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有人要下地獄的小故事
2017/03/28 06:34:39瀏覽438|回應5|推薦2

在我這篇【蔡英文任內應全面擱置民法婚姻與繼承篇的修法】談到利益迴避的原則後,再給大家看一個利益衝突的小故事,

蔡正元臉書再駁徐巧芯 318沒有開車撞人

ㄟ,其實我是不大愛看國民黨的誰又罵了誰甚麼,有個寓言說,三隻小豬的豬小妹,尾巴毛上住著三隻英蝨,一天到晚罵來罵去,此時天上傳來上帝的聲音,「罵甚麼罵?豬小妹吃法國大餐養太肥,已經過完磅,都快下地獄了,還吵甚麼」,三隻英蝨這才合作,拼命吸乾豬小妹的血,主人只好重頭養過。

倒是日昨蔡正元也罵人,【妳再提一次中影,有人就會下地獄】,新聞說:「有人賣黨產收不到錢,靠蔡正元才解除危機,妳要不要知道詳情?明白告訴妳蔡正元沒有被『判刑確定』,妳再提一次中影,有人就會下地獄。」最後更嗆徐巧芯「馬金就是專提拔妳這類面對綠營只會龜縮的動物。」

這種說法很容易讓許多人產生誤會,像是第一個誤會,有人說蔡在318撞人,蔡說我沒撞。有人又說蔡在中影幹嘛了,蔡說再提一次有人就會下地獄。兩段作差異性分析可知,蔡若沒在中影幹嘛,應該說我沒幹就好了,幹嘛嚇唬人呢?這是此地無銀一億七嗎?

還有其他的誤會,像是有人要下地獄,說不定會嚇著誰家的小妹妹,而且蔡欲言又止:妳要不要知道詳情?明白告訴妳蔡正元沒有被『判刑確定』,有專業打臉的網友馬上貼出新聞,

蔡正元五鬼搬運 判賠中影1.7億定讞
http://udn.com/news/story/2/1707568

欸,這不就又造成誤會了?請看清楚記者標示的【蔡正元沒有被『判刑確定』】,這個定讞的新聞,是【判賠確定】好不好?那為什麼判賠確定,判刑又不確定呢?箇中詳情,請看另一篇新聞報導:

蔡正元涉A公款310萬?黃越宏、馮光遠嗆:你坐牢坐定了
2014/09/15 18:23:00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法治時報社長黃越宏今(15)日上午約10點,到台北地檢署告發國民黨立委蔡正元,民國95年擔任中影董事長期間,A走公司高達310萬,涉犯業務侵占罪。台北市長參選人馮光遠也到場聲援支持,更與公民團體高喊:「罷免A錢蔡,全國都喊讚!」
黃越宏曾指控,國民黨立委蔡正元涉險A錢,2011年遭士林地院判刑1年,不料上訴2審時,中影公司繼任董事長郭台強,卻利用自訴上的司法漏洞,把律師撤銷掉,造成自訴不受理,蔡正元因此變為無罪的怪象,黃越宏更質疑地檢署恐受到關說。
黃越宏認為蔡正元罪證確鑿,卻因為司法漏洞逃過一劫,因此決定提出告發,利用公訴彌補自訴的漏洞,更向蔡正元嗆聲:「恭喜你(蔡正元),你跑不掉了,你坐牢坐定了!」
立委蔡正元方面則表示,案件無罪是事實,並沒有所謂的司法漏洞,對於黃越宏與馮光遠的指控,不願多做回應。(整理:實習編輯林顥宗)

以上,就是蔡正元在中影幹嘛,有判刑卻又沒確定,奇形怪狀的司法風景。當大家看到新政府上台之後,這種奇怪到匪夷所思,蛤?還要加一句【荒腔走板】喔?的司法怪象,可是說也奇怪,標舉啥司法改革,轉型正義的蔡英文上台迄今,卻啥事都沒多幹,只專心致力於搞她自己愛的啥同婚還是修改民法,把大家改個烏煙瘴氣的怪事,於是我在日前,寫了一則【有人要下地獄】的小故事,

【蔡英文為什麼是世界第八?】

蔡總統雖然體能練得..只差馬總統一點點,健檢一年花五十萬,蛤?她都不用去做?(蔡英文健檢了沒?總統府:規劃中)..至於其他啥仰臥起坐,慢跑晨泳的,來,大家一起說:

也在規劃中!

身體保養的極好,但是,那一天還是來了。陰曹裡,閻王正在問訊,

來者何人?
「我是..我是蔡總統」

蔡總統?你是幹甚麼的?(瞧,連閻王爺也不知道蔡英文幹過些甚麼)
「我..我不知道」

「喔,我想起來,我甚麼事都不用幹。只要手下這個要官商勾結,那個要圖利財團...

修法前夕急偷渡,亞泥續挖太魯閣20年! | 地球公民基金會

1 天前 - 全台灣最大,位於太魯閣口的亞洲水泥公司新城山礦場,已在修礦業法前夕,被經濟部暗度陳倉,於上週3月14日,火速核發亞泥20年的採礦權展限。

只要把公文拿來給我,我全都照簽不誤,那就行了。」

好,該得世界第八。
「不公平~~,不公平~~」一旁的台灣酸民在鼓譟。

你們這群小鬼懂甚麼?閻王說:「難道你們看不出這種只愛吃飯,法國米其林大餐,甚麼都不知道的,是個蠢材。天幸她甚麼事都不會,真讓做點事,搞爛這個,敗壞那個,老百姓就要淚流成河,得世界第八的原因,就是因為她萬事通通不知道。」(轉貼到此)

這有人沒說清楚,不是在呼應敝人小文,也說是蔡英文要下地獄吧?

嘆曰:

此地無銀一億七,隔鄰老蔡下地獄,豬皮不存毛安在,三隻英蝨哉影哞?

( 時事評論政治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un5238&aid=99353956

 回應文章

草蝦
2017/03/28 10:19
反正誰下地獄都是格主說了算數

狐禪
等級:4
留言加入好友
2017/03/28 09:00
52,茅坑挖在懸崖邊,哪個會下地獄?

jun5238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7/03/28 08:48

法務部近日完成刑法修正草案,刪除業務過失致死罪及業務過失傷害罪的法定刑,同時將普通過失致死罪、普通過失傷害罪的法定刑提高到接近原本的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罪,由法官依個案的過失情節輕重量刑。

像這段話真是太奇怪了,法務部先把業務過失致死罪及業務過失傷害罪的法定刑刪除...那就沒有【業務過失致死罪及業務過失傷害罪的法定刑】,接著把普通過失致死罪、普通過失傷害罪的法定刑提高到接近原本的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罪,可是原本的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罪已經刪掉法定刑了呀?還是說刪掉原本的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罪的法定刑,卻把原本法定刑很低的普通過失致死罪、普通過失傷害罪,改成從前較重的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罪的法定刑?

欸,還說啥判決書要讓大家看得懂?光是看這段修法,文詞句義就產生很多奇怪的想法。那法務部幹嘛脫褲子放屁的修這種沒人想到該修的法條呢?我的看法是,這是為了頂新案最後大團圓預作準備,蛤?【頂新案最後大團圓】?喔,是這樣的,大部分人知道頂新本案,就是賣越南來的飼料油案,也許有的人還多知道個味全案,就是賣高振利做的假橄欖油案,或許還有人知道這些黑心油案的關鍵金流,犯罪所得被改編成的逃漏稅案,可是...嘿嘿,知道頂新也賣國人自產自製內銷的餿水油者,恐怕不多吧?

正義油:一場過失或故意的思辨之旅

當高雄法官落落長的,反覆申論著...

七、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就購入前揭「攙偽、假冒」油品再予以加工、製造、販賣之行為,存有過失之認定

解說正義公司何育仁、胡金忞是過失,接著又從反面....

八、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就購入前揭「攙偽、假冒」油品再予以加工、製造、販賣之行為,並無足夠證據認定其有犯罪故意

把檢察官公訴有罪的所有意旨逐一推翻,重演頂新案檢方輸到脫褲的慘劇,用的招式..還是那個老套啦,就掰說檢方舉證(故意犯罪)不足,堅持無罪推定為過失咩....

九、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何育仁及胡金忞有前揭犯罪事實三所載,因過失而使正義公司加工、製造、販賣之食用豬油商品發生攙偽或假冒結果之事實,堪以認定。

jun5238(jun5238) 於 2017-03-28 08:49 回覆:
言下之意,非把何胡這兩個別家法院已證得是故意犯的,扭轉成過失犯。好在接下來的自創法條部分亂掰亂套:

捌、關於前揭公訴意旨六部分:按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 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1 項至 第3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 各該項10倍以下之罰金,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 5 項定有明文。是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 業人員,若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 4 項之罪, 自無從依上述規定對該法人科以罰金。本件被告 正義公司之受僱人何育仁、胡金忞雖有前揭犯罪事實三所示 犯行,然渠等所為係應論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4 項之罪,業如前述;此外,依據卷內所存其他事證,亦不足 以證明被告正義公司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 人員有因執行業務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 項至第 3 項之罪,揆諸上開說明,自無從對被告正義公司科以罰金 ,而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這樣大家知道我說高雄法官懂法律,不是瞎掰了吧?法官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 5 項定有明文。是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 業人員,若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 4 項之罪, 自無從依上述規定對該法人科以罰金。

可是49條第 5 項定有明文沒錯,但壓根兒就不是法官這裡掰的,它是說若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 1項,第 2項,第 3項之罪, 需對該法人科以罰金。

我們已經知道第 1項是規定情節輕微,第 2項情節重大,第 3項因而致重傷或致死再加重,這些都沒問題,經過多次被法官打臉,已經立法翻修得面面俱到,那第 4項說的是甚麼呢?

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

然後把人減輕其刑,也就是說這一項是附屬在第一項、第二項之下,沒第一項、第二項就 沒這項,不是獨立成罪之項,拿違建打比方,違建蓋在主結構上,主結構垮了,違建也要垮,好的,當地震來時,主結構垮了,違建壓死人,可以說我這是違建,所 以不干我事,要怪去怪主結構麼?再者,拿翁啟惠拿女兒當人頭內線交易為例,翁啟惠才是主結構,女兒是違建(人頭),女兒賣股,大家會去找誰?違建還是人 頭,可以獨立成罪嗎?

所以法官亂掰:若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 4 項之罪,真實且完整的描述是,

若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 4 項之罪,而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即為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該對法人處罰。

以上,是從正面,常人的角度來看,法官這裡就破綻百出了。那麼從反面看呢?那就是假設一種極端狀況,證明法官掰出來的假法不堪一擊,設若這裡的過失犯,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 4 項之罪, 犯第一項情節輕微,第 2項情節重大之罪者,就說不小心明知上游賣來的是氫化物或落葉劑,還跟它過失的又買了兩天,裝成食用豬油賣人,把人活活毒死或毒成重傷,本來按照正常食安 法,白癡也知道要套第三項,加重其罪,但是給高雄法官亂掰一通後,前後項相容法條竟然成了互斥,各項獨立成罪,這時員工是執行業務過失,那就屬於第 4項,可是第 4項只規定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不含第三項,也就是當有人因

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 4 項之罪

並致人重傷或致死時,瞎毀?竟然法條完全沒包括到?這..這怎麼可能?鄉親啊,你相信有這麼白癡的立委,被法官強姦多趟之後,三修四改的食安法,滿心以為修補的天衣無縫,鉅細靡遺,方方面面都照顧到,連最輕微最可原諒的不知道,不小心,被騙上當的非故意都考慮進來了,卻偏偏漏掉那種明知摻的是劇毒,還連摻個 兩天,可以把台灣人亡族滅種掉的過失犯食安法致重傷致死之罪沒規定

執行業務過失致重傷致死者,無罪?

像高雄法官這樣的邏輯一直推下去,就會產生這種笑死全天下人無罪的結果,高雄法官們既懂法律,又明邏輯,還會自己編法造法,比立委還偉大,不!千萬別告訴我,他們推不出這樣重大矛盾的結果。

再說一次,也就是說食安法第49條,只有主文第一項輕微,第二項嚴重是互斥,不可能既輕微又嚴重!第三項是往前相容(視為違建可也)的致重傷致死加重處罰 補充。第四項是過失犯到主文的減輕處罰補充。第五是只要犯食安法就罰公司的補充,並從49條之一,把舊法條刪除"故意"犯...的故意,來對公司課罰得證,本來一條邏輯完滿的食安法,大家看看能被馬貪腐門神般的司法扭曲成怎樣?(轉貼到此)

這個修法,恰恰可以把業務過失與一般過失混淆起來,這樣當頂新案與正義案上演圓滿大結局時,大家就終於搞不清楚,甚麼是過失,甚麼是執行業務之人所犯的過失,甚至忘了正義案,司法根本就漏了魏應充的沒起訴到,像蔡傻這樣的修法,到頭來總能歸結到像是圖利頂新,偏偏蔡傻又不收錢,或是收了隔一夜再謝謝請退回,叫人不說這樣的女總統有夠賤還真難。

jun5238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7/03/28 08:31

刑法修正草案完成了 維冠、八仙塵爆最重還是判5年
2017-03-27 19:49聯合報 記者曹馥年╱即時報導
法務部近日完成刑法修正草案,刪除業務過失致死罪及業務過失傷害罪的法定刑,同時將普通過失致死罪、普通過失傷害罪的法定刑提高到接近原本的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罪,由法官依個案的過失情節輕重量刑。法界人士認為,刑法修正草案未區分過失、重大過失,若不幸又發生類似維冠、八仙塵爆或重大交通事故,當事人最重還是判5年。應藉由這次修法,針對因重大過失導致的公眾集會、交通運輸、公共工程、重大工程傷亡事件加重處罰,方符合比例原則。

就像蔡傻白癡似的修改背信罪【謝青良條款】一樣,維冠案與八仙塵爆,都是與公務員有關的貪腐問題,被辦成甚麼鬼的過失致死,拿維冠案來說,就該對比於高雄氣爆案

平平是23年前業務過失,維冠百條人命竟無公務員起訴- 天地有政氣- udn ...

blog.udn.com/jun5238/53207850

2016年4月11日 - 平平是23年前業務過失,維冠百條人命竟無公務員起訴 .... 釀成卅二死、卅百廿一人受傷的高雄氣爆案,雄檢認定人為疏失釀禍,昨依公共危險、業務

而八仙塵爆案,不是對應到楊梅保齡球館大火,就是台中阿拉夜店的大火案,

八仙案是命不好,別人早國賠了- 中時電子報

newsblog.chinatimes.com/jun5238/archive/48519

2016年6月27日 - 八仙塵爆一周年,有媒體做了一個專題,我看到其中有篇評論蠻有意思, ... 了,真格要比的是桃園保齡球館大火案或台中阿拉夜店大火案,前者較鮮為 ...

只有蔡傻才像個挺同婚的拚老命想亂修法,先把準公務員貪污,改成一種不痛不癢的背信罪,又草菅人命的把公務員貪腐問題,改成是過失致死罪的要修法,真叫人忍不住嘆氣,欸,

好懷念從前,白癡不能當女總統的日子喔

jun5238(jun5238) 於 2017-03-28 09:35 回覆:
就算公務員是金枝玉葉,退一步講,八仙與維冠也該準用放火罪或公安罪,林克潁判六年,媽寶葉冠亨也判四年,哪來啥最重五年,判出來卻輕到爆的業務過失致死罪呢
jun5238(jun5238) 於 2017-03-28 09:35 回覆:
就算公務員是金枝玉葉,退一步講,八仙與維冠也該準用放火罪或公安罪,林克潁判六年,媽寶葉冠亨也判四年,哪來啥最重五年,判出來卻輕到爆的業務過失致死罪呢

jun5238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7/03/28 08:16

笑邱太三的網路酸民?

廖元豪:聯合報社論中肯 醜化邱太三的是網路酸民
2017-03-27 21:27聯合報 記者何定照╱即時報導
法務部長邱太三今開記者會回應外界對他在憲法法庭所言的質疑,繼法庭鑑定人、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劉宏恩指出邱對他的描述與實際狀況不符,當日釋憲聲請人台北市政府的代表人廖元豪也指出,邱太三對聯合報社論開炮,但其實真正過分汙衊或醜化邱太三的,是網路酸民與其他媒體的批評,「聯合報那篇社論我反而覺得很中肯」。廖元豪說,邱太三的問題不在於論點差,事實上他覺得,邱太三作為一位「同婚非憲法保障,但政策可考慮」的辯護者,狀子寫得不錯,民間有些憂慮也確實是真的。但問題在於邱太三代表的整個蔡政府游移切割又推託,一整個投機兼耍人。廖元豪質疑,總統蔡英文說支持「婚姻平權」時,到底有沒有顧忌考妣之類的用語?

關於邱太三被很多人笑話他「自自冉冉」..蛤?「考考妣妣」的說法,他的無動於衷,直到聯合報一篇社論【執政一年,民進黨究竟抱持什麼價值?】中有一句用語「法務部長邱太三恐將以妣考邱贏得奇異的歷史定位。」讓他忍不住笑..蛤?終於留下淚..也不是,是最後竟變成一塊石頭..喔,大家要明白,這是在形容邱太三情緒轉折之大,叫人大感驚訝的意思。那到底這是為什麼呢?ㄟ,這麼說吧,凡是人的,被人揶揄或笑話,少有不生氣的,尤其是自己說的反同婚意見,根本就是說來給人打槍時更是,可是他要發作誰呢?如果是同婚團體,主子不知道會不會不開心,此時偏偏有個二愣子,反派的社論分析了這個挺同釋憲的鬧劇,如果是我,當然馬上就會大發官威,雷霆震怒於這一家小報館的社論,大大的遷怒一番了,這樣大家理解沒?

也就是說,真正會笑話邱太三的網路酸民,想也知道與蔡英文是同一國的,這才讓邱太三忍著一肚子大便無處發洩,太多網路酸民可以舉例了,像眼前這裡不就又是一例

【當日釋憲聲請人台北市政府的代表人廖元豪也指出,邱太三對聯合報社論開炮,但其實真正過分汙衊或醜化邱太三的,是網路酸民與其他媒體的批評,「聯合報那篇社論我反而覺得很中肯」。】

像這句話就把邱太三酸個不像個部長,而是講成像個笨蛋,分不清是非好壞。還有一個網路酸民,竟然說以「生育」反同 北市府:沒打算生、領的怎解釋?】,害的其他網路酸民有樣學樣,其中我摘錄一句最為經典的酸言酸語,肯定把邱太三笑到氣死...

以「妣考」反同 J網友:沒打算死,埋的怎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