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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法律問題】繼承人不知被繼承人名下有多少不動產,怎麼辦?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2008/03/13 19:02:18瀏覽2839|回應0|推薦1

問題】

遺失權狀,怎麼辦?另土地所有權人不知自己名下有多少不動產或繼承人不知被繼承人名下有多少不動產,怎麼辦(註一)?


【解析】

按「登記機關應備下列登記書表簿冊圖狀:六、土地所有權狀及建物所有權狀。」「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應蓋登記機關印信及其首長職銜簽字章,發給權利人。」「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損壞或滅失,應由登記名義人申請換給或補給。」「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時,應由登記名義人敘明其滅失之原因,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經登記機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登記補給之。前項登記名義人除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五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分別為土地登記規則第14條第6款、第25條、第154條、第155條定有明文,是登記機關應備土地所有權狀,並應蓋登記機關印信及其首長職銜簽字章,發給土地所有權人;但土地所有權狀,畢竟只是一張紙,難免損壞或滅失,所以土地登記規則第154條及第15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狀損壞或滅失,登記名義人得敘明其滅失之原因,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

至於土地所有權人不知自己名下有多少不動產,或繼承人不知被繼承人名下有多少不動產,怎麼辦?按地政機關設有「地籍總歸戶」(註二),可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查詢,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可檢附申請書、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並出具國民身分證,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註三)。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12月24日2home 打造桃花源 首頁>土地購買國家政令法規條文>請問農路要如何捐給政府:「土地權狀只有地號、土地標示、地目、等則、面積、權利範圍、坐落;不像房屋權狀比較好保管,而且往往一筆土地是有好幾張,如果弄丟了幾張土地權狀,要如何查出另外土地權狀內,有一項是等則,是什麼意思。土地權狀字號,也要記錄嗎?」改寫而成。
註二:所謂地籍總歸戶,係將同一個所有權人,在不同地區內,所有土地之地段、地號、地目、面積、地價等資料,透過電腦集中彙集在一起,以明瞭產權分配的情形,現本司全國土地基本資料庫即將建置完成並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籍資料同步異動至本資料庫,未來可於此資料庫上執行總歸戶之工作。惟依照規定,地籍總歸戶資料,應予保密,除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查詢或供公務使用外,不會對外提供的(內政部地政司地政名詞)。
註三:臺北市民e點通--線上申辦服務系統(www.e-services.taipei.gov.tw/hypage.cgi?HYPAGE=form.htm&s_uid=024151)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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