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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07:42:09瀏覽2867|回應5|推薦7 | |
當大家被陳時中近來一連串荒腔走板的行為,嚇得不知所措之際,陳時中竟連自己最大亮點的防疫都破功,讓台灣253天「零本土」夢碎。原因也不出大家意外,恰似他最近要開放進來的萊豬,豬的寓言故事「動物農莊」裡最揪人心的一句話, 所有動物一律平等,但一些動物比其他動物更加平等。 現在通譯為「雙標」,搶進萊豬的執政黨因此被諷為雙標黨,我認為這個稱謂不夠駭人聽聞,執政黨也一點都不在乎被笑雙標。在防疫破功上,陳時中就把台灣所有人,只要從外國來,一律先檢驗,然後居家檢疫十四天,再檢驗沒事就自主管理七天,總計21天才能在台灣自由行(按:此流程為個人看新聞的印象,真正以官方公告為準)。唯獨對這個外國機師,只要居家檢疫三天就能會女友,北台灣走透透。這就好比..對,台灣所有人的毒性,有外國機師毒性7倍那麼多的樣子。陳時中的雙標可怕,不獨在他防疫神話破功的問題上,還有... 衛福部長陳時中:專家會議決議 維持美牛進口 但陳時中這趟要進萊豬,卻不光只有萊豬,還附帶30個月以上的美牛 美豬牛查廠爭議 陳時中:法規允許但不保證一定能進口 這要根據陳時中跟他同一個美牛專家會議的說法,把它換句話說,台灣若不是僅進口30個月內的小牛,狂牛症牛就要進入屠宰鏈了。這叫以今日之我,否定昨日之我。原本也只是感到好笑,但看到陳時中的雙標竟讓防疫神話破功,恐怕就很難笑。 陳時中第三個可怕的雙標,就在底下這段質詢 蔣萬安逼問誰決定告蘇偉碩 陳時中三個字認了 我這裡不得不說,國民黨還真是軟趴趴,從這段新聞稿,已經可以證得,第一,告蘇偉碩的是陳時中。第二,告的內容是「他講到萊克多巴胺毒性是搖頭丸的250倍」,第三,雖然陳時中說這樣的數字會讓大家驚恐..鄉親,有防疫神話破功叫大家驚恐嗎?股市都大跌了。還是說有讓「狂牛症牛就要進入屠宰鏈了」讓大家驚恐呢?我知道直到今天大家還以為只進萊豬,或是萊牛早就進了,也沒怎樣,把萊牛的萊劑問題跟萊豬等量齊觀,根本不是這回事,萊牛真正該怕的是世紀不治之症,人類狂牛病啦。或者是政府要進萊豬,告說萊豬有毒的醫師,才更叫人驚恐? 《食安法》46條之一,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蔣萬安說,「今天蘇偉碩是引述的論文數據誤植」,這是解釋蘇說的不是「謠言或不實訊息」。蔣又說「也沒有造成民眾損害」,則是我方才反問誰才叫人更加驚恐的節略說法。通念上,如果沒有證明蘇的說法造成民眾損害,就會與食安法之罪要件不合而不被檢察官起訴,蔣的意思大概是這樣。而蘇說的是不是「謠言或不實訊息」,則有商榷空間,蓋謠言者,無所本也。蘇是依據論文,不是謠言。可是論文是數字誤植,那就有不實的問題了。其實,法律上所謂的不實,不是在抓錯別漏字,那個叫文字獄,法律稱不實,就是被告有明知不實或故意的不實。無論是何者,檢察官若不起訴,我們也不能就此證明是陳時中告錯。 陳時中的提告也是有所本,是蘇「萊克多巴胺毒性是搖頭丸的250倍」,先「引述的論文數據誤植」不是? 刑法 第 169 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成立誣告罪的要件有三,1、是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告的若是亂丟垃圾,隨地大小便這種不會被關的應該不算,意圖就是故意提告。2、提告的地方要對,比如說隨地大小便該告環保局,卻告去衛服部,詐騙該告去法院,卻告去總統府之類。3、誣告,我知道這兩字有點套套邏輯,誣告法條裡又有誣告字眼,沒辦法,誰叫法律是像陳時中或黑社會那樣的人在修的,法條內的誣告,不能再用「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來解釋,會解釋到天荒地老,而是解釋成有真實惡意,即故意用虛構(就是沒有該事實)假的(即明知所告者為假)事實來提告。 首先,陳時中是故意要告,最近不是看到很多藍委紛紛向陳時中自首,自首前還說萊劑真的非常毒,像是白雪公主吃的毒蘋果,吃了會死的模樣,還說他們打死都不吃,其實他們搞錯了,30月以上美牛才有真正致命風險..那陳時中告了嗎?一個都沒有,可見這是針對性,故意提告。 其次,提告的地方也很對,好像是告去刑事局,然後先查水表,現在案子已經在檢察官手裡。 最後,有無誣告?如前所述,陳時中告蘇偉碩也是有所本,但他在告蘇前,就已經知道蘇也有所本,只是論文數字誤植,好多學者(也許只有一個)還真的把論文反覆研究看完(英文的喔),不然怎麼找得出偌大本論文一個數字是從正確的本文中誤植出來呢?這叫明知或故意,在蘇先有所本的前提下還想告人謠言或不實訊息。當然,若是被告誣告出庭,可能會說陳時中他就是沒先看到,或是他也不知道誣告的條件,沒有想讓人關起來,只是想去法院辯個曲直云云,這樣或可逃過。 不過,蘇偉碩說的是「萊克多巴胺毒性是搖頭丸的250倍」,搬出陳時中主管的食安法條,開宗明義就說,這是「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換言之,不論是萊克多巴胺或搖頭丸,比的是毒性,那就是毒品或毒藥還是甚麼藥劑,總之,就不是食品,吃了可能會生病或死掉,當然更不是為了維護國民健康。把法條往下看去, 第 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二、特殊營養食品:指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三、食品添加物:指為食品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強化營養...十一、基因改造..十二、加工助劑... 可見萊克多巴胺,即萊劑,既非食品,特殊營養食品,食品添加物,也絕非基因改造跟加工助劑。那就跟食安法毫無干係。蘇偉碩說萊劑毒性是搖頭丸的250倍,這是在警告大家萊劑很毒,是怕大家誤食,像是說童話故事白雪公主那是要幹嘛?不就是要小心陌生人嗎?呀,長榮那個女生要是有先複習白雪公主的故事,不獨自深夜在暗處行走,就不會致憾了。也就是說蘇的說法,是真也好,誤植也罷,那才是真正在為品衛生安全及品質把關,維護國民健康。愈說大家就愈安心,說得愈嚴重愈可怕,毒性250倍,幾萬倍..像把長榮女大生的事件列在國中小課本的必背科目,順便把蘇偉碩被誣告事件也寫進去,社會才更安全。他才像食安法的捍衛者,他才像衛服部,像個正常的陳時中,一個堂堂正正的泱泱大部長(不是現在這個立委一問就語塞,囁囁嚅嚅不大敢認的猥瑣模樣)。 也就是說,陳時中告蘇偉碩,是根本把食安法,扭曲定義,顛倒真正法條用意的誣告,不只是無中生有,而是更超過,把人家的對說成不對,像是陳時中跟蔡英文去森林裡獵萊豬,此時蘇偉碩從草叢裡跳出來,大叫「我踏馬的絕對不是一隻萊豬。」陳時中馬上拿起食安法那管槍,碰碰碰的把蘇偉碩打死。小英花容失色,驚魂甫定的問,「部長,我好像聽蘇偉碩說,他絕對不是一頭萊豬?」陳時中一派輕鬆的回答「喔,我以為他說我絕對就是一隻萊豬。」 有點常識的藍委(還不到膽識階段好嗎?瞧那群軟趴趴的藍委就有氣),都該為民除害,向司法機關申告陳時中誣告,檢察官若是聽到看到,也該主動查辦,這不是告訴乃論,傷害的對象是國家法益,凡有良心的台灣人,都該據此告發陳時中。我知道陳時中在過去帶領大家防疫,貢獻卓著(但他也得回相對的偉大名聲了,不是嗎)。但就像俗諺說的,貞婦白頭失節,一生清苦俱灰。帶領英國二戰打敗德國的邱吉爾敗選說,對政治人物殘忍,是國家偉大象徵。陳時中真的不適待在那個位子上了,那個位子要給更有良心的人來當,他真的該走了,不走台灣慘了。 附此一敘,誣告罪成立類同食安法精神,是抓「抽象危險犯」,即不必證明吃了萊劑比搖頭丸快死250倍為已足,只要有毒性吃了會生病或死掉,連毒癮者也不肯吃就行的,換言之,只要陳時中告蘇偉碩,有機會讓蘇偉碩真的被關進去就能成立。再者,誣告也不必完全滿足誣告行為,只要該行為有一部滿足即可。此即陳時中若告蘇「萊克多巴胺毒性是搖頭丸的250倍」是謠言,但蘇先有所本,不是謠言,這樣即堪成立。我認為真的不用再浪費時間爭辯「不實訊息」有無真實惡意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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