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都如我在一早7:00的貼文「若非不可告人,何須裁切影像」
太魯閣號案49條人命!李義祥、阿好依「過失致死」起訴
台鐵太魯閣號408次本月2日在清水隧道口,撞上違法施工的工程車造成49人罹難、216人輕重傷的悲劇。花蓮地檢署今天下午二點宣布偵查終結,指出經過14天偵辦,約談百餘人,主嫌李義祥依過失致死、過失毀損、肇事逃逸等罪起訴,逃逸移工華文好(阿好)則依過失致死起訴,兩人目前均被羈押禁見。
裁切影像一被踢爆,政府再假鬼假怪的演下去,亂抓一些他案無關的人也沒意義。只能用最重5年的過失致死罪起訴李義祥跟阿好,不知道是太急了,起訴的怪怪的...
李義祥依過失致死、過失毀損、肇事逃逸等罪起訴,逃逸移工華文好(阿好)則依過失致死起訴
有跑的移工是過失致死;沒跑,一直待在現場,還被拍到疑「冷眼旁觀」的畫面..則是多個肇事逃逸。唯根據網路查到的解釋,這條罪要成立的前提除了要像阿好那樣騎著機車逃走被拍到..蛤?是告李義祥喔???還要行為人是正在開車(開著那台滑下軌道的工程車),還得由他去撞到別人肇事(開著工程車去撞火車),才能成立。根據維基百科,應該沒這個罪,檢察官能不能在造神升官之餘,查一下維基百科:
2012年埔心平交道事故
砂石車駕駛疑似欲闖越平交道未成功,並有棄車逃跑的行跡,導致其後行經的台鐵太魯閣列車撞上砂石車...彭永莊事後一度被羈押,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2014年8月,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依《中華民國刑法》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彭永莊有期徒刑2年6月,可上訴。2015年3月,中華民國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二審有期徒刑2年6月之判決定讞。
從太魯閣號案49條人命的重大事故,假如影像沒被政府裁切,看到完整影像的第一時間,就能印證之前的猜想或推論,即:
有阿好,案件再單純不過,最多就是業務過失致死,五年以下。
難怪才辦這個案子沒多久,剛造完神的,
花檢長不眠不休率員辦案 須文蔚撰文譽「霹靂女檢座」
作家須文蔚今天在臉書撰文,以「焦炭能熔融黑金-霹靂女檢座俞秀端」為題,發表長文細述這位礦工女兒出身、罹患紅斑性狼瘡的英雄女檢座故事,獲得許多網友熱烈分享。
馬上被政府當阿好,
俞秀端任彰檢檢察長 蔡清祥:表現良好越級調升
可是裁切影像不是都被踢爆了呀?傻孩子..人家那個阿好,說是用肉身去擋火車不也失敗的嗎?只是兩人的結局天差地別,一個是升官發財;一個是全案唯一有冒險犯難到的,火車沒有擋成,還要被過失致死罪起訴。總之,這個政府的胎溝,簡直就沒有下限,像我在底下這篇短文說的...
裁切影片像碰瓷,全民都來當法官
警察假摔逮捕陳抗民眾 立委馬文君批:碰瓷執法
彰化員林警分局前局長洪文宏指示員警遇陳抗推擠時就順勢跌倒逮人,法院判民眾無罪。立委馬文君今天表示,警方高層指示員警假摔構陷民眾入罪,檢察官竟也未經詳查就起訴,部分檢警曲意奉承,討好高層,不保護民眾權益,甚至設計陷,民怨就是這樣累積起來的。
馬文君說,2019年11月黃姓退休員警得知蔡總統將要到彰化員林站台,於是帶著陳情書與汽笛喇叭,單獨一人到中山路與員林大道口等候車隊通過,並走到中央分隔島按了七八聲喇叭,高喊「要陳情」。
員警卻一擁而上,一名洪姓警員倒地,雙手挫傷,一名楊姓督察要搶奪黃錫富的汽笛喇叭,造成撕裂傷,檢察官偵結,依「妨礙公務」與「傷害」罪嫌起訴黃姓退警。但法官在審理時,檢閱37支不同員警身上配戴的密錄器,情節卻大逆轉!
有密錄器錄到,在事發前,林姓所長接到「分局長」電話,接著林姓所長就交代現場員警,「陳抗者出來,所有人貼上去,若對方推擠就直接跌倒,其他人就以現行犯逮補陳抗者」。而受傷的楊姓督察也被錄到,曾交代林姓所長:「如果陳抗者有推員警,員警就跌倒」。
馬文君指出,足球比賽「假摔」會被黃牌警告;在籃球場上,「假摔」可能吃下技術犯規,但在台灣,竟然是警方高層指示員警「假摔」,構陷民眾入罪,檢察官竟然也未經詳查就起訴!
法官判決黃姓退警無罪,因為兩個理由:一是黃錫富當時僅消極、被動的反射動作,並非積極、主動出手攻擊。其次則是「妨害公務」構成要件,是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不包括「上級不當指示」。判決書的最後字句鏗鏘,呼籲警界長官,勿對基層員警做出不當指示或要求,也再次提醒員警們,恪遵的對象,唯有「國家的憲法與法令」!
這件警世判決,令人一則以喜,一則以憂,喜的是國家還有如此謹慎細心,勇於任事,正義感凜然的法官,憂的是部分檢警曲意奉承,討好高層,不保護民眾權益,甚至設計陷害…,民怨就是這樣累積起來的。(轉貼到此)
要是密錄器也被裁切屏蔽隱匿,民眾就「妨礙公務」與「傷害」罪判定了。非要有包青天似的法官,乖乖,逐一查驗檢閱37支不同員警身上配戴的密錄器,才找出真相,把被裁切的畫面補齊。不然只看檢方給法官看的那部分,員警摔倒,那就是民眾「妨礙公務」與「傷害」。看到真正的,全部的畫面,則是民眾沒碰,但員警自摔,不但民眾無罪,假摔的反而要受罰。裁切影片就像是政府假摔,一種栽贓嫁禍給人民的胎溝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