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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王作榮也會開黃腔‧‧‧
2012/02/06 21:47:29瀏覽1921|回應6|推薦7

前言:當社會痛批Makiyo之時,賴峰偉的行為舉止與硬扯的風氣,雖然許多媒體「視而不見」,可是,更多的人民心中自有一把尺,再拖下去,馬英九的「脫胎換骨」,終究只是笑話! 

===【照妖鏡】=== 

選部長,說大不大,就只是一個考試院下的部長而已!

   

要說大,考選部長卻很重要,他負責所有公務人員的考選,用古代的說法就是「負責科考」,專司為國舉才,也就是所謂的「主考官」。 

    

這樣的「主考官」,在古代一定是要「望重士林」的賢達,往往是清流領袖才足以擔任,位階往往是內閣大學士才足以勝任。

   

在唐太宗李世民時代,這樣的「主考官」,魏徵當過。

    

在明太祖朱元彰時代,首開科考,主考官是劉伯溫,地位崇隆,功勳蓋世。

    

就算到了現代,考選部長也是王作榮這樣的風骨人物擔任過。

     

想一想,如果王作榮、魏徵或劉伯溫也像當今的考選部長賴峰偉一樣開黃腔,像話嗎?

    

更糟糕的是,賴峰偉的「道歉」,竟和Makiyo 與友寄隆輝屬於同一種層次,什麼「假如有同事感覺不舒服的話」的帶有前題之假道歉,甚至還向友寄隆輝一樣都是別人的錯,扯什麼政治鬥爭之陰謀,反正都是別人的錯。

      

這樣的「主考官」還能為國舉才嗎?所有的公務員是否都可以學習賴峰偉?

   

知所進退吧!賴峰偉應該自動引咎請辭,想一想王作榮、魏徵和劉伯溫,賴峰偉請不要侮辱考選部長這個應該「望重士林」的職務吧! 

   

更何況,連一個Makiyo台灣社會都無法容忍了,更受不了友寄隆輝的驕橫,難道還會容忍一個賴峰偉? 

    

馬英九也該做決定了,不能因為賴峰偉曾是總統府副秘書長,是愛將,就裝聾作啞了,如果一個這樣沒有道歉誠意的人可以當「主考官」,馬英九怎麼向數十萬公務人員作交待? 

  

知所進退吧!當社會痛批Makiyo之時,賴峰偉的行為舉止與硬扯的風氣,雖然許多媒體「視而不見」,可是,更多的人民心中自有一把尺,再拖下去,馬英九的「脫胎換骨」,終究只是笑話! 


( 時事評論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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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水客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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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機會來了
2012/02/09 13:43
終於把他(賴)罵下台了
版主快去考試院丟履歷吧

小肉球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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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 him!
2012/02/07 19:37

No ifs, ands, or buts!

看樣子, 賴部長自己無法 "知所進退".  沒有二話, 關中應予以革職.


名偵探柯南名言:真相只有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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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瓶醋
2012/02/07 16:29

在唐太宗李世民時代,魏徵未當過主考官在明太祖朱元彰時代,劉伯溫也未當過主考官


劉伯溫在元朝時當過浙江省主考官
 

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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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黃腔 王作榮上台 賴峰偉下台 關中兼代 黃創夏別急
2012/02/07 15:24
如果王作榮,也像當今的考選部長賴峰偉,一樣開黃腔,像話嗎?
那真不像話, 九十多歲ㄋ, 開黃腔? 老當益壯! 當真令人佩服,
重出江湖, 以為天下法!
王作榮(Tso-Yung Wang,1919年2月6日-)

賴峰偉該下台, 非因黃腔, 而是施政偏差: 亂編考選年計, 還用英文, 正是癈人, 應刪除!

遺缺由關中兼代, 以省開銷,
爾後所有考試院政務人員出缺, 均比照 .

這才是「脫胎換骨」!
保證不影響政務, 因為三十五省的考試業務,現只有一省, 閒得很.

黃創夏誤考選部部長為「主考官」,立論錯誤, 沒機會ㄝ,

「主考官」者, 典試委員長也, 高於考選部部長.



現在位置 首頁 > 考試院簡介 > 首長及考試委員簡介
院   長 關中 先生

考試委員
邱聰智 先生 蔡式淵 先生 高永光 先生
邊裕淵 女士 李雅榮 先生 胡幼圃 先生
陳皎眉 女士 何寄澎 先生 詹中原 先生 黃俊英 先生
高明見 先生 李 選 女士 林雅鋒 女士 歐育誠 先生
蔡良文 先生 浦忠成 先生 黃富源 先生 張明珠 女士

秘 書 長 黃雅榜 先生
副秘書長 李繼玄 先生

考選部部長 賴峰偉 先生
銓敘部部長 張哲琛 先生
保訓會主任委員 蔡璧煌 先生
基金監理會主任委員 黃雅榜 先生(兼代主任委員)
http://www.exam.gov.tw/lp.asp?ctNode=707&ctUnit=221&baseDSD=58&mp=1

典試法
第 三 條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典試委員長。
二、典試委員。
三、考選部部長。
第 四 條  典試委員長,由考試院院長提經考試院會議決定後,呈請派用。

第 五 條  典試委員長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現任考試院院長、副院長或考試委員。
二、現任中央研究院院長、院士。
三、任國內外公立或私立大學校長或獨立學院校(院)長三年以上。
四、任特任官並曾任國內外公立或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三年以上。

第 十四 條 典試委員長之職責如下:
一、召集並主持典試委員會議。
二、指揮監督有關典試事宜。
三、決定各科試題。
四、主持考試事宜。
五、抽閱試卷。
六、簽署榜單。
七、簽署考試及格證書。
http://wwwc.moex.gov.tw/main/ExamLaws/wfrmExamLaws.aspx?kind=1&menu_id=318&laws_id=7

中華民國99 年考選 統 計
EXAMINATION STATISTICS
REPUBLIC OF CHINA 2010
考選 部中華民國 100 年5 月
Ministry of Examination May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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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其時也
2012/02/07 10:58

先生自薦

此其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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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任用任何人都可
2012/02/07 03:00
你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