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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中天,灌萊豬,國妖也
2020/11/27 19:03:19瀏覽1225|回應2|推薦7

吃萊豬有自由選擇權利?柯文哲:行政院的做法好像不行
台北市長柯文哲上午參加市府交通會報,對於行政院對萊豬進口的標示,柯文哲受訪時指出,明白標示的目標,是要吃再吃、不吃的不吃,有自由選擇的權利,目前行政院的做法能不能達到這個目標?好像不行。

柯文哲說好像不行,我來解釋為什麼不行。請大家看去行政院關中天的方式,「NCC是由行政院長成立的,比如說他要關電視台,就找來七個人,都是要關中天,派他們作委員,開一些假會,呼一些保障言論自由的口號,然後故意罰中天,再說中天被罰,不予換照,這樣就關電視台了。」這個做法連英國BBC都看不下去:說『台灣當局駁回「中天」新聞台執照引發的爭議:政商干擾下的新聞自由何去何從?』

大家看新聞台有自由選擇的權利嗎?照行政院關中天的做法顯然也不行。不過柯文哲短短一句話就戳破盲點,「明白標示的目標,是要吃再吃、不吃的不吃」,照行政院關中天的做法,不但不給台灣新聞自由選擇的權利,把監督政府的新聞關掉,讓大家只能看舔痔吸膿,逢迎拍馬的綠媒新聞。它關中天的理由是裁罰過多,裁罰過多的原因是中天新聞報的「不符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中天告NCC「致損害公共利益」沒有舉證,「不符事實查證原則」不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這是甚麼意思?不就是柯P說的「明白標示的目標,是要吃再吃、不吃的不吃」。

行政院NCC也同樣沒明白標示「事實查證原則」,讓新聞台符事實查證原則就報,不符事實查證原則就不報。說是讓大家自由的報新聞,報出新聞之後,卻學起毛澤東文革搞文字獄,切裂、分割,曲解文義或斷章取義,抓出新聞的幾個字就說「不符事實查證原則」。這大概就叫做「深文周納,羅織入罪」吧。先裁罰中天,再用裁罰當理由關台。

大法官釋憲文777條講的很清楚,法律明確性原則為:1、須為受規範者可得理解,2、且為其所得預見,並可3、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這就是要行政院NCC清楚標示,怎樣的新聞報了會先罰錢再關台,怎樣的新聞不會,這是法治國最基本的法律明確性原則。否則會讓新聞台無所適從,產生寒蟬效應,自我限縮,妨害民主發展,自動變成一言堂。

可是從中天不服裁罰上訴失敗的判決書得知,法官可能認為法律明確性原則是:

1、須為NCC或法官認為受規範者可得理解,

2、且NCC或法官認為其所得預見,並可

3、太荒謬以至於無法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而是司法對NCC的裁罰表示尊重。

是的,這就是獨裁政權,黑幫治國的強盜政府邏輯。能報甚麼新聞標示不清,就可以關新聞台要你中天的命。緊接著,能吃的甚麼萊豬標示不清..就來要全台灣人的命了。

所有的獨裁政權害命的過程都一樣...起初,納粹抓共產黨人的時候,我沉默了,因為我不是共產黨人。當他們抓猶太人的時候,我沉默了,因為我不是猶太人。當他們抓工會成員的時候,我沉默了,因為我不是工會成員。當他們抓天主教徒的時候,我沉默了,因為我不是天主教徒。最後當他們來抓我時,再也沒有人站起來為我說話了。

蔡英文更進化,先關掉新聞台,直接讓大家不會講話。

從行政程序法來看,NCC關台違反的,比違憲,違509及777號釋憲文更多,如第 4 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第 5 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第 6 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第 7 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第 8 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第 9 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很多違反,重複的我就不說了。像NCC要關台,竟然連一個月的時間也不給中天,看是要資遣還是拍賣,股權處理等等,租房子的不續租都要給一個月給搬家,解雇三年的員工也要一個月的預告期,關中天傷害國家名譽及全民的權利利益如此巨大,只為了NCC說的鳳凰雲跟外交官盯場,不符事實查證原則,讓那一兩個或幾個檢舉的,多花了幾塊電話錢或郵遞費的利益,不是太叫人匪夷所思嗎?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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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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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8 21:05
廟小茅坑不一定小吧。

烏魚
2020/11/27 22:14
格主這麼直接小心被查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