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李慶安立委擁有美國國籍的風波,已經渲染很久了,最近在各界「逼供」之下,李慶安還請了律師為她辯護,該律師引用美國移民及國籍法第三四九條第A-4 款為她解釋。
2008/05/23 06:10:51瀏覽1137|回應0|推薦7

手拿美國護照,腳踩台灣寶島;嘴喊統一中國,心繫公職鈔票!藍營「美國幫」政客!(圖片來源:taco/動畫新聞網)

無恥

李慶安負有舉證之責

■ 邱彰

李慶安立委擁有美國國籍的風波,已經渲染

很久了,最近在各界「逼供」之下,李慶安

還請了律師為她辯護,該律師引用美國移民

及國籍法第三四九條第A-4 款為她解釋。

但律師忘記講的是,同法同條B款明定,

如根據本法,使得喪失國籍成為一個議題或

訴訟,則號稱喪失國籍的人負有舉證之責,

也就是,他或她必須證明放棄國籍是自願、

而非被脅迫的。

李慶安的情況,美國當局極可能認定她是

被脅迫的,而脅迫她的就是台灣法律,

因此她的美國籍仍然有效。換言之,

美國國籍不是自己說沒有就沒有了,

還得看美國准不准。

我個人曾因為當選立法委員,去第三國宣誓

放棄美國籍,美國領事一看到我填寫

「放棄國籍」的表格,就問我

「你是台灣立委嗎?」他看來經驗豐富,

他說,如果我內心不願意放棄、

但礙於某些規定必須放棄,

那他就不會准我的申請。他還說,

很多台灣立委都因為美國不准,

才繼續擁有雙重國籍,這是公開的秘密。

台灣的法律其實早就料到這招了!

 因此在國籍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

兼具外國籍者在就職前,

應辦理放棄外國國籍,

並於就職日起一年內,

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所以根據台灣法律,

李慶安也負舉證之責。

她的「自動消失說」,

根本就不成立!

李慶安曾在媒體前亮出她的台灣護照首頁,

但她宣稱擁有美簽的內頁,卻未亮出。

 我們很好奇, 請問她,她的美簽上面蓋過

美國出入境的章嗎?

她的美國護照蓋了「取消」的鋼印嗎?

李慶安身世顯赫,父親曾任行政院長,

兄弟姊妹不是立法委員就是行政長官,

在國民黨裡人脈深厚,

因此面對她的國籍風波,

立法院長及國民黨主席的態度都

十分低調,只會不斷的說「依法處理」。

既然法律規定她有舉證之責,而且為了

維護國會的尊嚴,樹立公職人員的典範,

李慶安是不是把她的美國護照,

在媒體的陪同之下,拿到AIT去確認

失效,以杜悠悠之口呢?

 (作者為美國執業律師)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2008/new/may/23/today-o1.htm

......................................................................................

馬英九試金石

■ 蔡木章

雖然李慶安澄清,她第一次當公職

人員後,美國公民身分就喪失了,

至於是哪一年喪失,並未清楚說明,

只強調她在民國八十三年當選市議員,

而國籍法是八十九年修訂雙重國籍者

不可擔任公職,但類似這種毫無

邏輯的說法,恐無法說服台灣民眾。

李慶安若要證明不具美國籍,應明確

指出自己在何時、哪個國家大使館或

代表處聲明放棄美國籍,並提出放棄

美國籍聲明書。若僅以護照並不能

證明自己沒有美國籍,只是在模糊焦點

,依國籍法規定,我國國民取得

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

若真有雙重國籍,就應立即辭職

並向全國人民道歉。

馬政府將如何不護短的依法處理

這次事件,攸關馬政府的威信及

全國民眾對於其所形塑出來的

觀感至關重要,處理得宜,

則民眾對國民黨馬政府自當刮目相看

,且有耳目一新之效果,民眾對其執政

能力信任度當有加乘作用,倘處理不當,

恐怕會激起憤怒。

(作者為醫院營養專員)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2008/new/may/23/today-o7.htm

( 時事評論政治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likeking&aid=1893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