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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15:04:22瀏覽1608|回應4|推薦4 | |
太魯閣號撞前影像被裁切 花檢證實:那人模糊難辨身分 既然花檢不否認,就推論是其所為。 影像畫面模糊?怎麼又擔心波及無辜民眾?無法立刻查明身分?不是更該完整公開,全民一起幫忙嗎?又,那個時間點會出現在記錄器畫面上的,又不是阿飄,想當然爾是叫他肉身擋火車不敢,假如敢的話,才是真正冒險犯難入祀忠烈祠,事故冤魂站上五十。那應該就是阿好或阿誰的..反正就是一個知道快要撞車,冒險去軌道旁擋火車的人。像這樣的人,假如不是那個阿好啥的,那是個無名英雄啊,怎麼會變成花檢擔心會被波及的無辜民眾了? 延續我在「運安會說謊」談的主軸,就是一種極度噁心的感覺...依照最新發展繼續往下分析, 太魯閣號撞車前真實視野曝光 運安會證實:畫面有裁切 我把這則新聞再看了看,看到最後這句:「我們和檢調有分工」,愈看愈叫人毛骨悚然。原來前頭說「裁切的部分已全部交給檢調」,裁切掉的部分才是全案真相,就是「確實有拍到人影,那個就站在斜坡下方,蠻接近軌道旁邊」。這部分是用來證實,現場那群工人,就只是單純的工人,不是冷血無良的凶神惡煞,故意要害死乘客..甚麼都不想辦法救援,在一旁等著看好戲之類的魔頭。而運安會這麼裁切,變造原始影片,故意對全國百姓說謊,要叫大家恨死李義祥跟逃逸外勞,吮其血啖其骨。到底是甚麼動機,有何種不可告人的邪惡目的? 李義祥會說謊,也馬上會被抓包。記者問,他說有拉手剎車,馬上被踢爆原來是工程車卡樹叢,開怪手來救又失手釀禍。李義祥說手剎車有拉,只是部分的事實,這就是在說謊。目的則是為了掩護全部的事實,但這不是為掩護啥殺人罪或不作為殺人罪喔,而是要掩護他假日違反台鐵規定偷跑回去施工啦。 但是運安會竟然也說謊,到全民幾乎都被騙,募款活動都已結束的後來才被抓包:現場記錄器畫面有裁切。 這又是為了甚麼?我直接說出我的推論:假想這個事故是政府有作為跟不作為害的,簡稱政府殺人。對政府這個殺人犯而言,事後滅證就變得極為重要,或是辦起募款,從加害人直接搖身一變成了大善人。但還差一步,就是要找個替死鬼,西洋人說的替罪羊(scapegoat),給民怨一個宣洩管道。那最好的對象就是逃逸外勞,因為除了他國語說的不清楚的外勞姊姊,沒人會幫他說話。或者李義祥也可以,這人一看就知道沒讀書不識字,沒常識也不看電視的模樣,連用繩子拉不動卡在邊坡樹叢的工程車都不知道(踏馬的,我也不知道哇)。把殺人罪賴給他們倆是最順理成章,而且很省事的只要讓運安會在公諸於世的假新聞影片中動些手腳就行了。啥,有假新聞罪?沒聽過主審,旁證都是誰的人喔?NCC最好會去查啦。 政府是大善人,募款十億上下要給受害者,害死人或殺人的,都是李義祥跟阿飄(誤)..阿好那個從影像消失掉的大惡人。 那運安會說跟檢調有分工,到底是在分甚麼工?我想起塔雷伯說「一旦我發現別人詐騙我又不說出來,那我也是在詐騙」。檢調有被裁切掉有真像或真正沒變造過的影片,但當他們發現運安會拿出假影片時...對,他們卻選擇一聲都不吭,連句「運安會說的不是事實」這樣制式的澄清說明都沒有,這就是他們倆最大的分工。 如今算是案外案的真相,小小的大白了一下。是花檢自己出來招認: 「擔心波及無辜民眾,6日運安會公布畫面時,希望先行查證身分,確認跟案件的關係後再來說明,因此確實有裁切畫面的情形。」 雖然花檢所言皆不成理,但案情還沒走到那步,只好先把花檢那些騙騙無知百姓跟氣爆愚民的爛動機也當成動機。花檢算是正犯,運安會則是從犯,疑涉犯行我猜可能會是偽造文書。 蓋司法判例說, 行車紀錄器(含記憶卡),一般係以安裝電子設備,供車輛行進間 ,錄製、儲存周邊狀況的影音畫面檔案之器材,主要目的在藉由錄影,保全證據,有助於判斷責任歸屬、減少車禍糾紛。 則有, 刑法第359條 破壞電磁紀錄罪,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等刑事犯罪之可能適用。至於花檢跟運安會偽造變造公或私文書還是電磁紀錄,是有故還是無故?依據司法判例,要由當時情境決定。 刑法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多以「無故」,作為犯罪構成行為態樣之一項。此所謂「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者而言;至於理由正當與否,則須綜合考量行為的目的、行為當時的人、事、時、地、物等情況、他方受干擾、侵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判斷其行為所構成的妨害,是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並非其行為目的或動機單純,即得謂有正當理由。(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096 號 刑事判決) . 附此一敘,此案另有NCC主管的假新聞罪,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衛廣事業不得有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之情形,違反者,處以罰鍰20萬元至200萬元罰鍰,並得令其停止播送或採取必要之更正措施。 以及社會秩序維護法謠言罪,第 63 條之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跟災防法第 41 條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等相關法條之可能適用,併此敘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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