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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收錢不是貪污,是法官最低倫理標準嗎?
2013/05/07 17:00:16瀏覽2119|回應16|推薦33

審判長吳秋宏: 認定上「很危險」 未採實質影響說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貪汙案,台北地院認定不構成貪汙重罪,判決作出後,引發各界議論。合議庭審判長吳秋宏表示,法院身為維護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就必須依據法律正確適用,不能恣意跳脫法律。

對於林益世立委任內收賄六三○○萬元、政院祕書長任內索賄八三○○萬元,合議庭以林的法定職務行為、職務密接關聯行為行使,都無關公務性質,所以認定不構成收賄貪汙重罪。

吳秋宏說,如此見解會引發議論,早在合議庭預料中。他表示,判決固然要符合國民感情,但一切都必須依據法律,在法律界限內妥適適用。如果超越法律就是恣意而為,不是法治國該有的思維、作法。

就檢方所提「實質影響說」見解,合議庭完全認同,但林益世的行為,和前總統陳水扁的購地等案行為,性質完全不同。判決書全文,沒有這五個字的原因,是合議庭認為最高法院創設的這「五字箴言」,認定上其實很危險,才決定不寫在判決書中。

吳秋宏表示,公務員執行職務性質,除了須具有執行職務公正性,還必須無礙社會一般人對執行職務的公正信賴。合議庭探討公務員法定職務行為,發現國內少有相關案例、實務見解和學說討論。除了蒐集日本、美國相關實務見解,還參考最高法院的判決、判例,才認定立委的職務密接關聯行為須和公務性質有關。 「公務員執行職務性質的認定,不能無邊無際,逸脫法益的保護,否則就不是法治國所說的國民感情。

吳秋宏強調,林益世的判決書,雖然沒有出現「實質影響說」這五個字,但判決書中寫得非常清楚。這個案例的見解,不作這樣的認定,不一次說清楚,有關民代行為的空間會更模糊。大家若能仔細的看完判決書全文,理性思辯,就能明瞭為什麼這樣判決。合議庭坦然接受公評和檢驗。

(轉貼到此)

懶得跟這種把國民感情抓來強姦,還一副義正嚴詞,說自己是維護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的法官多廢話了。有好幾個法官,也是這樣鬼扯瞎掰,把貪污說成了無罪,

銅鑼案逆轉 更一審何智輝無罪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0.05.13 07:39 am
前立委何智輝涉嫌關說新竹科學園區銅鑼基地發放農林公司獎勵金案,被控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的貪汙罪,一審重判十九年,台灣高等法院昨天更一審,逆轉改判他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一審何智輝被判刑十九年,上訴二審;貪汙罪部分,高院改判十五年徒刑,背信罪的三個犯罪事實,各判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其中,背信罪為二審定讞,何智輝繳交罰金執行完畢,但他不服貪汙罪的判刑,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原本一、二審認為,農林公司取得數億元獎勵金後,其中上億元分給何智輝。

不過,更一審認為,何智輝夫婦與農林公司負責人熊名武之間,本來就常有委託投資合作,常有金錢往來,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何智輝因此案獲利,改判他無罪。判決指出,即使何智輝以立委審議預算職權,逼迫國科會、科管局讓步,也無證據顯示圖利他個人;且行政機關在立法院審議預算時,本來就受到相當壓力,何智輝態度雖強硬,但未令官員心生畏懼。

後來,大家才知道這麼不合人情,強姦國人感情的把貪官判無罪,背後還有故事..

大醜聞 4司法官聲押,涉集體收賄千萬 改判何智輝無罪
2010年07月14日
【綜合報導】昨天是司法界最恥辱的一天!檢調經監控3年,查出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陳榮和、李春地、蔡光治、林明俊及板橋地檢署檢察官邱茂榮,涉嫌集體收賄上千萬元,包庇一審被重判19年的苗栗銅鑼土地開發弊案主嫌、前立委何智輝,何二審獲輕判,更一審更逆轉改判無罪。最高檢察署特偵組昨兵分34路大搜索,並破天荒搜索高院及板檢,將陳榮和等4人拘提到案,訊後向法院聲押禁見。

所以我們知道,會把公務員收錢,收好多錢,然後判貪汙無罪的法官,有很多是會偷偷收錢的。還有,吳秋宏說:「公務員執行職務性質的認定,不能無邊無際,逸脫法益的保護,否則就不是法治國所說的國民感情。」可是法學博士姚立明也談法治國,他說:

所謂的法治國,有一個最重要的國民感情,並以之作為基礎,那就是相同的犯罪行為,一定要有判決的一致性。

所以判貪汙要有一致性,那就不能說張三貪汙,有實質影響力,判二十年;李四貪污,有實質影響力,但不算,無罪。

在古時的司法系統,沒有法官,法官是後來外國皇帝的發明。那時候,村民有爭議就會去拜大樹下的石頭公,村民都說石頭公很靈驗。有天村民忘了上次石頭公判多久,拿相同案子來問,石頭公說,該判無罪。有個村民記性好:「不對呀,上次明明判二十年的。」村民於是跑到樹後查看,發現是隔壁村的癩痢頭阿三:「阿三,你怎麼躲在樹後裝石頭公,石頭公呢?」,阿三說,「石頭公剛剛拉肚子請假,我只是代班的。」

故事還沒完..

後來,張三家的雞被偷了,村裡熱心人士組成的守望相助隊,抓到嘴角殘存著雞毛的李四,去問石頭公該判李四何罪,此時的石頭公已經是癩痢頭小三躲在大樹後頭假裝的了,他剛剛收了李四的肥雞腿,於是裝神弄鬼的說:「村民聽好,經本神詳查,李四偷去的雞已經死無對證了。」村民大嘩!阿三趕忙又說:「而且從李四家中找到的雞骨頭,少了一根雞腿骨,這個叫做『查無對價關係』,所以李四無罪,當場開釋。」村民氣極,掀桌跑到樹後,揪出正在啃雞腿的癩痢頭阿三。

這裡,林案一審三法官,審判長吳秋宏、受命法官紀凱峰、陪席法官林孟皇,敢情是在教導我們這些台灣小屁孩們,公務員收6300萬,不算貪污的是吧?如果學不會,那就不配當吳秋宏嘴裡那種貪腐法治國的國民麼?

馬總統,看到您的爛司法系統裡,有這種拿著老百姓的民脂民膏,卻反過頭,糟蹋司法,騎在人民頭上放臭屁,無法無天的法官。怎麼!您都不用出來管一管嗎?這個國家還有天理,還有王法麼?在古時候,鄉民的反應都很一致,那就是直接跑去樹後頭,把裝神弄鬼假扮石頭公的癩痢頭阿三抓出來,千篇一律,屢試不爽,

癩痢頭阿三嘴巴上總還叼了根肥雞腿。

於是,2010/07/20日,台北地院法官林孟皇在法官論壇寫下「或許我們都是共犯」的文章,提及因為法官的冷漠、鄉愿甚至趨炎附勢,選出一批不適任的人審及自律委員,讓法官倫理標準朝最低標準發展。「在大力批判司法行政、主事者的同時,我們也該深刻反省」。

過了接近三年,我們終於看到了甚麼是最低倫理道德標準的法官。

而法治國首要原則,判決的一致性,我們可以想成愛因斯坦說「一再重複同樣的事,而期待有不同的結果,是發瘋最明確的徵兆」的反義詞,當吳秋宏法官把同樣公務員收錢,收了6300萬判成貪汙無罪,這種跟別的公務員貪汙有罪判關二十年,有著截然不同的結果時,

我們知道,在馬總統貪腐法治國裡,一再重複同樣的貪污,天!果然會有不同的判決結果ㄟ!原來這最該發瘋的,其實是愛因斯坦。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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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好的高空彈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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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
2013/05/07 21:35
瘴氣一直不敢面對高志鵬被判無罪的事實, 應該是工作上的最高倫理標準吧~XD
jun5238(jun5238) 於 2013-05-08 06:40 回覆:
我不是請你先面對?快把三個法官名字PO出來啦。

我沒登入
天地在放屁的主子 蔡副院長從國庫搬給蔡董事長的 零頭都比林胖子多
2013/05/07 18:25

2006年5月23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周禮良無罪。法官認為,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足證明周禮良在罹患癌症住院時收到的慰問金為高捷公司顧問禮金。

2007年7月31日,高雄捷運工程公辦六標案,合議庭認為該項工程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未公開招標並不違法。擔任「評決小組」的五名委員中,吳孟德與鍾善藤因收受賄賂,依貪汙罪各處十二年、四年刑期,全案仍可上訴。

2009年6月5日,高雄捷運工程公辦六標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定本案不涉政府採購法,被告吳孟德改依背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個月,陳建廷違反商業會計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可易科罰金,鍾善藤改判無罪,其餘被告維持一審無罪宣判,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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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在放屁的主子 蔡副院長從國庫搬給蔡董事長的 零頭都比林胖子多
2013/05/07 17:58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31日電)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被控在台鐵台北車站招標案中,收受原欲參與招標廠商的2萬美元,遭檢方以貪污起訴。郭瑤琪一審時獲判無罪,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仍判她無罪。全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南仁湖集團為搶標台北車站大樓整建營運及商場租標案,南仁湖集團負責人李清波於民國95年間,指示兒子李宗賢將2萬美元裝入茶葉罐,交給郭瑤琪。郭瑤琪收受賄款後,在交通部部務會報中對招標案表達關切,遭檢方以貪污起訴。

法院一審時,合議庭審酌郭瑤琪縱使收受2萬美元,但並未對招標案有具體指示或影響招標程序的行為,且南仁湖集團最後也未參與投標,因而認定郭瑤琪所收款項與職務並無構成對價關係,判她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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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在放屁的主子 蔡副院長從國庫搬給蔡董事長的 零頭都比林胖子多
2013/05/07 17:51

[ 涉賄 高志鵬二審判無罪 ]( 2011-1-20 )

立委高志鵬和助理姚昇志兩人向國有財產局關說,協助民間企業承租並獲讓售公用市場用地從中索賄,遭檢方依貪污罪起訴,一審法院判處高志鵬有期徒刑五年六月,但台中高分院進行二審判決時翻盤,改判兩人無罪。

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國有財產局出租或讓售土地,非立委職權範圍,高志鵬的關說無法發揮實質影響,就算高、姚兩人拿了業者的金錢而關說,只是在品德上足以非議,卻未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兩人無罪。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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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我們果然都是共犯
2013/05/07 17:23

林益世案宣判後,台北地院合議庭3位法官頻遭輿論的批評,身為陪席法官的林孟皇,決定自請台北地院將他移送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評鑑,審判長吳秋宏及受命法官紀凱峰也同意分別提起;至於詳細的請求書、答辯書內容,台北地院將於下午3點對外提供。

法界人士表示,台北地院承審林益世案的合議庭3位法官,將自己移送評鑑,是法官評鑑以來的首例,評鑑結果有最輕的不成立決議,和最重被認定不適任撤職等不同程度的處分。

林益世案台北地院一審宣判後,林益世被合議庭認定不構成特偵組的貪汙罪名指控,同時變更起訴法條,改為公務員恐嚇得利罪,判處7年4月,遭外界指為輕判。

由於連日來,林益世案的判決不斷發酵,身為林益世案合議庭3位法官,為了表態,決定將自己移送台北地院的法官評鑑委員會,希望藉由個案的評鑑,釐清外界的指責。

法界人士說,法官為了對判決負起責任,過去甚少有自請移送評鑑的例子,通常若判決被上級審撤銷改判,最後只是辦理分數的維持率問題;林益世案合議庭3法官的動作,在司法實務界中算是異數,由於憲法賦予法官審判的權利,判決後既有訴訟審級上可供救濟,判決本身也可受公評,要因此認定有辦案疏失極不可能,但表態自清的意味濃厚。

(轉貼到此)

林孟皇在法官論壇寫下「或許我們都是共犯」的文章,提及因為法官的冷漠、鄉愿甚至趨炎附勢,選出一批不適任的人審及自律委員,讓法官倫理標準朝最低標準發展。然後林法官再把自己送給這批冷漠、鄉愿甚至趨炎附勢的法官自律委員來評鑑,讓法官的倫理標準再往更低標準繼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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