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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籍勞工-您不可不知的法令問題(四)
2008/03/31 08:43:21瀏覽1137|回應0|推薦1

聘僱外籍勞工-您不可不知的法令問題(四)

http://www.lawtw.com/

文 / 吳純怡律師

《案例事實》

李大明合法聘僱三名菲籍勞工在自己開立之工廠工作,

但該公司在每月薪資單上並未以菲語

(外籍勞工之母語)標示說明,以致不諳中文的

菲籍勞工無法辨識薪資明細表上之記載是否正確。

此外,李大明雖曾於三名菲籍勞工初至台灣時,

安排他們到醫院作健康檢查,但隨時間一久後,

即疏忽而未再安排至醫院健檢,亦未幫三名菲籍

勞工辦理健保手續,直到某日一名菲籍勞工嚴重

上吐下瀉而被送往醫院治療後,始發現李大明

並未辦理該名菲籍勞工之健保手續,而遭菲籍

勞工向縣(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


《案情分析》

一、雇主須提供有外籍勞工母語的薪資明細

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第1項

之規定,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第二類外國人

(指外籍勞工)工資時,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

母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記入實領工資、工資計算

項目、工資總額、扣款項目及金額等事項,交予

該外國人收存。若有違反,主管機關得依就業服務法

第67條第1項之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本案例中雇主李大明並未以菲語在每月薪資單上標示

說明,以致菲籍勞工無法辨識薪資明細表上之記載

是否正確,已違反上述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

辦法第43條第1項之規定,如經舉發查獲,主管機關

得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廢止

其聘僱許可。因此,建議雇主無論您的外籍雇員可否

辨識中文,均應檢附印該外國人母國文字之薪資明細

表,以免無端受罰。

二、雇主須為所僱用之外籍勞工辦理參加健保手續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2項及第11條之1之規定,

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外籍受雇者,自受雇

之日起,應一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另依同法第16條

之規定,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

3日內,向健保局辦理投保。若雇主未於外籍勞工到職

之日起3日內辦理投保手續,除追繳短繳保險費外,

並按應納保險費處以2倍罰鍰。

本案例中雇主李大明雖曾安排其所雇用之三名菲籍勞工

至醫院作健康檢查,但並未替他們辦理投保手續,

此舉不僅損害外籍勞工之權益,亦違反上述全民健康

保險法之相關規定。如經查獲,則主管機關得依全民

健康保險法第69條之規定,追繳短繳之保險費,並按

應納保險費處以2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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