證正本向國稅局申請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清單,再拿該財產清單及其他證明文件影本向法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

資料來源:http://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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