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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18:18:28瀏覽1070|回應3|推薦5 | |
口言善,身行惡,國妖也。 記者問及,中天新聞關台造成四百多位員工失業,蔡總統說過勞工是心中最軟的一塊,但蔡在任內關新聞台,身為總統是否願意捍衛言論自由?蔡總統表示,她的態度是不會介入..這次NCC按照法規審查換照,牽涉到是否有員工失去工作的可能性,這事情要依照勞動相關法規處理,政府一定會要求相關部會,會請勞動部門多加關切。 這段話是甚麼意思?這不就是說蔡英文嘴巴上說得好聽,口言善,「勞工是心中最軟的一塊」。卻故意在她任內關新聞台,身為總統不願意捍衛言論自由,造成四百多位員工失業,身行惡。她還在同一段話裡,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也就是說假話,不是才說完不介入嗎?那若有員工失去工作,卻又要求相關部會,會請勞動部門多加關切。這段假話,假訊息或假新聞給我的感受就像金庸小說射鵰英雄傳的包惜弱與楊康,蔡英文先當楊康,去外頭抓小白兔,把腳扭斷,然後再當成包惜弱,給小白兔細心治療,整個場景是驚悚到個不行... 國妖也。 我再解釋一遍,假如蔡英文是真的不介入,關新聞台的是別人,有好處的是別人,別說關掉一家新聞台會沒好處喔,那是天大地大的利益所在。這幾天我只談憲法層次,大法官釋憲文的問題,還來不及談貪汙治罪條例哩..那麼別人造成的所有後果,當然都該由別人承擔。幹嘛關台是別人在關,善後卻是由政府相關部會來做,這些部會公務員領的,善後用的,哪一筆不是民脂民膏?全民有同意蔡政府可以這樣關新聞台,先侵犯憲法保障言論權,自由權,工作權跟財產權..喔,到了要賠錢的時候,再由所有百姓身上扒層皮去賠嗎? 先折斷你的腿,鮮血淋漓的手也不擦乾,又伸手到你的口袋,拿你的錢,給你去買藥擦。 按:貪汙治罪條例第 6 條第四款: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先講到這裡,看得懂的公務員請自己檢點一些。回頭再看那份NCC裁罰中天上訴失敗的判決書, 這份【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737 號判決】判決書,愈看愈覺得有趣。除了法官引777號釋憲文說明確性原則為:『1、須為受規範者可得理解,2、且為其所得預見,並可3、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始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這三點既為法官引述,即應為法官深知。唯當法官說NCC裁罰不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時,判決文卻說「被告據以行政裁罰,即應尊重」,其中1,2,中天說不理解,不能預見,法官偏說中天可理解,也能預見,難道法官是中天肚子裡的蛔蟲?這我且不去深究,但第3點說的明明是要法官實質審查『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法官卻說尊重NCC,這代表司法不能審查。BINGO!證明確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裁罰自始無效,裁罰都無效了,蔡英文還敢違憲關中天? 法官說:原告主張製播新聞是按被告108年3月27日官方網站公布之公開資訊中原告確實共被罰百萬元及被命改正之事實製播,以新聞標題作為電視新聞鏡面元素之一呈現予觀眾而未違反事實查證原則部分:⑴、經查,依被告108年3月27日兩份新聞稿所示,對原告的裁處包括兩個部分,其一是中天新聞台108年2月28日播出之「中天晨報」關於駐星大使盯場之報導,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規定,裁處60萬元。其二是中天新聞台108年2月18日新聞關於鳳凰雲之報導違反公序良俗與事實查證原則規定,裁處40萬元;兩者合計裁處100萬元。至於中天新聞台大量播出韓國瑜新聞與自律規範不合等情,依衛廣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命為必要之改正措施,原告並未因此遭受罰鍰。可知裁處罰鍰與改正措施兩者所依據的事由以及所發生的法律效果明顯不同,並非難以分辨。原告於製播涉己事務新聞節目時,更應謹慎注意報導之正確性。 法官講的邏輯很怪,蓋駐星大使盯場及鳳凰雲兩條,NCC說是違反事實查證原則,鳳凰雲多了違反公序良俗,合起來裁罰百萬,但中天說他不理解也不能預見,依777號釋憲文還要經中天提告司法審查確認才行,所以中天認為NCC裁罰的理由不是事實,報出來才叫「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但「報韓新聞太多」「NCC重罰中天百萬」,則是大家明確公認的事實,中天也能理解跟預見,既然不提告也不用經法律審查確認,所以中天這樣報導才是正確。況且中天是在報導NCC重罰中天百萬,NCC裁罰的片面仍在爭訟的理由是甚麼嗎?既然中天報的不是裁處罰鍰與改正措施的事由新聞,何來法官說的更應謹慎注意報導之正確性。 法官接著說,...卻以字幕宣稱報導韓國瑜新聞太多、NCC重罰中天百萬,使人誤會因報導韓國瑜而被罰,加上主播、記者的旁白,所引用的學者說法,整體觀察可認並未本於事實作正確之呈現,而是以部分事實或剪輯影音片段,連結於其他事件或陳述,而造成事實之扭曲,或誤導民眾認知,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對涉己事務如此扭曲報導,嚴重違反新聞專業。 中天就是認為NCC裁罰理由扭曲才提告,像盯場又不是在陳述事實,何來「違反事實查證原則」。鳳凰雲更像在說故事,寫小說,何來「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說成「違反公序良俗」,那所有「媽祖」新聞以後還能不能報?中天就是認為「報韓太多」「被罰百萬」,觀眾自己連或中天連都無妨,依照真實惡意原則規定,只要中天認為沒做假害人就不罰,法官明明有引述釋憲文509號,怎麼後來都沒用到? 綜上,整個判決看下來,感覺法院角色有點錯亂,像是NCC另一個律師,又像把NCC看成法院的一審。在中天與NCC爭訟時,法院應該站在中間,所謂「當事人進行主義」。我來打個比方,就像是中天報新聞,NCC覺得陳述不實,就告誹謗,這是憲法言論自由唯一受法律限制的部分,即除非有真實惡意,故意假造害人才算,到了法院,舉證責任是NCC,要由他舉證中天報新聞有誹謗,除了關西機場報錯;其他像是駐星大使盯場,鳳凰雲等都是形容詞,不是陳述事實,當然更沒有不符事實查證的問題,誹謗就無罪了,就是這麼簡單。可是這裡法院卻跳進來,把NCC的提告當真實,還在判決書大喇喇的寫出「尊重NCC」,像是整個蔡政府關中天的通關密碼..再找理由證明,這才出現套套邏輯。舉釋憲文時不是沒用到(509號釋憲文真實惡意原則),就是自打臉(777號釋憲文明確性原則第三點)。我是很好奇,不論是NCC委員或法官,難道不清楚這個關中天違憲案,涉及到許多人身家財產,像是員工及家庭生計的安置問題,電視公司老闆及股東們權益問題,系統商及消費者合約問題等等。將來萬一要國賠,可不是全民賠,而是這中間許多無辜善良的公務員,豈可不慎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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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