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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養生母,為什麼發抖?
2009/11/06 10:27:49瀏覽1054|回應6|推薦1

引用文章有不是的父母/看到「那個人」 我全身抖

 這位程小姐很有心,四處尋求立委立法,以使她可以合法避開“那個人”。而“那個人”是誰?她的生母。理由是,當年生母在她未滿周歲就離去,使她“痛苦”的成長,而今生母要求她每月給予6000元撫養費,她拒絕,鬧上法庭。

我們要看看這個故事的結構,

一,年齡結構:程小姐65年次,已為人母;“那個人”估計50出頭

二,立法理由:看到“那個人”會發抖

三,爭議點:“那個人”以生母角度要求撫養,程小姐以遺棄理由拒絕

當然,新聞報導沒有詳盡,只能就這些點來做討論。個人覺得,這則新聞有很奇怪的地方

一,一個8個月大的孩子清楚記憶母親的遺棄,并從此以“那個人”稱呼生母,這種現代白居易小天才,的確比較少見。

二,程小姐說:兩年前她在電視上看到一名被父母遺棄的人,竟遭父母反告不孝,棄養父母,從那天起,她就開始向立委、法務部寫信陳情,要求立委及政府修法。然而程小姐生母要求撫養是在去年,程小姐還真的是“未雨綢繆”,“有備無患”。

程小姐說,跟她有相同遭遇的人每年都上千,代表上千個家庭,她希望立委能盡快完成修法,讓不幸的人有法律的保障。她看到立委邱毅提案修法要「亂世用重典」,她馬上寫陳情信給邱毅,邱毅答應幫她提案修法,兩年的陳情才露出曙光。

為什麼發抖?

從上面分析,不是因為恐懼、害怕,而是因為“怨恨”!一個8個月大的嬰兒累積三十多年的怨恨,并積極設法要與“生母”斷絕一切關系。那麼我們要了解,程小姐的“怨恨”合不合理?因為程小姐對生母的“怨恨”來立了一個這樣與我們傳統倫常相反的法律適不適當?

夫妻離異在臺灣是很普遍的現象(離婚率亞洲第一、全球第三,每天有160對夫妻離婚),難道都是離開的那方的錯嗎?程小姐的生母忍心放下自己孩子選擇離開,她沒有委屈嗎?程小姐父親是船員,她的生母獨守空閨的時間是不是較一般人長?有沒有發生夫妻爭執甚至家暴事件(那個年代家暴很正常,法院通常不受理),如此怪罪、怨恨自己生母,合理嗎?

再則,一個8個月大的孩子能夠理解多少事物?我自認我的孩子并不笨,甚至比我小時候聰明得多(大概營養比較充裕),很多電視節目他看過就會模仿,他現在也僅14個月大,我還看不出他懂得什麼叫做“怨恨”。如果這個道理能夠成立,程小姐的“怨恨”是不是來自周遭的人(鄰居、乃至父親),這些人的說法公允嗎?他們會幫程小姐生母說話嗎?

如果這個法律是在這種背景下成立,對于我們企求的祥和社會合適嗎?如果子女可以“怨恨”理由棄養生父母,父母可否以“淘氣、不聽話”理由棄養子女?現在問題孩子那麼嚴重,如果父母不花更多時間、精力關心孩子,是不是制造更多的社會問題?而因為成長過程偏差的思想,對自己生母充滿怨懟,想盡辦法與其切斷關係,將撫養生父母交給社會處理,不是造成更嚴重的社會問題嗎?在現今福利政策尚未周全之際,“老有所終”更是我們一直依循的方向,邱毅委員要三思啊!

補充:網友質疑我的立場,實際上我只是就事論事,也希望大家能夠注意到那個年代女性被壓迫的環境,能夠多些同理心,少點責難。

我們必須還原時空背景,回到33年前。

當時有家暴防治法?沒有!

當時注重兩性平權嗎?看不出來!

當時離婚判決對女性公平嗎?很難!

再看當時程小姐的家庭,一個離婚的船員放下新婚妻子與女兒出外工作,這的確讓人很感動,可惜裏面還有他與前妻生的兒子,由報導中估計這個兒子不願意稱呼“那個人”媽媽,甚至還排斥她:台北地方法院在六十八年的判決書中記載,當年朱婦因丈夫長期在海上工作,又與丈夫前妻所生、當時唸國中的兒子不睦。。。國中生本屬叛逆期,對自己親生父母多有頂撞,何況對“那個人”!程小姐的父親沒有適當處理家庭和諧問題,而選擇工作逃避責任,讓自己妻子獨自面對,這就像現今社會找個菲傭照顧子女打掃清潔一樣,程小姐的父親不是因為愛情而與”那個人“結合,他要的只是一個類似菲傭的角色,以致發生”那個人“承受不住壓力奪門而去的事情。

再者,提到法院判決程小姐生母“遺棄罪”,這我們更應該抱不平!依據當時程小姐的年齡,應該不是她提告的,大概是他的父親。別說33年前,甚至20多年前,翻開報紙,大都是”警告逃妻“的廣告,上面寫著:限XXX幾日內回家,否則。。。。。,而通常法院會依據這類訊息判決女方(很少有警告逃夫)遺棄罪成立,進而離婚。這是歷史對女性不公平,男性霸權思想所造成的共業,程小姐生母也是眾多犧牲者之一,爲什麽她要獨自面對這樣的責難?他的生父不必負責嗎?

至於提到生母上門要錢,那麼我們模擬一下情景:

鈴鈴鈴,開門

程小姐:誰啊?

那個人:我啊!

程小姐:你是誰?

那個人:我是你媽啊

程小姐:我沒有媽,你要幹什麼?

那個人:你身上留著我的血,所以你要給我錢,不然就告你!

各位看官,會是如程小姐所言這麼簡單嗎?難道沒有成長過程中別人灌輸的怨恨思想作祟嗎?

至於提到性侵、家暴,我想這些都不是程小姐拒絕撫養生母的理由吧!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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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lalaluxi&aid=347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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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做,天有沒有在看?
2009/11/08 16:24

這條法律是哪裡讓你看到從小灌輸仇恨觀念

人在做,天有沒有在看?

母親沒有做,孩子感受卻是最深!

試試看:當你的小孩(無論發生何事)哭泣的很嚴重時,你都狠心別理他,一次、兩次、...十次 都別理睬。再去問問孩子對你的想法,...他應該也不想理你!

你不理你的孩子,的確也沒犯道哪條法律。

朱婦和她先生的感情問題,需要8月大的無掌嬰兒來負擔嗎?


河壩巡(lalaluxi) 於 2009-11-09 08:42 回覆:

你還是沒看清文章

我說的是程小姐充滿仇恨的思想

他積極奔走立法不是為了眾人,而是不要見“那個人”

他在把從小別人給他的仇恨思想法律化

你認同,我不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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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恥!
2009/11/08 16:13

真抱歉,我認為可恥的仍然是那個朱婦!

遺棄一個八個月大的嬰兒,卻在遙遠的33年之後想起她,可能看到這個缺少一隻手的女兒依然被別人養得很好、竟然還能有一位男人願意娶她,她還能生一下的兒子;這一切看在朱婦眼底是什麼感覺?

你相信朱婦要養一位生病的弟弟,卻不願意相信程小姐說朱婦來找她說妳身上留著我的血不是矛盾的嗎?

拋棄8月大的嬰兒,在日後自己不到60歲的年紀,竟然厚顏無恥的叫當年的無手掌女嬰要每個月供應自己六千元扶養費! 可恥到了極點!

請問朱婦當年有沒有每個月供應無手掌女嬰六千元扶養費!


河壩巡(lalaluxi) 於 2009-11-09 08:40 回覆:

很遺憾!

你一點都不能體諒在33年前那種時空背景對婦女如何的不公平

在那種只有“警告逃妻”沒有“家暴防治”的時代以現在的眼光來衡量、評斷有欠公允,對朱女士更是不公平!

我相信當年離婚,朱女士一毛錢也沒有拿到(現在就不同啦),她也只希望趕緊結束這種折磨式婚姻,我相信她的丈夫也沒有給他一毛贍養費!因為在那個時代,永遠是女人的錯!

你不該倒果為因,只看片面就辱罵朱女士。

我相信的是兩方的矛盾不是僅聽片面,更不該以現在眼光對待當年被壓迫的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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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朱婦去跟那位心碎的程小姐解釋
2009/11/08 00:03

{ 一個連自己生病弟弟都不會放棄的女人,會無緣無故拋棄自己的孩子,成為別人口中的“壞女人”(壞到必須立法讓子女拒絕撫養)? }

先請問:你從何處得知朱婦需要養她生病的弟弟?

再者:為何朱婦無緣無故拋棄自己的孩子?→這一點,請朱婦去跟那位心碎的程小姐解釋;我對拋棄孩子的女人的同情心 沒有比毫無抵抗和拒絕能力的寶寶還多。


河壩巡(lalaluxi) 於 2009-11-08 14:06 回覆:

以下是你PO內容摘要:

〔記者楊培華、姚岳宏/連線報導〕基隆市程小姐出生即缺少左手掌,八個月大時遭母親遺棄,沒想到在三十三年後,素未謀面的生母找上門要求扶養,並控告她置母親於不顧,要求每月給付六千元的扶養金。

六十歲的朱姓婦人上個月在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協助下,向基隆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控訴女兒程小姐置母親生活於不顧,朱婦指因心臟病沒有謀生能力,且需照顧娘家多病的弟弟,請求法院判決女兒按月給付六千元扶養費,法院預定四月開庭審理。

你連自己PO文都不仔細看,就一味指責這個可憐的婦人(可憐理由請你看我的文章),看來你已經被仇恨蒙蔽了理智!

什麽叫做無緣無故離去?獨自撫養嬰兒(至少前8個月是)還要面對敵視的前妻之子(已經念國中),丈夫一年在家時間有多少?有花時間去溝通讓自己前妻之子認同這個新婚妻子嗎?就算不願叫聲“媽”,至少別敵視啊!可是他沒有,他只不過是把這個女人當成煮飯婆,看家婦,甚至對所生的孩子不願照顧而託付育幼院(怎沒看他把前妻之子也送到育幼院?)!這種不知檢討自己行為反而教育孩子痛恨、敵視生母,真是令人可恥!

我還是重申,要立法必須考慮周全,如果只是因為從小別人灌輸錯誤的仇恨觀念而要求所有人都要仇視因為夫妻關係終止就要仇視離去的那一方,甚至予以懲罰,這是我不樂見也堅決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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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的心腸?
2009/11/07 22:08

所以,依你的想法,放棄一切:包括自己的親生女兒,逃走,是最好解決問題的方法?

人哪~感情 是互相的

一個33年沒見過面的人,和陌生人有何兩樣?!

也許,你有沒有想過程小姐的感覺:最恨的是身上留著冷寫生母的血,朱婦卻硬講出她的最痛與最恨!!!

朱婦是怎樣的心腸?


河壩巡(lalaluxi) 於 2009-11-07 23:06 回覆:

你還是沒有看清楚。我不反對類似這樣的立法,只是要考慮周詳

但絕對反對如程小姐的例子

理由我已說的很清楚

別以自己的思維來探討那個時代的女人處境

你無法想像在那個以男人為中心的女人如何有委屈無處伸的無奈

一個連自己生病弟弟都不會放棄的女人,會無緣無故拋棄自己的孩子,成為別人口中的“壞女人”(壞到必須立法讓子女拒絕撫養)?

你相信嗎?我不相信!


請查清楚
下筆前比對資料不可少
2009/11/07 09:59

請查清楚再下筆格主

一言興邦喪邦避免對他人對您都是種傷害

河壩巡(lalaluxi) 於 2009-11-09 08:45 回覆:

我就是要避免傷害

不要因為個人仇恨讓整個社會和諧氣氛破壞

只剩下:仇恨、報復、懲罰!!!!

你想要這樣的社會,我卻懼怕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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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很不了解這位程姓婦人的狀況
2009/11/07 00:04

幼遭母遺棄 33年後被母告棄養

2009/03/31

〔記者楊培華、姚岳宏/連線報導〕基隆市程小姐出生即缺少左手掌,八個月大時遭母親遺棄,沒想到在三十三年後,素未謀面的生母找上門要求扶養,並控告她置母親於不顧,要求每月給付六千元的扶養金。

六十歲的朱姓婦人上個月在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協助下,向基隆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控訴女兒程小姐置母親生活於不顧,朱婦指因心臟病沒有謀生能力,且需照顧娘家多病的弟弟,請求法院判決女兒按月給付六千元扶養費,法院預定四月開庭審理。

父親要跑船 育幼院中度童年

程女未滿周歲即被生母遺棄,生母當年曾因此吃上官司,台北地方法院在六十八年的判決書中記載,當年朱婦因丈夫長期在海上工作,又與丈夫前妻所生、當時唸國中的兒子不睦,在六十五年八月七日將八個月大的女兒棄置住處,一個人就回娘家去,鄰居好心幫忙照料被棄女兒,還被指多事。當年朱婦因此案被依遺棄罪判一年徒刑、緩刑三年。

回想起沒有媽媽的童年,程小姐忍不住紅了眼說,爸爸曾數度求媽媽回家照顧她,媽媽就是不肯,爸媽兩人終於在六十六年九月離婚,爸爸被迫將她送到育幼院。

程小姐說,爸爸當年是商船上的報務主任,每隔三、四個月才會回國,爸爸每次回來,都會到育幼院看她並支付學費,程小姐回憶,爸爸每次回來總是緊緊抱著她,還帶著她到處去玩。

小學念螢橋 潑酸意外躲一劫

唸螢橋國小時,程小姐不巧又碰上當年轟動一時的潑硫酸事件,潑酸者闖進她教室內,雖然包括官聲彥等多位同學受到重傷,然而程小姐在老師保護下,雖飽受驚嚇,幸未被波及。程小姐表示,經此事後,爸爸放心不下,遂下定決心辭去商船工作,把自己帶在身邊照顧。

程小姐說,她在學校被同學嘲弄是「斷手的」、「沒人要的小孩」,那時常不禁自問:「為什麼媽媽不要我?」、「是不是因為我少了一隻手?」成長過程受盡嘲笑,長大後求職也因沒媽媽被認為家庭有問題,飽受異樣眼光。

程小姐說,如今與先生育有一子,但去年八月,從沒見過面的媽媽找上門要求扶養,理由是「就憑妳身上流著我的血」。

生母找上門 依法子女須扶養

程小姐表示,一開始連對方是誰都認不出,但她強調自己絕不是不孝,雖然殘障,但每兩個星期都會帶孩子到北市南港探望八十多歲的老爸爸,也和先生幫著負擔老爸爸的生活開銷,但對生母,「真的很難做得到」。

程小姐表示,依現行民法規定,父母不論是否曾盡到責任,甚至凌虐子女,依法子女都須盡扶養義務;但她不禁要問:難道性侵、強迫子女賣淫、吸毒及遺棄子女的人,子女長大後也要扶養嗎?這樣公平嗎?

對女兒說詞 其母關門不回應

對於親生女兒所指,記者昨天前往朱婦位於台北市文山區住處找她,當表明來意後,她口齒不甚清晰地表示:「你們如果要相信她(程女)的話,就去相信好了。」隨即關門不再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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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年是多少個日子? 三十三年沒有再見過孩子一面的生母,還有資格被孩子叫一聲 嗎?

你很不了解這位程姓婦人的狀況,以至於讓人感覺你用[ 8個月大嬰兒 ]類似用詞,已經近乎 刻薄 來對待這個案件人物!
河壩巡(lalaluxi) 於 2009-11-07 14:48 回覆:

很感激你對這個事件的關注,不過我希望不要模糊焦點。也就是我們必須還原時空背景,回到33年前。

當時有家暴防治法?沒有!

當時注重兩性平權嗎?看不出來!

當時離婚判決對女性公平嗎?很難!

再看當時程小姐的家庭,一個離婚的船員放下新婚妻子與女兒出外工作,這的確讓人很感動,可惜裏面還有他與前妻生的兒子,由報導中估計這個兒子不願意稱呼“那個人”媽媽,甚至還排斥她:台北地方法院在六十八年的判決書中記載,當年朱婦因丈夫長期在海上工作,又與丈夫前妻所生、當時唸國中的兒子不睦。。。國中生本屬叛逆期,對自己親生父母多有頂撞,何況對“那個人”!程小姐的父親沒有適當處理家庭和諧問題,而選擇工作逃避責任,讓自己妻子獨自面對,這就像現今社會找個菲傭照顧子女打掃清潔一樣,程小姐的父親不是因為愛情而與”那個人“結合,他要的只是一個類似菲傭的角色,以致發生”那個人“承受不住壓力奪門而去的事情。

再者,提到法院判決程小姐生母“遺棄罪”,這我們更應該抱不平!依據當時程小姐的年齡,應該不是她提告的,大概是他的父親。別說33年前,甚至20多年前,翻開報紙,大都是”警告逃妻“的廣告,上面寫著:限XXX幾日內回家,否則。。。。。,而通常法院會依據這類訊息判決女方(很少有警告逃夫)遺棄罪成立,進而離婚。這是歷史對女性不公平,男性霸權思想所造成的共業,程小姐生母也是眾多犧牲者之一,爲什麽她要獨自面對這樣的責難?他的生父不必負責嗎?

至於提到生母上門要錢,那麼我們模擬一下情景:

鈴鈴鈴,開門

程小姐:誰啊?

那個人:我啊!

程小姐:你是誰?

那個人:我是你媽啊

程小姐:我沒有媽,你要幹什麼?

那個人:你身上留著我的血,所以你要給我錢,不然就告你!

各位看官,會是如程小姐所言這麼簡單嗎?難道沒有成長過程中別人灌輸的怨恨思想作祟嗎?

至於提到性侵、家暴,我想這些都不是程小姐拒絕撫養生母的理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